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出版社訴蘇偉倫著作權合同糾紛案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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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西民初字第10027號原告經濟日報出版社。法定代表人劉東華,社長。委托代理人戴仁輝,北京市大嘉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黃剛,北京市大嘉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被告蘇偉倫。原告經濟日報出版社與被告蘇偉倫著作權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11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經濟日報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戴仁輝、黃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蘇偉倫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

2、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對其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經濟日報出版社訴稱,2001年1月6日,原告與被告訂立圖書出版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第一條約定:《超級經理人書房企業(yè)智慧資本的管理》書稿的專有出版權由被告在該合同第十四條約定的有效期內授予原告,原告在該有效期間有權將該書稿出版發(fā)行。合同第二條約定:如發(fā)現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其他民事權利行為,被告負責全部賠償責任,并賠償原告由此受到的經濟損失。簽約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而

3、被告侵犯了案外人蔡吉祥的著作權,蔡吉祥把本案原告和被告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認定本案被告提供的書稿侵犯了蔡吉祥的著作權,判決本案原告與被告連帶賠償蔡吉祥的經濟損失90000元,原告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天津高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由原告承擔上訴費用。蔡吉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向原告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并裁定扣劃原告銀行存款102006元。2006年11月22日中

4、國工商銀行扣劃原告銀行存款102006元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7日,天津第一中院開具了繳費證明。故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人民幣102006元以及自2006年11月22日3出版《企業(yè)智慧管理》一書而被判決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并已執(zhí)行完畢。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因該書侵犯他人著作權而給經濟日報出版社造成的損失,被告蘇偉倫應當賠償。因此,對于原告經濟日報出版社要求被告蘇偉倫賠償損失102

5、006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的利息損失,本院予以支持,但對于計算方式本院予以調整。被告蘇偉倫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綜上,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蘇偉倫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日報出版社經濟損失十萬二千零六元及相應利息(以十萬二千零六元為本金,以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自二00

6、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案件受理費二千三百四十元,由被告蘇偉倫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被告蘇偉倫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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