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考研英語一試題真題(含答案詳解+作文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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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子產(chǎn)殺鄧析子產(chǎn),鄭國貴族,曾任鄭國執(zhí)政二十余年。他對內(nèi)實行改革,對外周旋得當,內(nèi)政外交都取得了出色成就,使夾在晉楚兩個大國之間的國小勢弱的鄭國生存下來并贏得尊重,成為春秋時期著名的政治家。當時的鄭國人作歌稱頌他:“我有子弟,子產(chǎn)誨之。我有田疇,子產(chǎn)殖之。子產(chǎn)而死,誰其嗣之?!弊赢a(chǎn)在法制史上最重要的貢獻就是于公元前536年“鑄刑書”,把新制定的刑律鑄在鼎上,公之于眾。這滿足了春秋時期隨著私有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人民力量的壯大,新興封建勢力、商人

2、和廣大勞動者都強烈要求限制奴隸主貴族的特權(quán)以保障自己的財產(chǎn)和人身安全的需要,使罪與非罪以及對犯罪的處罰有了比較明確而固定的標準,并為人民所周知,打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神話?!拌T刑鼎”違背了“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的傳統(tǒng),遭到了以叔向為首的保守勢力的反對,子產(chǎn)與叔向展開了論爭,這開創(chuàng)了后來戰(zhàn)國時期“禮治”與“法治”之爭的先河。鄧析是與子產(chǎn)同時代的鄭國大夫,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學”倡始人,名學派的先驅(qū)人物,是一位具有法家思想

3、萌芽的政治家與思想家。他是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革新派,鄧析的一個重要思想,就是“兩可說”。在正統(tǒng)觀點看來,這是一種“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的詭辯論,其在法制史上的貢獻有二。一是私造“竹刑”,即改造子產(chǎn)鑄刑鼎所確立的制度,另行制定刑法,并刻于竹簡上。最初,竹刑僅僅是鄧析的私家著述,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子產(chǎn)之后,鄭國的統(tǒng)治者就采用“竹刑”,從而使“竹刑”成為了正式法律;第二是打破傳統(tǒng),公開傳授法律知識,并助人訴訟,成為我國最早的律師

4、與法學教育家,本段史料中對此亦有所反映。史料:鄭國有許多人在交通要道人群聚集的地方張貼文字對抗新法令,子產(chǎn)下令禁止到處張貼,鄧析就改用投遞匿名書信的方式進行。子產(chǎn)下令不準隨便投遞,鄧析又附在其它物品中到處投遞。子產(chǎn)的法令不斷地變化,鄧析應付的方法也就沒完沒了。這樣,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就無法區(qū)分了。既然可不可以做都無法區(qū)分,在這種情況下施行賞罰,其結(jié)果自然是罰得越多越重,社會就越混亂,這是治理國家所不能允許的。所以不符合事理的辨別就

5、是奸巧,有知識才華不用在正道上就是欺騙。奸巧欺詐之人都是先王所要殺掉的。事理,就是判別是非的根本。洧水漲水,鄭國一個富人被淹死了,有人得到了他的尸體。富人的家人請求買回這具尸體,得到尸體的那個人要了個高價。富人家里3認為防人之口,猶如防川,大決所犯,傷人必多。還不如開一個小口,讓它注入河道中。他的言行連反對他鑄刑鼎的孔子都說:“以是觀之,人謂子產(chǎn)不仁,吾不信也?!币虼?,應該說子產(chǎn)實在沒有殺掉鄧析的動機。參考結(jié)論子產(chǎn)鑄刑鼎,公布成文法是中

6、國法制史上劃時代的大事,鄧析也因作為中國律師業(yè)的祖師爺而成為法制史上不可缺少的人物。子產(chǎn)殺鄧析,應該是一個歷史上的冤案。這一點,可以從記載這一事件的《呂氏春秋》的創(chuàng)作動機來考察。一般認為,《呂氏春秋》是戰(zhàn)國末期雜家的代表作,是由秦相呂不韋糾集其門客集體編纂而成。事實上,無論是就呂不韋本人來講,還是他及其他編纂者所處的時代來看,《呂氏春秋》雖然兼容法、儒、道諸家的思想,它還是以法家思想為主的。《呂氏春秋》產(chǎn)生的時代,正是秦國變法后日益強盛

7、并進而憑借武力統(tǒng)一天下的時代,《呂氏春秋》不能不受秦國“以法治國”的傳統(tǒng)政策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重視法律的作用,并就法律問題闡發(fā)自己的見解。它主張“必同法令,所以一心也。”認為:“使名喪者,淫說也。說淫則可不可而然不然,是不是而非不非?!保虼艘y(tǒng)一思想,統(tǒng)一法令。《左傳》作為編年體史書,其所記載的駟歂殺鄧析應該就真實可信的。但這一說法因駟歂的人氣和政聲都大大小于子產(chǎn)而被《呂氏春秋》所拋棄,它不是借古喻今,而是“編”古喻今,制造了“子產(chǎn)

8、殺鄧析”的假案以傳后世。據(jù)錢穆考證,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事在《左傳》定公九年,而子產(chǎn)死了已有二十一年,此見《先秦諸子紀年鄧析考》。另外,晉國的趙盾、趙鞅、叔向、士會等,也具有法家思想的萌芽。趙鞅曾在晉國鑄了鐵鼎,即將趙盾所作的法典鑄在鐵鼎上。它與子產(chǎn)鑄刑鼎、鄧析作竹刑一樣,都是法家先驅(qū)者制定法律和將法令條文公諸于世的一種重大舉措,這是對“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奴隸制的禮治的否定。與此同時他們還提出過“治國制刑,不隱于親”,“同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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