實名人掛失取走他人存款行為的定性.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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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所謂實名人掛失取走他人存款行為是指,在實際存款人使用他人名義開立存款賬戶或者是直接使用他人名義的存款憑證的前提下,實名人通過掛失由實際存款人控制和使用的存款憑證,以取得他人所有的數額較大存款行為。該行為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主體的特殊性、掛失的既定性以及取款的后發(fā)性。根據實名人的主觀內容不同,可以將其劃分為事前預謀型與臨時起意型;根據實名人的取款方式不同,還可以將其劃分為銀行柜員辦理取款型和自動提款機辦理取款型。
  目前

2、,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實名人掛失取走他人存款行為的定性存在較大的爭議。而爭議的觀點主要有無罪說、侵占罪說、盜竊罪說以及詐騙罪說。其中,無罪說認為實名人的行為僅成立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以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為由排除刑法上的適用;侵占罪說認為實名人與實際存款人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委托關系,存款的狀態(tài)處于實名人占有之下;盜竊罪說認為實名人違背實際存款人和銀行意志,以不被他人所知的平和方式,將他人存款轉移到自己占有之下;詐騙罪說認為實名人欺騙

3、了銀行,客觀上導致存款所有人遭受財產損失,屬于三角詐騙。通過對上述觀點的歸納和評析可知,各種爭議觀點都存在一定的不足。
  要想合理解決實名人掛失取走他人存款行為的定性問題,就需要對相關理論問題進行澄清。不當得利與財產犯罪的關系并不是絕對對立的,它們之間基本是一種交叉關系。存款的占有應該在兩種情況下展開:存款債權屬于財產性利益,由實名人占有;存款現金屬于現實的財物,由銀行占有。若實名人不具有正當的取款權限,其取款行為會對銀行事實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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