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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債權天然就有風險。因此,為切實擔保債的實現,通常會出現同一債權上多種擔保方式并存的情形。其中,人的擔保(保證)與物的擔保并存的形式稱為混合共同擔保?;旌瞎餐瑩J菗V休^為常見且很重要的擔保形式。然而,現行法關于混合共同擔保情形下擔保權的行使規(guī)則存在不同規(guī)定,對擔保人的責任順位、擔保人承擔責任后可否對其他擔保人進行追償及如何追償等問題存在沖突和不明確的地方,理論上對此也存在爭論。立法及理論學說的分歧使得司法實踐對于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存在
2、不一致,以致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本文將整理、分析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關于混合共同擔保的規(guī)定及有關法院判決中對混合共同擔保追償問題的處理,然后通過對域內外學說和立法的考察分析,對混合共同擔保中擔保人的責任順位、法律關系等進行探討,并以此為基礎論證擔保人之間可否相互追償,并嘗試探索具體的追償規(guī)則。除引言外,本文主要分為以下六部分:
第一部分,問題的提出。概述混合共同擔保及我國立法現狀,結合對所選取的案例的分析,指出混合
3、共同擔保追償問題的焦點:一是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否向其他擔保人追償,二是追償規(guī)則如何確定。
第二部分,擔保人之間的責任順位和法律關系分析?;旌瞎餐瑩G樾蜗?各擔保之間的責任順位和法律關系,是判定各擔保人之間可否相互追償的前提。論文首先結合域內外關于人保物保并存時的責任順位的學說主張和立法模式,論證《物權法》不區(qū)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當擔保物由第三人提供時,統(tǒng)一采用“人保物保平等說(即保證擔保責任與物的擔保責任平等模式)”
4、的合理性。然后針對理論上關于擔保人之間法律關系的不同看法,結合具體的判定標準,界定各個擔保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三部分,混合共同擔保人之相互追償權否定論的批駁。本部分試圖從反面展開辨析,逐一批駁理論上否定擔保人之間互設追償的理由,以說明否定擔保人之間的追償權的不合理性,從而提出應當認可混合共同擔保中擔保人之間的追償權。
第四部分,肯定混合共同擔保人之相互追償權的論立。本部分以保證擔保和物的擔保責任平等為基礎,從擔保人
5、承擔擔保責任后發(fā)生債的法定移轉,代位取得債權人的權利(包括擔保等從屬權利)以及擔保人在連帶范圍內承擔責任后對其他擔保人享有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角度證明應當認可在擔保人之間互設追償。
第五部分,混合共同擔保之內部追償規(guī)則的確定。確定擔保人之間可以相互追償后,首先分析約定或推定的擔保份額對適用追償規(guī)則的影響,得出只有當各擔保份額之和大于債權總額時,擔保人之間才有相互追償的可能的結論。然后再以此為前提,對域外關于追償方式的立法進行分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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