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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淺析繼承法的修正摘要我國現(xiàn)行繼承法在遺產的范圍、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以及對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方面尚存在著不足,因此,本文從制度建設的層面上看,認為繼承法的修正可以從這三個方面入手,建議明確遺產的范圍、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同時,建議設立遺產清冊制度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同時,雖然遺產稅是近年來關注度很高的問題,但我國繼承法的修正不宜增設遺產稅的規(guī)定。關鍵詞遺產法定繼承人遺產清冊遺產稅作者簡介:李淵靜,浙江省溫嶺市公證處。中圖分類號:D923.
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6)0514102一、我國《繼承法》修正的時代背景我國自1985年4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頒行以來,歷經三十多年,期間未經任何修訂,其對于處理繼承實務而言,不夠明確、具體。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環(huán)境發(fā)生的深刻變化,這對我國的《繼承法》提出了新的機遇與挑戰(zhàn)。首先,《繼承法》第三條對遺產做出了規(guī)定,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fā)展,許多新類型的財產性權益也不斷出現(xiàn),但現(xiàn)行《繼
3、承法》由于其滯后性,無法解決這一問題。其次,隨著經濟的發(fā)展,我國人口老齡化的現(xiàn)象也逐漸顯現(xiàn)出來,在獨生子女家庭,若晚輩先于長輩死亡,則可能出現(xiàn)無3家獲得遺產的所有權,這與保護私有財產權原則相違背。第三,現(xiàn)行《繼承法》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力度不足。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我國實行限定繼承制度,對于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繼承人應當以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向債權人清償。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債權人的權利,但在實際上,這一規(guī)定缺乏可操作性。
4、我國缺乏對遺產的清冊制度,在繼承發(fā)生之后,對于被繼承人所留下的遺產數(shù)額,債權人往往是不清楚的,而繼承人在繼承期間隱匿、轉移財產都不一定能為債權人所知,這成為債權人利益保障的一個法律漏洞。三、對我國《繼承法》修正的建議對《繼承法》的修正迫在眉睫,民法典的編撰也為《繼承法》的修正提供了契機,在此基礎上,要對《繼承法》進行修正,解決現(xiàn)行《繼承法》存在的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從制度建設的方面來思考,主要有如下四個方面的建議:第一,修正遺產范圍的
5、確定方式,建議采取概括式與列舉式相結合的方式,將新類型的財產性權益納入遺產的范圍。前文已述及,現(xiàn)行《繼承法》關于遺產范圍的確定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新類型的財產性權益理應可以繼承。同時,采取概括式和列舉式相結合的方式來確定遺產的范圍,可以打破法律的僵化,在出現(xiàn)新類型的財產時,可以通過對法律的解釋來適用,保障法律的靈活性。此外,繼承制度應當具有體系性,我國現(xiàn)行《繼承法》規(guī)定了限定繼承制度,關于遺產的范圍的規(guī)定應當與之形成體系,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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