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極控制人性質、金字塔控制與“利益輸送”.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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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隨著股改的完成,控股股東的法人股逐步解禁流通,其利益與上市公司股價的聯(lián)系更加緊密,終極控制人與中小股東之間的利益趨同的聯(lián)盟效應將進一步增強。但是,在中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股權集中型公司治理模式下,終極控制人通過構建金字塔控制結構,以較少的現(xiàn)金投入獲得了較多的控制權,使得終極控制人的控制權和現(xiàn)金流所有權發(fā)生分離,有足夠的動機和能力謀取控制權私利。終極控制人的“利益輸送”行為必將變得更加隱蔽,與股改前有顯著變化。所以,只有當投資者清楚地了解

2、上市公司的各大控股股東及其控股關系,并且追溯到最終控制人時,才能更好的分析上市公司的財務行為。以尋求解決終極控制人和其他中小投資者之間利益沖突問題的更好辦法,從而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
   本文首先回顧了國內外關于終極控制人、金字塔控制結構和“利益輸送”方面的研究成果,以代理理論為起點,構建金字塔控制結構下終極控制人“利益輸送”的分析框架。再運用實證分析法,以我國上市公司2006年至2008年相關數(shù)據(jù)進行回歸分析,重點研究終極

3、控制人股權性質、金字塔控制結構、控制權和現(xiàn)金流所有權的分離三個因素與終極控制人的“利益輸送”行為之間的關系。實證結果表明:終極控制人為中央政府的上市公司,其“利益輸送”的總程度最小;政府終極控制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比較傾向于通過經營性往來方式實施“利益輸送”行為,自然人終極控制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比較傾向于通過非經營性往來方式實施“利益輸送”行為;自然人對上市公司的金字塔控制層級越多,控制權和現(xiàn)金流所有權的分離程度越大,“利益輸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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