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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最高法院公報案例:提供虛假學歷被解雇案最高法院公報案例:提供虛假學歷被解雇案[裁判摘要裁判摘要]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對應聘者學歷有明確要求,而應聘者提供虛假學歷證明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以欺詐手段訂立勞動合同應屬無效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解除該勞動合同。原告:上海冠龍閥門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該公司董事長。被告:唐茂林。原告上海冠龍閥門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2、冠龍公司)因與被告唐茂林發(fā)生勞動合同糾紛,向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冠龍公司訴稱:被告唐茂林于2002年3月以提供虛假學歷證書和采用虛假陳述的欺詐方式,使原告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此后,在原告每次要求員工更新人事資料時,被告均以欺騙方式填寫了虛假信息。公司接到相關舉報后查實了上述事實,并發(fā)現(xiàn)被告在工作中存在虛報合同價格從中賺取差價的違規(guī)行為,使公司蒙受經(jīng)濟損失的同時影響了公司的聲譽。鑒于此,原告與被告解
3、除了勞動合同。2010年7月和8月,被告、原告先后向上海市嘉定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嘉定區(qū)勞仲委)提起仲裁,同年9月17日嘉定區(qū)勞仲委作出嘉勞仲(2010)辦字第1860、2188號裁決,該裁決部分內(nèi)容不符合法律與事實。被告以欺詐的方式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合同無效,且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故原告的行為屬于合法解除,不應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另,被告未做滿2010年第二季度,原告不應支付其第二季度獎金,故請求
4、依法判令原告:1不予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1866元;2不予支付被告2010年第二季度獎金32213元;3被告應返還原告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向公司暫支的款項及借款共計28500元(包括暫支的業(yè)務費10000元、借款15000元、暫支茶葉款2000元、以工作站房租押金名義暫支的1500元);4被告應返還原告租房款項8190元;5被告應退還三個月的汽車保險費用69775元。同時,對仲裁裁決的其他內(nèi)容表示認可。原告冠龍
5、公司提交以下證據(jù):1嘉勞仲(2010)辦字第1860、2188號裁決書,旨在證明本案已經(jīng)仲裁前置程序;2勞動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旨在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3暫支單四份,旨在證明被告唐茂林曾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期間向原告預支、預借過四筆款項,共計28500元;4支付憑證一份,旨在證明原告冠龍公司已將2010年5月22日至11月21日的房租81900元支付給被告唐茂林,但被告事后未提供租房合同;5購銷合同二份、蘇泵泵業(yè)有限
6、公司出具的付款證明、現(xiàn)金支票存根及原告冠龍公司律師與需方經(jīng)理田冬的筆錄各一份,旨在證明被告唐茂林曾與客戶簽訂陰陽合同,從中賺取差價;6被告唐茂林向原告冠龍公司提交的學歷證明復印件及西安工業(yè)大學教務處的證明,旨在證明被告唐茂林存在學歷造假的行為;1日至同年8月1日為試用期,此后雙方每年續(xù)簽期限為一年的勞動合同。2007年12月25日,唐茂林簽署《任職承諾書》一份,內(nèi)容為:“本人作為上海冠龍閥門機械有限公司之員工,特作如下承諾:……本人以往
7、提供給公司的個人材料均是真實有效的,如有做假,愿意無條件被解除合同……”2008年12月23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約定原勞動合同有效期限順延至2011年12月31日。冠龍公司在南京、無錫兩地均設有辦事處,后在常州開設工作站(受無錫辦事處管轄),由唐茂林任工作站站長,無其他工作人員。冠龍公司允許唐茂林以個人名義租賃房屋作為辦公地點開展工作,租房費用由公司承擔。2009年10月25日,冠龍公司向唐茂林支付汽車保險費279
8、1元。2009年12月25日,唐茂林向冠龍公司提交暫支單(有部門主管楊成心簽字)并支取業(yè)務費10000元,2010年1月7日唐茂林花費了文娛費、餐費、差旅費等共計6922元。2010年2月11日唐茂林填寫了暫支事由為“借款”、暫支金額為15000元的暫支單,但該單據(jù)未經(jīng)主管領導簽字確認。2010年4月23日,冠龍公司向唐茂林支付了2010年5月22日至同年11月21日的房租(含稅金)8190元。2010年5月31日,唐茂林填寫兩份暫支單
9、并經(jīng)部門主管楊成心簽字確認后向冠龍公司支取了工作站房租押金1500元及茶葉款2000元,在關于茶葉款的暫支單上記載有“找發(fā)票沖賬”的字樣,事后唐茂林未向冠龍公司提交茶葉款發(fā)票。2010年6月28日,冠龍公司向唐茂林出具退工證明,但唐茂林不同意接受,2010年7月2日唐茂林收到冠龍公司的律師函,其中載明“鑒于你在求職時向冠龍公司出具的有關材料和陳述有虛假,且在工作時間沒有完成公司規(guī)定的業(yè)務指標,沒有遵守公司規(guī)定的工作紀律和規(guī)章,故從即日起
10、冠龍公司對你開除,即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關系”,落款日期為2010年6月30日。冠龍公司未支付唐茂林2009年第四季度獎金(提成)剩余差額2049389元,未支付唐茂林2010年第一季度獎金(提成)119840元及第二季度獎金(提成)32213元。此外,在2008年8月,唐茂林的上級主管領導馬玉新(冠龍公司華東業(yè)務部經(jīng)理)通過他人舉報得知并證實唐茂林存在學歷造假一事。2008年12月1日后因工作調(diào)動,唐茂林所在轄區(qū)不再受馬玉新管理。冠龍公
11、司在勞動仲裁階段陳述,辦事處招聘員工,實際操作中由辦事處主任進行核實和擔保,辦事處主任再向公司提供員工的學歷證書復印件就可以了。2010年11月1日,西安工業(yè)大學教務處在原告冠龍公司出具的被告唐茂林畢業(yè)證書復印件上書寫“2000屆畢業(yè)證中無此人”的證明字樣并敲章確認。冠龍公司《員工手冊》中有如下規(guī)定:“新錄用的員工報到時應提供以下證明文件的正本供人事部門復核,同時交復印件一份供人事部門存檔:(1)身份證;(2)學歷證明……”“員工有下列
12、任一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情況的,公司將予以解雇,且不給予任何經(jīng)濟補償:……以欺騙手段虛報專業(yè)資格或其他各項履歷……”對以上內(nèi)容,唐茂林已簽字確認知曉。2010年7月19日、8月11日唐茂林與冠龍公司分別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返還暫支款項等事項向嘉定區(qū)勞仲委提起仲裁,2010年9月17日嘉定區(qū)勞仲委作出嘉勞仲(2010)辦字第1860、2188號裁決書,裁決內(nèi)容如下:一、冠龍公司應一次性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1866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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