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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論信息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在我國的證成</p><p> 【摘要】信息自決權的精髓在于信息主體對自身信息的控制與選擇,即自我決定的權利,由公民基于其內(nèi)心、自由地決定其自身信息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被收集、儲存、處理以及利用的權利。信息自決權是我國憲法未明確列舉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第 38 條的人格尊嚴條款有足夠的張力解釋信息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而存在。而作為一項未列舉的基本權利,我國憲
2、法第 33 條的人權條款有足夠的空間容納信息自決權。同時,通過域外憲政實踐與憲法文本足以佐證信息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而存在,其理應也成為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但在我國,由于沒有切實有效運作的憲法解釋機制,目前僅能證明的方法是通過現(xiàn)行憲法文本上的邏輯論證與文字演繹。信息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在我國的證成,當屬于一種應然性意義上的研究。</p><p> 【關鍵詞】憲法;信息自決權;基本權利</p>
3、<p> 基本權利作為法律論證中的一個重要命題應如何證成,是很多學者關注的問題,如哈貝馬斯通過對“權利天賦論”與“權利國賦論”的批判,以其溝通行動理論為支點重構(gòu)了“權利互賦論”的基本權利體系。[1]而阿列克西在一般性的法律論證基礎上,塑造了基本權利的證成路徑,即規(guī)則構(gòu)造和原則構(gòu)造。規(guī)則是對某事物提出明確要求的規(guī)范,而原則是最優(yōu)化命令,需要運用獨特的權衡方式。[2]童之偉教授曾指出,當今世界各國的現(xiàn)行憲法對公民權利的確認,
4、不外乎采用三種方式:一是明確限制國家機構(gòu)行使權力的范圍和程序;二是人民權利的概括式保留;三是基本權利的逐項列舉。[3]我國臺灣地區(qū)學者李震山教授則認為一項權利是否值得憲法保障,至少應具備三個特質(zhì):一是,從權利本質(zhì)上,需與國民主權、人性尊嚴或一般人格權之保障息息相關;二是,從權利的保障需求言,除專為少數(shù)保障所設者外,應具有普遍性;三是,從立憲主義角度言,若不予保障,將有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與價值觀者。[4]汪進元認為,在基本權利體系中,生命
5、權是基本前提,財產(chǎn)權是生存基礎,人身自由則是邏輯起點。[5]上述涉及基本權利的證成方法有著極大的啟發(fā)意義,從不同切面著手,借由研究者構(gòu)筑的論證體系</p><p> 作為一項權利的信息自決權是指信息主體對自身信息的控制權與選擇,即由公民決定自身信息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被收集、儲存、處理以及利用的權利。在我國,信息自決權是我國憲法未明確列舉的基本權利,這是不爭的事實,但憲法未明文列舉的權利是否肯定不具有憲法上的
6、基本權利屬性?答案應該是否定的。因為,沒有一個國家的憲法能夠在制定的時候全面預見到將來人民所需的權利,基本權利內(nèi)容總是與一個國家的政治、社會、經(jīng)濟以及文化發(fā)展相適應而無法超越。因此,在未被列舉的情形下,還可以從國家權力的限制范圍與程序以及人民權利的保留條款中確認憲法中的公民基本權利。在憲法未修改之前,為保障公民權利,合理推定憲法未列舉的基本權利是所有立憲國家的應有之義。就信息自決權言,其是否為不需要形式的、共識性的、天然具有憲法價值的權
7、利?這不能貿(mào)然斷定,因此,首先必須假設為其不是共識性的權利。那么若欲證明其也包含于憲法文本內(nèi),首先必須從憲法既有權利條款或概括性條款中找到合理的邏輯內(nèi)容。從本質(zhì)言,“新的權利或權力能否出現(xiàn),歸根結(jié)底取決于生產(chǎn)活動能否增殖物質(zhì)財富從而提供新的利益實體和實現(xiàn)利益要求的可能性”。[10]因此,信息自決權能否真正成為我</p><p> 一、從既有權利條款中證明既受制于客觀的現(xiàn)實條件,又受制于立憲者的主觀性知識能力,應
8、該說沒有一項憲法條款在制定時就可以將其外延全部涵括在內(nèi)。人們所津津樂道的美國憲法,經(jīng)歷二百多年不倒,究其原因絕對少不了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通過憲法解釋擴展憲法條款的外延所發(fā)揮出的保障憲法實施的社會和政治作用。從既有權利條款中解釋憲法未明示的權利是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慣用方式。1965年Griswold案,由道格拉斯主筆的判決書中,通過暈影理論(Penumbra)來推定憲法上隱私權的成立,即憲法修正案中除了明確列舉的明示權利外,尚有邊緣性的權利
