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496-2014-《闖紅燈自動記錄系統(tǒng)通用技術條件》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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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ICS93.080.30R84GA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GAT496—2014代替GAT4962009闖紅燈自動記錄系統(tǒng)通用技術條件Generaltechnicalspecificationsfautomaticrecdingsystemsofredlightcameras20141024發(fā)布20141201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fā)布GAT496—2014II前言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本標準代替GAT4

2、96–2009《闖紅燈自動記錄系統(tǒng)通用技術條件》。本標準與GAT496–2009相比,除邏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修改了機動車闖紅燈行為的術語(見3.1,2009年版的3.1);——修改了闖紅燈自動記錄系統(tǒng)的術語(見3.2,2009年版的3.2);——修改了有效記錄數(shù)的術語(見3.3,2009年版的3.3);——刪除了記錄總數(shù)的術語(見2009年版的3.4);――增加了號牌識別準確率的術語(見3.6);——修改了組成的要求(見4

3、.1.1,2009年版的4.1.1);――增加了型號的要求(見4.1.4);――修改了機動車闖紅燈行為記錄的要求(見4.3.1.1,2009年版的4.3.1);――增加了駕駛人面部特征記錄的要求(見4.3.1.2);――修改了圖片記錄要求(見4.3.1.3,2009年版的4.3.2);――修改了信息記錄要求(見4.3.1.4,2009年版的4.3.3);――修改了計時誤差的要求(見4.3.1.7,2009年版的4.3.6);――修改了聯(lián)

4、網(wǎng)數(shù)據(jù)傳輸?shù)囊螅ㄒ?.3.1.8.2,2009年版的4.3.7.2);――修改了號牌識別功能的要求(見4.3.2.1,2009年版的4.3.8.1);――修改了錄像功能的要求(見4.3.2.2,2009年版的4.3.8.2);――增加了通過車輛圖像記錄功能的要求(見4.3.2.3);――增加了逆行記錄功能的要求(見4.3.2.4);――增加了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記錄功能的要求(見4.3.2.5);――增加了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記錄

5、功能的要求(見4.3.2.6);――增加了車流量記錄功能的要求(見4.3.2.7);――增加了接地要求(見4.4.5);――修改了氣候環(huán)境適應性的要求(見4.6,2009年版的4.6);——增加了駕駛人面部特征記錄測試的要求(見5.4.1.2);——修改了聯(lián)網(wǎng)數(shù)據(jù)傳輸測試的要求(見5.4.1.7.1,2009年版的5.4.6.1);——增加了通行車輛圖像記錄功能測試的要求(見5.4.2.3);——增加了逆行記錄功能測試的要求(見5.4.

6、2.4);——增加了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功能測試的要求(見5.4.2.5);——增加了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記錄功能測試的要求(見5.4.2.6);——增加了車流量記錄功能測試的要求(見5.4.2.7);――修改了安裝和運行條件(見第7章,2009年版的第7章)。本標準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哈爾濱新中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低晹?shù)字技術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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