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安全事故刑事追究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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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安全責任事故刑事追究相關法律條款及司法解釋,法律條款及司法解釋主要內容,司法解釋共十七條,對刑法一百三十四條至一百三十九條有關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責任人、定刑標準、從重處罰等作了詳盡的解釋,可執(zhí)行性很強第一條至第四條詳細解釋了安全生產刑事追究的犯罪主體和責任人員第六條、第七條明確了不同事故后果的不同量罪定性標準明確了刑事追究的起刑標準: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損失一百萬以上第五條明確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的具體情形第六、七、八

2、、十二條明確從重處罰情形 明確了不報、謊報和證據作假的從重追究于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犯罪主體的認定,第一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yè)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yè)的人員。第二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yè)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一百三十四條 

3、【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責任人員的認定,第三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

4、指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第四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guī)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

5、家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罪定刑標準,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

6、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

7、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jié)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對應刑法相關條款,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

8、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 (管理職責)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設施和生產條

9、件)第一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危險品)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guī),經消防監(jiān)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zhí)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

10、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安全生產法相關規(guī)定,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钡谑邨l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

11、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

12、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第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yè)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在企業(yè)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本企業(yè)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下列要求,并應根據企業(yè)經營規(guī)模、設備管理和生產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企業(yè): 特級資質不少于6人;一級資質不少于4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yè)不少于3人。  ?。ǘ┙ㄖ┕I(yè)承包資質序列企業(yè):一級資質不少于3人;二級和

13、二級以下資質企業(yè)不少于2人。(三)建筑施工勞務分包資質序列企業(yè):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分公司、區(qū)域公司等較大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應依據實際生產情況配備不少于2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yè)應當實行建設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委派制度。建設工程項目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將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報告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總承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4、一)建筑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積配備:1、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專業(yè)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財政部 安全監(jiān)管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16號,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yè)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yè)以建筑

15、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一)礦山工程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yè)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tǒng)、洞

16、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yè)防護、交叉作業(yè)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jiān)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二)配備、維護、保養(yǎng)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jiān)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yè)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七)

17、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案 例,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和創(chuàng)分公司于2014年6月承建清華附中體育館及宿舍樓建筑工程過程中,于同年12月29日,因施工方安陽誠成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施工人員違規(guī)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內基礎底板上層鋼筋網坍塌,造成在此作業(yè)的多名工人被擠壓在上下層鋼筋網間,導致10人死亡、4人受傷。導致本次

18、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為,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時違反《鋼筋施工方案》規(guī)定,將整捆鋼筋直接堆放在上層鋼筋網上,導致馬凳立筋失穩(wěn),產生過大的水平位移,進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處斷裂,致使基礎底板鋼筋整體坍塌;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馬凳,現場制作的馬凳所用鋼筋的直徑從《鋼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毫米減小至25毫米或28毫米;現場馬凳布置間距為0.9米至2.1米,與《鋼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米嚴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間距過大;馬凳立筋上、

19、下端焊接欠飽滿。導致本次事故發(fā)生的間接原因為,技術交底缺失;經營管理混亂,致使不具備項目管理資格和能力的楊澤中成為項目實際負責人,客觀導致施工現場缺乏專業(yè)知識和能力的人員統(tǒng)一管理的局面;監(jiān)理不到位,項目經理長期未到崗履職,對項目部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監(jiān)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單位使用未經培訓的人員實施鋼筋作業(yè)。,具體追究結果,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施工單位:被告人楊澤中(項目實際控制人)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王京立(項目執(zhí)行經

20、理 )有期徒刑4年6個月;被告人曹曉凱(項目技術負責人 )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王英雄(項目生產經理 )有期徒刑3年6個月;被告人荊鑫(施工員)有期徒刑3年6個月。監(jiān)理單位:被告人郝維民(總監(jiān)理工程師 )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張明偉(執(zhí)行總監(jiān) )有期徒刑4年6個月;被告人田克軍(監(jiān)理工程師兼安全員 )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耿文彪(監(jiān)理工程師 )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勞務公司:被告人張換豐(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張煥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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