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考研英語一試題真題(含答案詳解+作文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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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b>  不是卸責更非抵賴</b></p><p>  針對時下報刊社等新聞出版單位“文責自負”的聲明,有的說報刊社此舉是明知不符法律規(guī)定而強為之,沒用;有的則說報刊社是推卸責任,是在“抵賴”。我以為兩說均有失偏頗,故以此文就教方家。 </p><p>  “文責自負”聲明的意義 </p><p>  修改后的《出版管理條例

2、》(國務院2001年12月25日頒布)第28條前款規(guī)定:“出版物的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單位應當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弊罡呷嗣穹ㄔ涸?988年《關于侵害名譽權案件有關報刊社應否列為被告和如何管轄問題的批復》中規(guī)定:“報刊社對要發(fā)表的稿件,應負責審查核實。發(fā)表后侵害了公民的名譽權,作者和報刊社都有責任,可將報刊社和作者列為共同被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3、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六條規(guī)定:“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fā)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jù)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執(zhí)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p><p>  根據(jù)以上法律規(guī)定,經(jīng)報刊社發(fā)表的作品,一旦造成侵害公民權益的情況,不僅作者要承擔

4、責任,報刊社也要承擔責任。因發(fā)表作品而引發(fā)侵權訴訟,該新聞出版單位是否成為被告,由原告決定。只有在原告只起訴作者的情況下,新聞出版單位才可能不成為被告,不被追究責任。因此,從現(xiàn)行法律的角度說,報刊社的諸如“不承擔任何責任”、“文責自負”的聲明是無效的,在司法實踐中也是不能成為免責條件的。此其一。 </p><p>  其二,隨著整個社會法制建設的發(fā)展,民眾法律意識日益增強,相應的,媒體也更加注重自我保護。“文責自

5、負”這樣的聲明,正是報刊社為避免新聞官司而不得不發(fā)出的告誡和警告。其用心無疑是要提醒作者下筆慎重,出言謹慎,切莫侵權,否則在責難免。這應當說是有相當作用的。第一,對作者而言,報刊社采取這樣的防范手段,能夠起到一定的告誡甚至警告的作用,從而遏制一些不負責任的作者向報刊社寄送“問題稿件”,避免新聞侵權以利于減少侵權訴訟;第二,對社會公眾而言,能夠起到提示作用,表明文章引發(fā)的侵權責任可能源于作者,在提起新聞侵權訴訟的時候別只是盯住報刊社。 &

6、lt;/p><p>  當然,在新聞傳播過程中,報刊社也負有相應的責任――與職業(yè)相關的發(fā)表責任。但是,只要報刊社在文章刊發(fā)的過程中,負起了相應的責任,而且沒有產(chǎn)生過錯,再發(fā)生新聞侵權就不是報刊社的責任(下文將有詳細論述)??墒牵诂F(xiàn)行法制環(huán)境下,從發(fā)生新聞侵權的個案來看,一旦提起新聞侵權訴訟,報刊社的責任?q?通常就免不了。不過,筆者以為,在實踐中,在報刊社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這種責任可以而且應該考慮通過其他途徑(譬如

7、報刊社同文章作者雙方間的協(xié)議等)轉載給應負責任的作者,或者視不同情況與作者進行程度不同的責任分擔。從這個角度而言,“文責自負”的聲明也是很有實際意義的。 </p><p>  “文責自負”和媒體責任 </p><p>  1.“文責自負”的應有之義 </p><p>  所謂文責,就是作者對文章內容的正確性以及在讀者中發(fā)生的作用所應負的責任。 </p>

8、<p>  具體來說,凡署名發(fā)表的文章、報道和其他著作,作者應對其政治觀點的正確性、學術上的科學性、嚴謹性、準確性以及陳述事實的真實性負有責任。否則,就要承擔由侵權帶來的法律責任。這是就作者而言。那么對報刊社來講,“文責自負”是否有意義,如果有又該怎么理解呢?我們知道,文章寫出、投到報刊社后,還要經(jīng)報刊社編發(fā)才能與公眾見面。而在編發(fā)稿件的過程中,報刊社是能動的,一來是行使權利,二來是履行職責。有權利就有相應的義務,有職責就有

9、相應的要求。因此,“文責自負”對報刊社也是有實際意義的。對報刊社來講,“文責自負”就是要求報刊社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如審查職責等),如果失職甚至在刊發(fā)稿件的過程中產(chǎn)生過錯導致侵權,則被要求承擔相應的責任。 </p><p>  “文責自負”要求撰稿人對自己作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僅符合我國新聞媒體的性質以及實現(xiàn)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及批評、建議等權利的需要,而且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確認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10、。②我國憲法賦予了公民廣泛的自由和權利。同時法律也明確規(guī)定,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否則,便要承擔責任。我們的大眾媒體,一方面是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是公民實現(xiàn)其言論、出版自由和批評、建議、申訴、控告等權利的工具。 </p><p>  當作為公民實現(xiàn)言論、出版自由和批評、建議等權利的工具的時候,大眾媒體本身并不是相關自由和權利的主體。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tǒng)一的,沒