9、,這些邊緣性的權利包含于憲法修正案中所確立的具體基本權利條款中,如第1修正案信仰自由、言論和出版自由中包含結(jié)社自由、選擇公立或私立或教會學校的自由等;又如第3修正案禁止士兵在和平時期未經(jīng)房主同意駐扎在其住宅,這包含了隱私權的內(nèi)容;還有如第4修正案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逮捕中包含的隱私權內(nèi)容。</p><p> 我國現(xiàn)行憲法基本權利條款集中列舉于第2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涉及權利條款為第33條至第50條,其中憲
10、法第38條可視為與信息自決權最直接相關的既有權利條款?,F(xiàn)行憲法第38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贝藱嗬麠l款為現(xiàn)行憲法制定時的新增加內(nèi)容,為以往三部憲法都不具備的權利內(nèi)容。之所以會新增加這一權利內(nèi)容,一般認為是吸取我國十年文革浩劫慘痛教訓的直接體現(xiàn)。“在修改憲法的過程中,許多同志都指出,文革十年,在‘左’的錯誤路線下,廣大干部群眾遭受殘酷迫害,公民的人格尊嚴得不到起碼的保
11、護,批評會、斗爭會、戴高帽和掛牌游街比比皆是,大小字報鋪天蓋地。對于這一段歷史我們不應該忘記?!盵11]“因此,為了吸取歷史上的經(jīng)驗教訓,防止公民人格尊嚴被侵犯,憲法中增加這個新內(nèi)容,以國家根本大法給予保障,是完全必要的,非常正確的?!盵12]現(xiàn)行憲法第38條的“人格尊嚴”條款是一項具體的基本權利還是一項憲法原則性的權利保護條款?為了解決此難題,林來梵教授將此條文進行了“人格尊嚴條款雙重規(guī)范意義”的解讀。將條款內(nèi)容分解為二部分:前一部分
12、為“中華人民共</p><p> 二、從概括性權利條款中證明在立法技術上,為適應未來不可預期的社會發(fā)展變化,同時也避免遺漏需要保護的權利,憲法中除了明文列舉具體基本權利內(nèi)容外,大多還會設置一些概括性條款。概括性條款的鼻祖當屬于美國憲法的第9修正案。該條款規(guī)定:“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忽視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從概括性條款中證明新型基本權利的存在是當前諸多國家與地區(qū)所采用的最為常見的憲法解釋與
13、論證技術。</p><p> ?。ㄒ唬└爬ㄊ綑嗬麠l款設置的本意就在于避免權利的遺漏麥迪遜在《費吉尼亞權利法案》基礎上起草了共包含12條內(nèi)容的權利法案,但在制憲會議中,最堅定的要求將人民權利寫入憲法的是喬治·梅森,而麥迪遜最初則持反對入憲的意見。1787年9月15日制憲會議上,對于憲法草案中不列入權利內(nèi)容,喬治·梅森發(fā)表了強烈的反對意見。[24]當列入憲法的提議被會議否決后,喬治·梅森
14、采取了三項行動:一是拒絕在憲法上簽名;二是將反對意見公諸于社會;三是在費吉尼亞州的制憲會議據(jù)理力爭。最終,費吉尼亞州的制憲會議將要求補充公民權利法案作為批準聯(lián)邦憲法的前提條件。此后,其他一些州制憲會議也提出了類似的條件。[25]華盛頓于1787年9月17日制憲會議上發(fā)表了致聯(lián)邦議會的信中亦指出:“古今往來,要在應該交出的權利和應該保留的權利之間,畫出一條精確的界線,從來不容易?!盵26]在第1條至第8條權利清單列舉基礎上增加第9條,是基
15、于一種擔憂,即列舉了8項權利是不是意味著否認其他權利的存在。同時,第9條宣示了有限政府的理念,即政府不能任意剝奪公民的權利。但是有意思的是,還有第10修正案,該條內(nèi)容規(guī)定:“本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p><p> 就德國言,其基本法第1條與第2條為德國憲法的概括性條款。其核心內(nèi)容在于“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是全部國家權力的義務”?!叭巳硕加凶杂砂l(fā)展其人格的權利”。信息自決權正是由基本法
16、第1條第1款與第2條第1款延伸,經(jīng)由憲法法院的認可而成為德國基本法上的基本權利。德國基本法第2條第1款規(guī)定人格權,即每個人都有權自由發(fā)展人格。圍繞著“人格”及“發(fā)展”這兩個不確定的概念,在德國憲法理論的諸多不同角度的討論下,此條款也被冠以德國基本法上最復雜的條款。但也正是該條款直接構(gòu)成了德國憲法上一般人格權的基礎規(guī)范,即它是憲法上有名具體人格權之外的一般人格權。如德國基本法第2條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第4條的信仰和思想自由、第10條的通訊
17、秘密受法律保護、第13條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憲法明確規(guī)定的有名人格權。另外,基本法第5條的出版及科學藝術自由、第6條的家庭保障、第8條的集會自由、第9條的結(jié)社自由等可視為與人格權密切相連的有名基本權利。</p><p> 就日本言,日本《憲法》第13條規(guī)定:“一切國民,均有做為個人而受尊重。國民對于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權利,以違反公共福祉為限,于立法及其他國政上,須受最大之尊重?!贝藯l款通常被冠以“個人的尊嚴”,
