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考研英語一試題真題(含答案詳解+作文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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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我國民事立法中并未明確規(guī)定以物抵債,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大量以物抵債的案件,但由于無法律依據,理論研究也有所欠缺,導致司法實踐中意見不一,爭議較大。圍繞以物抵債,主要存在概念不明、構成要件不清、效力難以界定等問題,尤其是要物性之存廢、是否構成流質契約等問題直接關系法院對以物抵債效力的判定。本文以天驕公司與南通三建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案為視角,對以物抵債的性質與效力予以探究。
  本文共四章。
  第一章主要介紹了案情、爭

2、議焦點以及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各級法院的意見。
  第二章主要從理論研究的視角分析以物抵債的概念和構成要件等,以及其與其他相關制度的識別。本文認為,我國的以物抵債應等同于代物清償,但不同于傳統(tǒng)民法上的代物清償。本文的以物抵債是指當事人達成的以他種給付替代原定給付的合意,不以實際受領為必須。以物抵債和新債清償、債之更新、讓與擔保等既存在相似性也存在差異,在實踐中應注意區(qū)分。
  第三章主要剖析以物抵債的效力。本文認為以物抵債

3、為諾成性契約,不以他種給付的實際履行為必須。我國法上的禁止流質契約僅僅規(guī)定于《物權法》的“抵押權”和“質權”的章節(jié)下,而并沒有置于“擔保物權”一章下,也就表明其僅僅適用于抵押權和質權,而對于其他擔保關系并不調整。禁止流質規(guī)定本身亦存在一定的問題,而以物抵債和流質契約尚存有差別,故而在司法實踐中不宜擴大解釋和適用禁止流質規(guī)定。
  第四章在前述幾章的基礎上就司法實踐提出若干建議。因我國并未在立法中明確規(guī)定以物抵債、債之更新、新債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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