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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吳XX持有海洛因57.8克,成功辯護獲刑七年半——吳XX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成功辯護案例張長海律師刑辯案例選陜西力德律師事務所張長海律師2009年11月30日,陜西力德律師事務所受理了委托人吳某委托,為犯罪嫌疑人吳XX的運輸毒品案件進行辯護,并指定張長海律師辦理這起案件。張長海律師立即與委托人吳某進行了委托談話,委托人吳某系犯罪嫌疑人吳XX的弟弟。辦案律師從犯罪嫌疑人吳XX的弟弟吳某處得知,犯罪嫌疑人吳XX是因攜帶毒品海洛因57.8克,
2、乘坐從貴陽至西安2336次客車到達鎮(zhèn)安柞水區(qū)間時被抓獲的?,F(xiàn)已經(jīng)被以運輸毒品罪的罪名移送審查起訴至檢察機關,該案現(xiàn)已處在起訴階段。委托人吳某在談話中要求辯護律師為犯罪嫌疑人吳XX爭取較輕的刑事處罰。隨后,辦案律師前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處遞交了辯護手續(xù),領取了犯罪嫌疑人吳XX的起訴意見書,并查閱復印了有關的案卷。根據(jù)本案案卷材料上的證據(jù)證明犯罪嫌疑人吳XX是吸毒者,同時,該犯罪嫌疑人的所有的供詞均承認,其所攜帶的毒品海洛因57.8克,是他用
3、自己籌集的資金,前往達州市購買的,目的是供自己吸食。鑒于以上證據(jù)情況,辦案律師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依法向辦案檢察官提出對該案所定罪名的口頭意見,認為根據(jù)本案案卷材料證實,認定運輸毒品罪的罪名是錯誤的,要求檢察機關依法糾正為非法持有毒品罪。過后不久,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糾正了認定犯罪嫌疑人吳XX犯運輸毒品罪罪名的錯誤,認定犯罪嫌疑人吳XX在本案中的行為構(gòu)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向法院起訴了犯罪嫌疑人吳XX。該案的起訴書經(jīng)依法審
4、查查明:2009年10月24日21時許,被告人吳XX從達州車站乘坐貴陽開往西安的2336次列車2號車廂3號上鋪。列車運行至鎮(zhèn)安——柞水區(qū)間時,民警從其褲兜內(nèi)查獲外用藍色塑料袋包裝的白色塊狀可疑物1包,從其藍色挎包內(nèi)查獲外用黑色塑料袋內(nèi)用白色塑料袋包裝的白色粉狀毒品可疑物1包。經(jīng)西安XXXXX物證鑒定室稱重,白色塊狀可疑物重57.8克,白色粉狀毒品可疑物重118克。經(jīng)西安XXXXX物證鑒定所鑒定,從白色塊狀可疑物中檢出海洛因、尼克酰胺、咖
5、啡因,從白色粉狀毒品可疑物中檢出尼克酰胺、咖啡因?!1驹赫J為,被告人吳XX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在有關的案卷材料和與被告人吳XX的會見中,被告人吳XX均對自己所犯罪行供認不諱。辦案律師依據(jù)以上情況和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決定在具體的案件辯護中做犯罪情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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