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冠蘋果ipad商標爭議案例分析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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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xiàn)代商業(yè)競爭中商標權利的沖突及解決——以唯冠、蘋果“iPad”商標爭奪案為例王斯維1261班12101601044[摘要]蘋果公司最終以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萬美金的代價結束了這場曠日持久的商標爭奪案,蘋果的“一著不慎”使其終嘗知識產權爭端的苦果。本文對唯冠與蘋果的“ipad”商標爭奪案進行一個梳理,并對其中的爭論問題發(fā)表觀點。[關鍵詞關鍵詞]母公司;子公司;商標權;知識產權權利沖突;誠實信用原則一、爭奪案的由來和發(fā)展一、爭奪案的由來和

2、發(fā)展(一)2000年,當時蘋果公司尚未推出iPad平板電腦,唯冠國際旗下的唯冠臺北公司在多個國家與地區(qū)分別注冊了iPad商標。2001年,唯冠國際旗下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又在中國內地注冊了iPad商標的兩種類別。上述唯冠國際和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總經(jīng)理、董事長都是楊榮山。(二)2009年8月,蘋果在英國聘請一家律所成立IP申請發(fā)展公司(IPADL)向唯冠英國公司發(fā)出收購唯冠在全球的“iPad”商標的詢問,并于2009年12

3、月23日與被唯冠國際CEO和主席楊榮山授權的麥世宏簽署了相關協(xié)議,將10個商標的全部收益轉讓給英國IP申請發(fā)展有限公司,同時英國IP公司向其支付了3.5萬英鎊的轉讓費用。之后IP公司又以10萬英鎊的價格將這些商標轉讓給了蘋果公司。(三)2010年底,蘋果公司訴請確認“iPad”商標權屬,2011年11月17日,深圳中院一審判決駁回蘋果訴訟請求,商標歸屬深圳唯冠。2012年2月17日,惠州市中級法院已經(jīng)判當?shù)靥O果經(jīng)銷商構成侵權,禁止其銷售

4、蘋果iPad相關產品。這是國內法院首次認定蘋果商標侵權。(四)經(jīng)過長時間的訴訟歷程,蘋果與唯冠最終達成和解,蘋果支付給唯冠6000萬美元,同時獲得在中國注冊的“iPad”商標。二、案件爭議焦點分析二、案件爭議焦點分析(一)唯冠國際是否能對iPad商標進行處分沒有疑問的是,在中國大陸注冊“ipad”商標的注冊人是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1,是獨立法人,而作為其母公司的唯冠國際顯然是不能對深圳唯冠的資產進行直接處分的。但需要提到的是,唯冠國

5、際作為深圳唯冠的控股股東,且深圳唯冠及唯冠國際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都為楊榮山同一人,也就是說,唯冠國際及楊榮山實際上是能夠做到對ipad商標進行事實處分的。這樣的話,就可能與要談到的在IP公司收購其商標時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發(fā)生關聯(lián)。在本案中,臺灣唯冠與IP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是購買唯冠控股及其子公司的所有IPAD商標上,唯冠方的簽署人是楊榮山的授權代理人麥世宏2,而同時確實沒有來自深圳唯冠的授權或證明表示深圳唯冠的商標資產一同被轉讓。也就是說,

6、單單這份轉讓協(xié)議確實沒有讓唯冠國際有處分中國大陸ipad商標權的權利。1注冊號為1590557的商標注冊申請書2(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08、233號民事判決書就漏洞不斷:一、在IP公司向唯冠發(fā)出要約時盡管注意到了唯冠在多個國家或地區(qū)擁有IPAD的商標權,并且也注意到了IPAD的商標權分屬于唯冠國際的兩個子公司,卻在整個過程中并沒有注意各個子公司的授權情況;二、在IP公司與唯冠(臺灣)簽訂協(xié)議之后,雖然協(xié)議包括了IPAD在中國大陸

7、的商標權,但并未按照中國大陸的《商標法》要求進行轉讓登記,致使IPAD商標權始終合法屬于唯冠(深圳);三、在明確未得到中國法院的確權情況下,仍強行使IPAD在中國大陸上市,產生了巨大銷售額,這就使得唯冠在大陸訴訟可能得到的收益大幅增加,提升了唯冠的話語權,也使唯冠重組背后的八家債權銀行看到了資本收回之可能,銀行擁有的巨大社會資源也使唯冠在競爭中實力倍增。(四)IP公司與唯冠的商標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存在表見代理深圳中院的一審判決中最具爭議的即

8、是該協(xié)議中是否存在表見代理,顯然,若法院支持表見代理的意見,則蘋果獲得該商標權,若不支持,蘋果的訴訟則失敗。若不是存在此爭議,蘋果也不會再上海浦東法院大聲控訴唯冠是趁火打劫、無恥訛詐,唯冠同樣控訴蘋果以大欺小、不正當競爭。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也就是說即是臺灣唯冠無權代理深圳唯冠出售IPAD商標權,該代理行為

9、仍然有可能是有效的。這里將進一步深入分析。首先,深圳中院認為在英國唯冠的TimothyLo通知IP公司與其“遠東同事”進行進一步談判的第二天就與IP公司進行聯(lián)系的HuiYuan不能被證明是唯冠集團的員工。而同時可以證明的是HuiYuan用的是深圳唯冠的公司電子郵箱及網(wǎng)址,唯冠僅用“否認HuiYuan非唯冠員工、查不到對應自然人”來反駁該項證據(jù)顯然是不夠的。其證詞無法說明為什么有人能用深圳唯冠的公司電子郵箱與IP公司進行如此長時間、細致的

10、談判。其次,HuiYuan與IP公司的往來郵件中有關協(xié)議條款修改的細節(jié)討論、談判簽約的細節(jié)安排、郵件給出的協(xié)議版本與最終簽署版本的一致性都可以證明HuiYuan至少是唯冠國際的法務部人員。如果沒有HuiYuan與IP公司的往來郵件,那么協(xié)議的最終簽署及之前的談判細節(jié)都得不到合理性證明,這也就是為什么我強烈質疑“HuiYuan非唯冠員工”的原因。再次,2009年10月21日TimothyLo向IP公司回復郵件“我同事的名字是RayMai(

11、麥世宏),他負責我們的法務部”,12月7日,HuiYuan給IP公司回復郵件“我的上司RaiMai會與你在臺灣會面”,同時,麥世宏使用的是深圳唯冠的企業(yè)郵箱,這樣,可以證明兩點:(1)唯冠集團內部不分子公司地統(tǒng)一使用同一法務部,即麥世宏領導的法務部;(2)麥世宏與深圳唯冠有關系,且可以認為麥世宏是深圳唯冠的法務人員。以上三點可以用來說明IP公司為什么會在明知中國大陸IPAD商標權在深圳唯冠的手上時仍與臺灣唯冠達成“合意”,收購了唯冠集團

12、下所有IPAD商標。至于楊榮山以臺灣唯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授權、臺灣唯冠的名義簽訂的轉讓協(xié)議書確實屬于無權代理,麥世宏的身份問題、之前的談判合意都指明IP要收購的是唯冠旗下所有IPAD商標,麥世宏也知道要賣的是包括大陸IPAD商標權在內的所有商標。綜上所述,盡管麥世宏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簽署了轉讓協(xié)議,但是IP公司有理由相信麥世宏是有深圳唯冠出售IPAD商標權代理權的,唯冠應該為自己的有意或無意混淆承擔一定的責任,這樣這份協(xié)議就依法構成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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