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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試行辦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試行辦法考委〔考委〔2010〕1號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促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下簡稱“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的健康發(fā)展,鼓勵社會助學組織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助學活動,加強對社會助學的管理和指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助學是指各類高等學校、教育培訓
2、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根據(jù)自學考試培養(yǎng)目標的總體要求,依據(jù)自學考試學歷和非學歷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過電視、廣播、函授、書刊、網絡、面授等多種形式,為自學考試學習者(以下簡稱“學習者”)創(chuàng)造學習條件,幫助和指導學習者學習的活動。第三條第三條社會助學是自學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自學考試機構應建立健全社會助學管理制度和工作體系,依法對社會助學進行管理和指導。第四條第四條社會助學活動應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自學考試政策、
3、規(guī)定、辦法等,保證教育質量。社會助學組織及各種形式的社會助學活動應當接受自學考試機構的管理和指導。第二章第二章社會助學管理指導機構社會助學管理指導機構第五條第五條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及其辦公室負責制定全國自學考試社會助學政策和業(yè)務規(guī)范,指導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工作,并對其社會助學工作進行檢查、評估。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考辦”)設置社會助學管理指導部門。第六
4、條第六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考委”)及其辦公室負責本地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的管理指導工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考辦”)設置社會助學管理指導部門。第七條第七條行業(yè)部門與自學考試機構合作考試的項目,行業(yè)部門應負責本系統(tǒng)的社會助學的管理、指導,接受自學考試機構的管理和指導。第三章第三章社會助學組織社會助學組織第八條第八條社會助學組織應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門
5、頒發(fā)的“辦學許可證”,經省考辦登記注冊,方可舉辦自學考試助學活動。第九條第九條社會助學組織應具有與辦學形式和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產權明確且獨立使用的辦學場所、教學設備和教學管理人員,保障學習者必要的學習、生活和安全條件。第十條第十條社會助學組織必須嚴格遵守獨立自主辦學原則,招生、教學、管理為同一主體。第十一條第十一條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舉辦自學考試助學活動,應由學校確定相應的管理部門,統(tǒng)一歸口管理本學校舉辦的助學活動。第十二條第十二條社會助學
6、組織的具體職責如下:(一)依照自學考試專業(yè)計劃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制定教學計劃,開展助學活動,保障教學任務。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社會助學組織應建立健全有關教學、教師聘任和學籍檔案等各項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全國考辦負責制定網絡助學規(guī)范標準,省考辦審核網絡助學組織并進行登記注冊。鼓勵、支持社會助學組織進行自學考試網絡助學。第七章第七章學習服務中心學習服務中心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是在經省考辦登記注冊的社會助學組織
7、中遴選優(yōu)秀的社會助學組織,經省考辦或者全國考辦認證,履行自學考試教育職責的開放性的示范社會助學組織。學習服務中心分“全國自學考試示范學習服務中心”、“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等。第三十條第三十條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的設立、職責、管理、認證等由全國考委和省考委規(guī)定。學習服務中心在全國考辦的指導下,由省考辦進行管理。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鼓勵、支持學習服務中心面向農村、面向社區(qū)、面向邊遠地區(qū)等開展助學活動。第八章第八章檢查與評
8、估檢查與評估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全國考辦、省考辦建立社會助學檢查評估制度,定期對社會助學組織進行檢查評估。對優(yōu)秀社會助學組織可由全國考委或省考委給予表揚、獎勵。根據(jù)評估結果,設立全國、省級自學考試優(yōu)秀示范性社會助學組織。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社會助學組織未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注冊,在招生、收費、助學管理等方面存在問題的,由省考辦視其情節(jié)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會同教育行政部門暫停其招生或者取消其自學考試社會助學資格。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全國考辦
9、、省考辦組織建立全國、省級自學考試社會助學活動督導組,對社會助學組織的教學及管理進行督導,幫助社會助學組織提高助學質量和管理水平。第九章第九章公告與社會監(jiān)督公告與社會監(jiān)督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全國考辦、省考辦定期向社會公告以下內容:(一)社會助學組織登記注冊情況;(二)社會助學組織招生情況;(三)對社會助學組織檢查、評估情況;(四)對社會助學組織表揚、獎勵或批評、處罰情況等。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各級自學考試機構應建立健全社會助學活動社會監(jiān)
10、督制度。各級自學考試辦公室要建立社會助學活動咨詢和舉報電話,暢通咨詢和反映問題、表達訴求的渠道,建立處理突發(fā)事件的應急預案和協(xié)調機制,快速妥善處置問題,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助學組織正常的學習生活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第十章第十章附則附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省考委,解放軍自學考試委員會,與全國考委合作開考的行業(yè)部門,可以根據(jù)本辦法,制定適合本地本系統(tǒng)實際情況的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全國考辦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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