18、并被認為是日本憲法中概括基本權之一。另一概括性基本權是第14條的平等權。如蘆部信喜所言,日本憲法自第14條以下詳細列舉了憲法上的人權,“不過,這些人權規(guī)定只是列舉了在歷史上遭受國家權力侵害較多的重要的自由權利,并不意味著已然網(wǎng)羅和揭示了所有的人權”。而伴隨著社會的變革,憲法第13條的“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國民權利”才是那些“新的人權”作為憲法保障的權利之一的根據(jù)。[34]佐藤幸治教授在其1970年隱私權代表論文中,提出“隱私權就是控制
19、自己相關信息的權利”,“受日本憲法第13條的保護”。[35]阿部照哉等亦同樣認為“在此,將隱私權解為個人系在道德上自律的存在,追求經(jīng)判斷對自己系屬良善的目的,與他人交流,且對自己有關的資訊之公開,有選擇范圍與性質(zhì)的權利”。[36]將美國的“獨處”或“私事不受干預”式的隱私權逐步解讀為“個人就一定私的事情,被解為不受公權力干涉,得自我決定的權利”。37隨著信息化社</p><p> 之所以對“人權條款”會有如此一
20、致的評價,原因不外乎,一是基于我們對人權保護的熱情,另一是該條款在憲法中所處的位置?,F(xiàn)行憲法第四次修正時,圍繞著人權條款在憲法文本中的結(jié)構(gòu)位置問題,有三種設計方案:一是寫入憲法序言;二是寫入憲法總綱;三是寫入憲法第33條。[43]現(xiàn)在我們所看到的位置是置于憲法第33條,此條位列我國憲法第2章“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中首條的位置。憲法條文的前后順序的設計絕對不是偶然而是刻意而為。正如德國基本法第1條的“人的尊嚴”之所以具有如此高的價值地位,
21、與其第1條的身份密不可分?,F(xiàn)行憲法第33條中原先規(guī)定的核心內(nèi)容則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是原則還是權利,在我國也是個眾說紛紜的話題,但筆者傾向于是一項原則而不是具體權利。理由很簡單,當在描述任何“平等權”時,我們會發(fā)現(xiàn)其實“平等”所起的作用是作為定語的修飾詞,即強調(diào)“平等權”的話語方式都為“平等地保護什么權”或“平等的享有什么權”等。因此,保障平等權的實現(xiàn),本質(zhì)上都是在于用平等的精神與原則去保障每一項具體的權利。</p&
22、gt;<p> 就現(xiàn)行憲法第33條“人權條款”,筆者持同樣觀點,即將其視為我國憲法上的概括性權利條款。同時,另一項概括性權利為平等權。我國已有學者從隱私權的角度論證個人信息控制權,如周漢華教授認為個人信息保護是一項憲法權利而非普通的民事權利。[44]但從我國言,首先隱私權是否為憲法權利尚處于學術上論證的時期,雖然也取得了一些較顯著的成果。[45]借用一個尚未在憲法上正式承認的基本權利來證明另一個基本權利,不但缺乏證明的可
23、信度,并且是一種不科學的論證方法。隱私權在美國的發(fā)展確實經(jīng)歷了從隱私權到信息隱私再到信息的自我控制權,這是因為隱私權的憲法性在美國已由聯(lián)邦最高法院通過憲法解釋的方式加以認可,而我國不具有美國這樣的情況。在我國要從規(guī)范上證明信息自決權的存在,必須以現(xiàn)行憲法涉及公民權利的條款為基礎,在這些既有條款內(nèi)容中,通過學理式的解釋方法進行合理的解讀以及合乎邏輯的方法才能得以證成。</p><p> 綜上所述,信息自決權能在我
24、國憲法中證成的形式要件主要是憲法第38條與第33條,并且,這兩條憲法條文在信息自決權的證成中缺一不可。同時還可參考憲法第37條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9條的住宅不受侵犯、第40條的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以及第41條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以及檢舉的權利。這些具體的權利條款與信息自決權有著直接或間接的影響,這些具體基本權利的實現(xiàn)是信息自決權得以實現(xiàn)的有力保障。因此,這些既有的基本權利條款對于信息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的證成有著輔助證
25、明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信息自決權雖然未被憲法文本明文列舉,但從未超越憲法文本。[46]從形式上言,未列舉的憲法權利皆可依賴于憲法文本本身的內(nèi)容進行法理解釋或邏輯推演而成,從來都是處于憲法文本之內(nèi)的。</p><p> 三、域外經(jīng)驗的佐證從權利的形式規(guī)范上看,我國憲法第38條與第33條為信息自決權在我國的證成提供了較為充足的規(guī)范解釋空間。2008年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5條規(guī)定,公民有權向行政機關申請?zhí)?/p>