11、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在媒體并無過錯的情況下,行使相應自由和權利而產(chǎn)生的責任,自然應該也只能由相應自由和權利的主體來承擔。由媒體來承擔具體公民行使自由和權利的相對義務,是不符合道理的。因此,對民眾給媒體投稿、向媒體投訴、通過媒體發(fā)表言論,應當“文責自負”。媒體的責任應以過錯為限,如編輯稿件時對稿件侮辱性言辭的不當處理、配發(fā)不當評論、編發(fā)陳稿未能核實最新情況而失實,并因此導致新聞侵權,媒體才應承擔相應責任。另一方面,媒體自己

12、行使言論自由及批評、建議、監(jiān)督權利,如發(fā)表評論員文章、社論、本報記者文章等,應承擔相應義務。這是“文責自負”的另一應有之義。 </p><p>  2.媒體的責任和“文責自負” </p><p>  媒體發(fā)表文章、使用稿件是有選擇和要求的,媒體根據(jù)需要按照一定的標準選擇稿件、發(fā)表文章的過程,就是審查、把關的過程。如記者對報道對象的選擇、編輯對稿件的選擇等。在編輯對讀者來信、非職務作品來稿的

13、選擇上,尤其要發(fā)揮“把關人”的作用。即要根據(jù)有關理論知識、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社會經(jīng)驗,判斷哪些不可以公開發(fā)表,哪些可以公開發(fā)表,以及以什么形式發(fā)表,從而做出選擇。限于條件,媒體對新聞的真實性通常只作形式審查(譬如看有關單位的蓋章),而對語言表達、輿論導向等則是實質審查。也就是說,新聞媒體在審查新聞的真實性時,編輯不可能去直接接觸新聞源或者深入新聞事件發(fā)生地去考查――這是作者(記者)的職責。再者,新聞的時效要求也不允許編輯實地考證每一篇稿件

14、的真實性。因此,編輯在審查稿件時,一般都是根據(jù)慣例和一定的形式依據(jù)來判斷新聞稿件是否真實。以此而論,在判斷媒體是否盡到審查職責時,我們就要切合實際、區(qū)分不同情形。只有在未盡到相應職責的時候,才能要求媒體承擔由此導致的法律侵權責任。這也是我們科學解讀“文責自負”時所要著重考慮的。 </p><p>  另外,作為公民實現(xiàn)憲法賦予的言論、出版自由和批評、建議、申訴、控告等權利的工具,媒體還負有傳播的責任。一方面,受眾

15、給媒體投稿,向媒體投訴,通過媒體發(fā)表言論。另一方面,媒體作為民眾實現(xiàn)言論自由的工具,報道所涉及的當事人自然也可以通過這一工具行使對等的權利,對有關事實進行澄清。我們主張“文責自負”,并不意味著媒體對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的漠視。馬克思在《新萊茵報》時期,發(fā)表通訊員關于巴枯寧是沙皇間諜的傳聞,同時給巴枯寧以申辯的機會,這種做法就為我們正確認識“文責自負”和媒體積極履行其傳播責任,提供了很好的借鑒。再者,客觀事物是不斷發(fā)展變化的,要準確、客觀地

16、反映事物的發(fā)展,媒體就必須隨著報道對象的發(fā)展做跟蹤報道,負起繼續(xù)傳播的責任。一旦發(fā)現(xiàn)報道有偏差,得及時負起更正責任。這在“文責自負”上體現(xiàn)為,對外來稿件最新情況的核實報道,給出錯的外來稿件以更正機會。 </p><p>  當然,就某一具體事情來說,媒體一旦報道,影響即已造成。雖然媒體可以給相對人提供申辯的機會,但影響不可能完全消除,仍可能給無辜的相對人造成不應有的傷害。所以,我們主張“文責自負”的同時,也要求媒

17、體對報道應該慎重,對可能造成的侵權后果予以充分的考慮。這才與我們主張“文責自負”的目的――“明確責任,促進傳媒的健康發(fā)展和積極有效地開展輿論監(jiān)督”相一致。 </p><p>  “文責自負”有利輿論監(jiān)督 </p><p>  近年來,輿論監(jiān)督在現(xiàn)實生活中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很多民情民生問題通過媒體的反映,都得到了較好的解決;越來越多的民眾能夠通過媒體反映自己的呼聲和愿望。但是,隨著新聞

18、官司的增多,特別是一些法院在審判中不了解新聞規(guī)律,不當判決媒體承擔責任。這使得很多媒體畏訴,從而對輿論監(jiān)督、批評報道避而遠之。公眾的聲音,尤其是一些批評性意見,要在媒體上得到反映困難重重。最終的結果,必然是民情民意難以通達,社會流弊日甚??梢?,否定“文責自負”,不問過錯有無,一遇新聞侵權便判媒體承擔責任,無異于堵塞我們的言路。如果明確“文責自負”,分清責任,則將有利于公民的言論自由得到更充分的體現(xiàn),也將使我們的社會更加公正、更加透明。

19、</p><p>  (作者系廈門大學歷史系博士生) </p><p><b>  注釋: </b></p><p> ?、俅酥阜韶熑巍.斍霸谛侣勄謾嘣V訟中,報刊社一般都被判承擔責任。 </p><p> ?、谶^錯責任歸類原則,就是以侵權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作為構成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的歸責原則。有過錯才有責任,沒過錯即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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