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刑法》第306條的廢除.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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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編碼:學校編碼:10378中文圖書分類號:中文圖書分類號:密級:級:法律碩士學位論文論我國《刑法》第論我國《刑法》第306306條的廢除條的廢除學生姓名:徐鈞如學號:20133413074所在學院:法學院專業(yè)名稱:法律碩士(在職)屆別:2016屆導師姓名:唐啟光2015年10月摘要摘要1997年,我國修改刑法典時增加了第306條,該法條規(guī)定了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jù)、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罪,主要涉及律師的刑事責任問題。該法條從設(shè)立以

2、來,在實施過程中一直爭議不斷,存廢之爭不絕于耳,也因此產(chǎn)生了一系列問題和隱患。該法條從立法技術(shù)及立法價值上都存在缺陷和問題,主要表現(xiàn)為:立法旨意存在偏差,罪名的客觀方面模糊不清,犯罪主體的歧視性等。筆者認為,該法條應予以廢除,主要理由如下:從法理上看,該法條的價值取向不正確,法理基礎(chǔ)缺失;從立法上看,該法條與第307條內(nèi)容重疊,設(shè)置失當;從法的效力上看,該法條違反了我國《憲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從實踐中看,該法條弱化了律師的辯護權(quán),也弱化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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