26、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yī)療衛(wèi)生等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并且在有證據(jù)證明其信息記錄不準確情形下,有權要求行政機關予以更正。這是我國信息公開制度中的個人信息保護條款,即信息主體對其自身信息的獲取權與更正權。在個人信息保護法未制定之前,這是個人信息保護的一種“搭車”之舉。[47]但由于我國的憲法解釋機制未能有效的實施,也沒有一個強有力的機構(gòu)對我國憲法上的基本權利進行擴充性解釋與保護,如果依賴于當前我國習慣使用的憲法修改方式來創(chuàng)設一項
27、新型基本權利,成本代價顯然太高,而且也不算是一種好的策略。因此,事實上得承認,信息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的憲法保護在我國沒有多少經(jīng)驗可言。但我國處于一個開放的世界社會之中,并且我國自改革開放后,不斷充分汲取著其他國家的先進理念與制度,包括憲法理論與制度在內(nèi)。如果能從國外的憲政實踐與憲法文本中找到信息自決權作為基本權利而存在,那也可以從另一角度佐證它在我國同樣可以成</p><p> ?。ㄒ唬┯蛲鈶椪嵺`中的佐證信
28、息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在美國、德國與日本的憲政實踐中,通過憲法解釋機構(gòu)的詮釋已成為一項既成的事實,對此上文已有論及,在此不再重復。除美、德、日三個具有典型性又有各自特色的國家外,另有不少的國家與地區(qū)同樣將信息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加以保護,雖然不同國家在設計具體保護的法律制度時,有不同的視角及采用不同的概念,但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基本精神內(nèi)容都圍繞著保障公民信息自決權的實現(xiàn)。</p><p> 在英國,涉及隱
29、私的判例很少,而且至今尚未對隱私權加以確認。因為,他們認為,個人隱私只能是一種法律以外的東西,或者最多它只不過是一種附屬的價值。[48]而且英國也沒有一部統(tǒng)一的成文憲法典,所以也無法從具體的憲法條款中解讀信息自決權是否存在。但有意思的是,英國1984年《數(shù)據(jù)保護法》論證的初期就是以保護隱私權的視角作為立法的目的。英國政府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討論隱私權的立法,其中,1967年里昂的《隱私權法案》、1969年沃頓的《隱私權法案》以及197
30、0年楊格的隱私權研究報告為立法奠定了基礎。1975年,英國工黨政府發(fā)表了《計算機與隱私白皮書》和《計算機:隱私保障報告》。這二份報告重點考察了公共領域內(nèi)的個人數(shù)據(jù)使用現(xiàn)狀,采用了“數(shù)據(jù)保護”概念,并就制定數(shù)據(jù)保護法的可行性進行了論證。1984年《數(shù)據(jù)保護法》頒布。[49]漫長的隱私權保護立法過程,其最終的成果是以確保信息自決權實現(xiàn)的一系列個人信息保護原則與措施為內(nèi)容的《數(shù)據(jù)保護法》。</p><p> 在法國,
31、美國式的隱私權與德國式的信息自決權被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權,經(jīng)由憲法委員會的解釋,以憲法第66條為依據(jù)發(fā)展出個人資料保護權。法國憲法第66條規(guī)定:“司法機關作為個人自由的保護人,保證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使此項原則獲得遵守?!庇纱耍瑧椃ǖ?6條的“人身自由”為法國憲法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一項憲法原則。在成文法制上,法國于1978年通過《電腦、資料庫與人身自由法》,并建立了一個具有監(jiān)管性質(zhì)的全國電腦與人身自由委員會。1987年的《國民身份證制作暨電
32、腦管理系統(tǒng)辦法》對個人資料的查詢與調(diào)閱設置了嚴格的限制性條件。法國憲法未明文規(guī)定個人資料保護權,但通過憲法委員會的憲法解釋,從隱私權的角度確立個人資料保護權的基本權利地位,其中以1993年8月13日與1995年1月16日的兩個決議最為重要。1993年決議擴展了憲法第66人身自由的保障范圍,將隱私權納入憲法層面保護的權利,而1995年有關社會安全與計劃法的違憲審查決議中,再一次確認隱私權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確認隱私權為基本權利的前提下
33、,這兩個決議都明確了禁止個人資料的永久保存。[50]法國憲法委員會通過一系列決議“提升了私生活保護原則的地位,并</p><p> 另外,我國臺灣地區(qū)在信息自決權的確立與保護方面也有若干實踐。信息自決權在我國臺灣地區(qū)率先也是以美國式隱私權的名稱確立的。1992年,就銀行客戶的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信息的保護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293號解釋”,第一次提出隱私權概念。2000年,就“刑法”第301條
