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若干疑難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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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挪用資金罪是涉及非國有單位的犯罪類型之一,很多問題在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還存在爭議。2006年6月13日最高院《批復》中規(guī)定“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使用或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所挪用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皻w個人使用”與“借貸給他人”之間不是并列的關系,而是包容關系,即“歸個人使用”所包含的意思已經(jīng)包容了“借貸給他人”,刑法第272條規(guī)定“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并非在刑法第384條“歸個

2、人使用”基礎上的創(chuàng)新,而是法條的明確化表現(xiàn)。對此的理解可以參照第384條所規(guī)定的挪用公款罪相關的司法解釋。挪用資金不退還的,應分情況分析,若因客觀上無能力歸還,從立法意圖、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分析,仍應定挪用資金罪,并對其加重處罰;若主觀上不想還,該行為所表現(xiàn)的心理特征也并不直接等同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根據(jù)其他表現(xiàn)行為分析行為人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多次挪用資金,其數(shù)額的計算較復雜,可先將挪用行為按用途分為“超期未還型”、“營利活動型”

3、和“非法活動型”,并按前后幾次挪用之間的關系,將多次挪用分為獨立的多次挪用和交叉的多次挪用,在此基礎上引入柱狀圖形便可進行明了的分析,挪用金額所在軸以1-3萬/5千-2萬為界限;挪用時間所在軸,以三個月為界限;挪用資金行為的三種用途所在軸,分別標示著其他活動、營利活動和非法活動。運用該圖時,應將三者結合起來分析。本罪中“挪”是前提,“用”只是目的,因此“用”并非構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挪而未用”案件,若行為人行為符合本罪的其他構成要件,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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