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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將下放由高級法院行使的部分死刑案件復核權收回,這被認為是我國司法改革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收回死刑復核權后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復核程序進行了相應的改革,實現(xiàn)了死刑復核權收回后的平穩(wěn)過渡。但是,現(xiàn)行死刑復核的程序規(guī)定仍然存在一些影響這一程序良性運作的弊端,對此如不加以重視則不僅是程序正義無法實現(xiàn)的問題,還大大增加了死刑冤假錯案發(fā)生的可能性。如何革除這些弊端進一步完善死刑復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后必須面對
2、的問題。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的背景下對死刑復核程序的完善進行進一步的研究,探尋程序設置的理論基礎,正本清源,糾正程序規(guī)定存在的缺陷,無論對于理論研究還是司法實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文從死刑復核程序的現(xiàn)狀及完善必要、死刑復核程序的理念分析、現(xiàn)存缺陷和完善構想四個方面對死刑復核程序進行分析研究。
第一章分為兩個部分對死刑復核程序的現(xiàn)狀及死刑復核程序完善的必要性進了闡述。第一部分針對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
3、復核權前后對死刑復核程序不同的規(guī)定進行對比,總結出現(xiàn)行死刑復核程序運作的特點。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的背景下對死刑復核程序進一步完善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第二章是對死刑復核程序基本理念的分析。厘清死刑復核程序的若干基本理論問題,是關乎以什么樣的基礎構建死刑復核程序的根本問題,直接影響著程序各項具體制度的設置,對于如何完善該程序具有指導意義。對此本文從死刑復核程序的性質(zhì)、目的、程序的公正與效率價值三個部分進行
4、分析探討。對于死刑復核程序的性質(zhì),本文對目前學界所持的幾種觀點進行了分析并提出該程序的性質(zhì)應當是審判程序。承認死刑復核程序是審判程序,既客觀地反映了該程序的性質(zhì),也有利于清醒地認識該程序的不足,促使這一程序不斷完善。對于死刑復核程序的目的應當如何定位的問題,本文檢討了目前死刑復核程序過于強調(diào)以懲罰犯罪為目的,提出死刑復核程序的目的應當定位于保障人權,而保障人權的最低要求就是要防止錯殺,以此進行相應的制度重構。對于死刑復核程序中的公正與效
5、率價值,本文首先論述了公正與效率的一般關系,以此為基礎對死刑復核程序中公正與效率的選擇進行分析,得出應當糾正目前死刑復核程序從立法到司法實踐中重效率、輕公正,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傾向,進一步完善該程序使之達到公正與效率的理性平衡。
第三章針對現(xiàn)行死刑復核程序的現(xiàn)存缺陷進行分析檢討。本章共有五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對死刑復核方式存在的缺陷進行分析研究。由最高人民法院單方主導、書面、秘密的復核方式使得控辯護雙方難以參與這一程序。這一復
6、核方式所帶來的弊端首先是不利于發(fā)現(xiàn)案件事實真相,無法實現(xiàn)程序防止錯殺的目的。其次是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得不到保障,有損刑事訴訟的公正價值。最后,由于檢察機關難以參與,程序運作缺乏監(jiān)督,不利于死刑復核程序的良性運行。本章第二部分對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后所采取的新的裁判方式存在的問題作了探討。首先,復核裁判除了數(shù)量有限的共同犯罪和一人犯數(shù)罪的案件保留改判的權力以外,對絕大部分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案件只能不予核準發(fā)回重審而不能改判。這樣的裁判方
7、式造成的后果是使得程序沒有終局性,而且重復進行的審判也有損程序的效率價值,所帶來的另一負面影響則是最高人民法院無法通過對具體案件的判處對下級法院進行指導,不利于發(fā)揮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形成功能。第三部分對發(fā)回重審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首先,對于不予核準發(fā)回重審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傾向于促使下級法院貫徹自己的意見不再作出死刑判決,這一做法違背審判獨立的原則,不利于法治秩序的構建。其次,發(fā)回重審可以不開庭直接改判并且可以由原審合議庭不開庭而直
8、接改判的規(guī)定有背法理,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判處。第四部分主要對死刑案件中的證據(jù)問題進行分析探討,指出造成死刑冤假錯案的主要原因就是證據(jù)規(guī)則的不科學以及由此導致的證據(jù)運用的失范,其中尤為突出的問題就是非法證據(jù)得不到排除和證明標準難以把握。本章最后一部分是對死刑復核沒有期限限制這一弊端的分析。沒有嚴格的審理期限既不利于保障被告人權利也不利于及時實現(xiàn)國家刑罰權,發(fā)揮刑罰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功能。另外,沒有嚴格的審限也極易滋生司法腐敗。
9、第四章針對死刑復核程序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構想。主要關注四個方面的內(nèi)容:程序的啟動、復核方式、復核裁判和復核期限。第一部分程序的啟動。針對很多學者持有的不應由法院主動啟動死刑復核程序,而應當由控辯雙方啟動程序的觀點和引入強制上訴機制啟動程序的觀點,提出司法被動性原則的本意是為了防止司法權的濫用以保護公民權利,同時司法被動性原則也是裁判者保持中立地位,保證裁判公正的前提。本文分析得出的結論是:死刑復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已經(jīng)判處死刑的案件進