34、第1款及第2款的誹謗罪規(guī)定是否與“憲法”第11條保護的言論自由案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509號解釋”,第一次從“憲法”第22條這一概括性權利條款中認定個人隱私的保護受“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2004年,就“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diào)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賦予調(diào)查委員會調(diào)查陳水扁與呂秀蓮在選舉前夕遭受槍擊真相的這一組織及其職權是否符合“憲法”問題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585號解釋”,認為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但基于
35、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的維護以及人格發(fā)展的完整性,并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受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應為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2005年,捺指紋換取身份證案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603號解釋”,在“釋字第585號”保護隱私權的基礎上,進一步認為就個人自主</p><p> 首先,從上述孫平博士統(tǒng)計結(jié)果看,至少有32個國家的憲法文本中明確規(guī)定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另外,周漢華教授主持《個人信息
36、保護法》立法研究報告,對各國憲法文本中直接規(guī)定個人信息保護的部分也進行了較詳細的說明,如愛沙尼亞1992年憲法第42條與第44條規(guī)定了中央或地方國家機關收集、儲存?zhèn)€人信息的限制以及公民有權知悉政府所掌握的與其相關的個人信息的權利。又如希臘憲法2001年修正案時增加一款規(guī)定個人有直接保護其個人信息的權利。[59]其次,聯(lián)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明確了私生活的保護權,這一權利保護在各國憲法文本中都有不同程度的體現(xiàn)。兩位荷蘭學者通過計算機
37、處理,對142部成文憲法進行了比較研究。就其對于“私生活的保護權”在各國憲法中的規(guī)定進行統(tǒng)計的結(jié)果表明:1788年至1948年間,28部憲法中有24部規(guī)定;1949年至1957年間,10部憲法有8部規(guī)定;1958年至1966年,42部憲法中有30部規(guī)定;1967年至1975年間,58部憲法中有52部規(guī)定;1949年至1975年,110部憲法中有90部規(guī)定,比例達81.8%。比“私生活的保護”這一個人權利憲法保護比例高的個人權利只有5個權
38、利,</p><p> 四、結(jié)語信息自決權的精髓在于信息主體對其自身信息的選擇與控制,即自我決定的權利。由信息主體自由地決定其個人信息何時、何地、何種方式被收集、儲存、處理以及利用。雖然不同國家的憲法實踐與憲法文本中,圍繞信息自決權的確立與保護會以不同的法律術語表示,但不論是隱私權、個人資料或個人數(shù)據(jù)等等,從上述數(shù)據(jù)中應該可以得出最直接的判斷,即信息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在諸多國家,特別是經(jīng)濟發(fā)達、法治完善國家
39、的憲法實踐與憲法文本都已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加以保護。在我國,目前僅能證明的方法是通過現(xiàn)行憲法文本上的邏輯論證與文字演繹。由于沒有切實有效運作的憲法解釋機制,信息自決權在我國當前,只處于一種理論研討的階段。但相信隨著理論研究上的不斷深入,若能有圍繞信息自決權特別是政府數(shù)據(jù)庫所涉的現(xiàn)實沖突問題的不斷涌現(xiàn),當質(zhì)與量的演變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通過憲法修改或憲法解釋的方法將信息自決權列為基本權利并不是夢想。</p><p>
40、;<b> 【注釋】</b></p><p> [1]馬劍銀:《哈貝馬斯的基本權利觀—商談論視角的基本權利體系重構(gòu)》,載《北大法律評論》2010 年第 1 輯。</p><p> [2][德]羅伯特•阿列克西:《論憲法權利的構(gòu)造》,張龑譯,《法學家》2009 年第 5 期。</p><p> [3][10]童之偉:《
41、法權與憲政》,山東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51-652 頁,第 297 頁。</p><p> [4]李震山:《多元、寬容與人權保障———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障為中心》,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7 年版,第66 頁。</p><p> [5]汪進元、高新平:《財產(chǎn)權的構(gòu)成、限制及其合憲性》,《上海財經(jīng)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 年第 5 期。</p>
42、<p> [6]參見[德]卡爾•恩吉施:《法律思維導論》,鄭永流譯,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二章。</p><p> [7][德]卡爾•恩吉施:《法律適用的邏輯研究》,第 13 頁,轉(zhuǎn)引自[德]羅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論證理論》,舒國瀅譯,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83 頁。</p><p>
43、[8]可參閱舒國瀅教授翻譯阿列克西的《法律論證理論》一書的代譯序內(nèi)容,另外從阿列克西教授的《論憲法權利的構(gòu)造》一文中也可以感受其欲走出困境的強烈意愿。</p><p> [9]周剛志:《中國憲法學如何超越“明希豪森困境”》,《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08 年第 4 期。</p><p> [11]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政治組編:《中國憲法精釋》,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44、 163 頁。</p><p> [12]孔令望:《新憲法保障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法學》1982 年第 12 期。</p><p> [13]林來梵:《人的尊嚴與人格尊嚴—兼論我國憲法第 38 條的解釋方案》,《浙江社會科學》2008 年第 3 期。</p><p> [14][19]林來梵、駱正言:《憲法上的人格權》,《法學家》2008 年第 5 期
45、。</p><p> [15][20]石畢凡:《作為基本權利的人格尊嚴及其規(guī)范意涵———以“賣淫女示眾事件”為例》,《現(xiàn)代法學》2008 年第 5期。</p><p> [16]謝立斌:《中德比較憲法視野下的人格尊嚴———兼與林來梵教授商榷》,《政法論壇》2010 年第 4 期。</p><p> [17]韓德強:《論人的尊嚴—法學視角下人的尊嚴理論的詮釋》,
46、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237 頁。</p><p> [18][23]劉志剛:《人格尊嚴的憲法意義》,《中國法學》2007 年第 1 期。</p><p> [21]參見翁岳生:《資訊立法之研究》,臺北三民書局 1987 年版,第 39 頁。</p><p> [22]參見蕭文生譯:《關于〈一九八三年人口普查法〉之判決》,載《西德聯(lián)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47、》(一),“司法院”司法周刊雜志社 1990 年印行,第 324-325 頁。</p><p> [24][25][26][美]麥迪遜:《辯論—美國制憲會議記錄》(下),尹宣譯,遼寧教育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771-773 頁,第 866頁,第 847 頁。</p><p> [27][30][31][美]約翰•哈特•伊利:《民主與不信任—
48、——司法審查的一個理論》,張卓明譯,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35頁,第 41 頁,第 34 頁。</p><p> [28]郭春鎮(zhèn):《從“限制權力”至“未列舉權利”———時代變遷中的〈美國聯(lián)邦法第九修正案〉》,《環(huán)球法律評論》2010年第 2 期。</p><p> [29][美]阿麗塔•L•艾倫、理查德•C&
49、#8226;托克音頓:《美國隱私法:學說、判例與立法》,馮建妹等譯,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0 頁。</p><p> [32]如通過 1905 年洛克納訴紐約州案推定了“契約自由”為第 14 條修正案中自由的一部分。此案的判例在 1937年的西岸賓館訴帕里什案中被推翻,認為“締結(jié)契約雙方地位不平等,或為公共衛(wèi)生而需要保障雙方之一方時,政府應有權加以干涉”。</p><p&