10、行的審查,而不是對犯罪的主動糾舉,不會對公民的自由與權利造成損害,相反體現(xiàn)的是司法權的自我約束且符合我國公民法律素質(zhì)不高、法治環(huán)境較差的國情,有利于保護公民權利。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不是以控告人的身份主動提起一個新的訴訟,也不受下級法院判決的約束,而是從事實、法律、程序三個方面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下級法院判處死刑的案件客觀地作出自己的判斷,因而并不會有損法院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的中立地位。而引入強制上訴機制則不僅沒有必要且增加了被告人的訴累,實際上陷
11、入了司法權為被動而被動的形式主義泥塘。通過這些分析,本文認為死刑復核程序的啟動仍應采用下級法院主動報請復核的方式。第二部分是對完善死刑復核方式的構想。本文提出在目前條件限制下先采取書面審與庭審相結合的方式,在條件成熟時逐步過渡到完全訴訟化的復核方式應當是較為符合客觀實際的改革路徑。本部分的重點在于考慮目前各方面條件制約的情況下構建控辯雙方介入、書面審與開庭審相結合的復核方式。具體而言對以下三類案件除依法不開庭審理的幾種案件以外應當公開開
12、庭審理:一是控辯雙方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jù)存在較大爭議的案件。二是有非法獲取口供的可能性的案件。三是合議庭認為應當開庭審理的其它案件,包括控辯雙方要求開庭審理合議庭予以采納的案件。具體而言,采取由最高人民法院承擔死刑復核任務的合議庭到被告人羈押地開庭的方式。對于開庭審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公訴,被告人應當?shù)酵ゲ⒖梢晕修q護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人證言
13、、被害人陳述控辯雙方有爭議的,應當通知證人、被害人出庭作證??剞q雙方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鑒定程序違反規(guī)定或者鑒定結論明顯存在疑點的,應當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在合議庭書面全面審查的前提下,開庭審理的內(nèi)容可以限于控辯雙方有爭議的問題和合議庭認為需要審查的問題進行,不必再進行全面審理。對于除了上述開庭審理的案件以外,其它案件只進行書面審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必須提審被告人并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必須閱卷并提出自己的意見??剞q雙方
14、有權行使諸如申請回避等訴訟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復核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違法情形的,有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并答復。復核過程中可以嘗試采取遠程視頻等手段以提高效率,技術成熟后可以推廣使用。本章第三部分是對復核裁判所涉及幾個方面的問題進行改革。一是證據(jù)問題,主要是對證明標準和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進行完善。死刑案件錯誤裁判的主要原因是案件事實認定錯誤,而案件事實認定錯誤又主要是由于證明標準模糊和非法證據(jù)尤其是非法取得的言詞證
15、據(jù)得不到排除。本文針對證明標準的問題提出參考其他學者的觀點構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體系。對于非法證據(jù)的排除則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相應的制度完善:首先,為了遏制刑訊逼供防止死刑冤假錯案的發(fā)生,對于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jù)必須排除,對于非法取得的實物證據(jù),可以由法官權衡利弊決定是否排除。其次,對于刑訊逼供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辯方只需證明案件中存在刑訊逼供的可能性則控方必須證明口供取得的合法性,如控方舉證不能則相應的口
16、供就必須排除。最后,建立健全死刑案件中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采取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措施,并對看守所的管理體制進行改革,使其隸屬于各地相應的司法行政機關。二是對復核裁判的完善,主要是賦予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復核程序中改判的權力,具體而言分為以下五種情形: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裁定核準死刑;二、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改判
17、無罪;三、對于構成犯罪的事實清楚但影響量刑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充分的應從輕判處;四、對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五、死刑復核過程中發(fā)現(xiàn)新的證據(jù)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應當發(fā)回重審。對于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本章第四部分也是全文最后一個部分是對死刑復核期限的設定。本文首先闡述了規(guī)定死刑復核期限的必要性,然后結合前述死刑復核方式的改革和司法實踐中的經(jīng)驗,將死刑復核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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