50、gt; [33]張源泉:《德國之信息自決權》,載《第四屆全國公法學博士生論壇論文集(2009 年)》,第 39 頁。</p><p> [34][38][日]蘆部信喜:《憲法》(第三版),林來梵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03-104 頁,第 107 頁。</p><p> [35][日]佐藤幸治:《隱私權(公法層面)的憲法論之考察》,轉(zhuǎn)引自葛虹:《政府巨型數(shù)據(jù)庫與隱
51、私權保護—日本“住基網(wǎng)絡訴訟”的啟示》,《法學》2010 年第 10 期。</p><p> [36][37][日]阿部照哉等:《憲法》(下冊),周宗憲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01 頁,第 103 頁。</p><p> [39]林來梵、季彥敏:《人權保障:作為原則的意義》,《法商研究》2005 年第 4 期。</p><p> [40]
52、[43]韓大元:《憲法文本中“人權條款”的規(guī)范分析》,《法學家》2004 年第 4 期。</p><p> [41]張薇薇:《“人權條款”:憲法未列舉權利的“安身之所”》,《法學評論》2011 年第 1 期。</p><p> [42]秦強:《我國憲法人權條款研究》,中國人民大學 2009 年博士學位論文,第 55-61 頁。</p><p> [44]周漢華
53、:《個人信息保護: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人民法院報》2005 年 3 月 21 日。</p><p> [45]如張軍:《憲法隱私權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7 年;王秀哲:《隱私權的憲法保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7 年版;屠振宇:《憲法隱私權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p><p> [46]有學者論證住宅權為憲法基本權利時提出“超越憲法文本的未列舉權”
54、這一觀點。參見孫凌:《論住宅權在我國憲法規(guī)范上的證立—以未列舉憲法權利證立的論據(jù)、規(guī)范與方法為思路》,《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9 年第 5期。</p><p> [47]李廣宇:《政府信息公開訴訟:理念、方法與案例》,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71 頁。</p><p> [48]參見徐亮:《論隱私權》,武漢大學 2005 年博士學位論文,第 19 頁。</p>
55、<p> [49][61]參見孔令杰:《個人資料隱私的法律保護》,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18-123 頁,附錄四之第 333-344頁。</p><p> [50]參見徐正戎:《“戶籍法第八條捺指紋規(guī)定”釋憲鑒定意見》,《臺灣本土法學》2005 年總第 75 期。</p><p> [51]朱國斌:《法國關于私生活受尊重權利的法律與司法實踐》,《法學評論》1
56、999 年第 3 期。</p><p> [52][53]參見黃昭元:《無指紋則無身份?》,載《民主•人權•正義》(蘇俊雄教授七秩序華誕祝壽論文集),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5 年版,第 497-498 頁,第 499-500 頁。</p><p> [54]王澤鑒:《人格權保護的課題與展望(三)》之隱私權(中),《臺灣本土法學》2007 年
57、總第 97 期。</p><p> [55]《理由陳述》,http://www.al.gov.mo/lei/leis/2005/08-2005/cn.htm,2011 年 8 月 9 日訪問。</p><p> [56]http://www.gcs.gov.mo/showCNNews.php?DataUcn=25502&PageLang=C,2011 年 8 月 9 日
58、訪問。</p><p> [57]孫平:《政府巨型數(shù)據(jù)庫時代的公民隱私權保護》,《法學》2007 年第 7 期。</p><p> [58]Christopher Kuner:《歐盟的隱私和數(shù)據(jù)保護》,溫珍奎譯,載周漢華主編:《個人信息保護前沿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8 頁。</p><p> [59]周漢華:《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
59、)及立法研究報告》,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第 48-51 頁。</p><p> [60][荷]亨克•范•馬爾塞文、格爾•范•德•唐:《成文憲法———通過計算機進行的比較研究》,陳云生譯,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222-224 頁(數(shù)據(jù)內(nèi)容由筆者根據(jù)該著作第 224 頁的表格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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