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考研英語一試題真題(含答案詳解+作文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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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b>  簡論逮捕措施之適用</b></p><p>  論文摘要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一條基本原則,貫穿于整個逮捕的制度設計,完善了逮捕適用的司法屬性。審查逮捕要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理念,建立與“尊重和保障人權”立法目的相一致的逮捕必要性審查工作機制、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逮捕案件質量考評導向機制等相關制度,對消除當下司法現(xiàn)實中“夠罪即捕”、侵犯人

2、權的現(xiàn)象來說不可或缺,很值得期待。</p><p>  論文關鍵詞 人權保障 逮捕措施 基本原則</p><p>  逮捕,作為刑事訴訟法的保障措施,正確、及時地使用,是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在現(xiàn)代法治社會,公權力本身就是以保障個人權益為存在依據的,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作為刑訴訴訟的雙重目的從根本上是一致的?!叭藱嗍谴兜幕境霭l(fā)點之一”豍。</p><p&g

3、t;  由于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立法的不完善,導致可捕可不捕的都捕,羈押成為常態(tài),不僅損害了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和公正品質,也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權”與“懲罰犯罪”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以完善逮捕適用的司法屬性。</p><p><b>  一、逮捕的屬性</b></p><p>  正確理解和適用修改后刑事訴訟法中關于逮捕

4、措施新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需要對逮捕的屬性進行系統(tǒng)的把握。逮捕作為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實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刑訴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就其本身不具有刑事犯罪評價功能,這是逮捕同刑罰和行政拘留存的本質區(qū)別。由于刑事強制措施只是一種保障刑事訴訟的預防性手段,因此,并非對每一刑事案件中的每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須采用刑事強制措施,這也為當今世界刑事訴訟活動普遍認同的做法。但從歷史發(fā)展演變過程看,刑事強制措施曾兼具預先懲罰受追究人的功能,基于評價主義思維

5、定勢的影響,司法實踐中把逮捕視為對犯罪的懲罰手段,不僅導致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進行不適當?shù)南拗?,而且導致刑事強制措施濫用現(xiàn)實,這明顯與現(xiàn)代刑事訴訟的目的追求不協(xié)調。</p><p>  其次,逮捕直接折射著國家司法機關所代表的公權力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私權力之間的關系。我國從固有的有罪推定思維方式擺脫的時間不長,無罪推定的現(xiàn)代刑事司法價值理念尚沒有達到擯除有罪推定思維定勢的高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

6、訟權利水平與其在刑事訴訟中的應然地位不相稱。因此,要正確地適用逮捕,要從保障人權的觀念出發(fā)運用逮捕豎。從內容上看,刑事訴訟中所保障的人權涉及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在刑訴訴訟中只有保障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完整地行使,才能實現(xiàn)刑事訴訟保障人權的目的。從程序上看,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應該包含:保障個人免受無根據的或非法的刑事追究;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保障被依法認定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罰處

7、罰,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的刑罰制裁。</p><p>  再次,逮捕作為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最嚴厲的一種,逮捕的適用應當嚴格貫徹目的原則和比例原則,同時還應符合必要性和最后性的要求,形成一個限制逮捕適用的謙抑模式,僅作為非采取逮捕羈押手段不足情況下,防止現(xiàn)實社會危險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下去的最后保留手段。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實施新的犯罪、干擾訴訟、危害社會秩序等現(xiàn)實社會危險,且不屬于可以實施監(jiān)視居住的,逮

8、捕的適用才具有正當性。減少逮捕羈押,盡可能抑制逮捕對人權的侵害,是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意圖,體現(xiàn)“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刑事訴訟目的。</p><p>  二、新刑事訴訟法對逮捕制度的完善</p><p>  逮捕權作為司法權,其行使應當遵循司法模式。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了逮捕的條件,刪除了“有逮捕必要”意思含糊的表述,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辯護律師的申辯權,逮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

9、使控辯設置得到平衡,增強了其司法屬性,暢通了救濟渠道。設置對逮捕強制措施的行使的制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完善了司法程序構造,彰顯了程序正義性。</p><p>  (一)明確了逮捕條件,增加可操作性</p><p>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

10、的,應當予以逮捕:(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的;(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贝兜臈l件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具有實施新的犯罪、干擾訴訟、危害社會秩序等“五種”現(xiàn)實危險的。將過去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逮捕必要性的規(guī)定,上升為法律規(guī)

11、定,對“逮捕必要性”條件的明確界定,對準確掌握逮捕條件,提高逮捕辦案質量提供了法律支撐。</p><p>  (二)進一步完善了審查批準逮捕程序,增強了司法屬性</p><p>  增加了審查批準逮捕時訊問嫌疑人和聽取律師意見的程序,完善了審查逮捕的司法程序構造。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1)對是

12、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痹黾恿藢彶榕鷾蚀稌r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聽取律師意見的程序,完善了制衡立法缺失的機制,保障公民對強制措施的抗辯權,增強了其司法屬性。此外,還增設逮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改變目前一旦批準逮捕,無人過問,一押到底的狀況。&l

13、t;/p><p> ?。ㄈ┮?guī)定監(jiān)視居住與逮捕適用相同的條件,設置了逮捕的替代措施</p><p>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jiān)視居?。海?)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yǎng)人;(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

14、監(jiān)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jiān)視居住措施的?!眲?chuàng)設逮捕的替代措施,體現(xiàn)了盡量減少羈押的立法思想,完善了刑事強制措施的制度構建。 </p><p> ?。ㄋ模┙⒋逗罅b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延伸了羈押監(jiān)督范圍</p><p>  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由于沒有規(guī)定羈押的必要性審查制度,羈押期限往往被等同于辦案機關的辦案期限,以至于形成現(xiàn)在羈押成為常態(tài)、非羈押成為例

15、外的現(xiàn)象?!芭袥Q前…應當盡可能使其人身自由和財產處于不受限制的狀態(tài);即使對其人身自由和財產進行限制,也應當適度”豐。新修改的刑訴訴訟法第93條增設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延伸了羈押監(jiān)督范圍。</p><p><b>  三、逮捕制度的執(zhí)行</b></p><p> ?。ㄒ唬└聢?zhí)法理念,樹立尊重和

16、保障人權意識</p><p>  實現(xiàn)立法的目的關鍵在人,不管法律規(guī)定的逮捕條件如何明確完善,它都無法離開司法人員的司法行為而自行實現(xiàn)。審查逮捕要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理念,把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貫穿于司法行為的全程,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guī)范執(zhí)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審判之前和審判期間處于非羈押狀態(tài)應是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對抗羈押的一項基本權利。”豑要在觀念上擯棄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

17、、輕保護的觀念,把公平正義作為司法工作人員的核心追求價值,堅決擯棄輕視人權,“寧枉勿縱”觀念。只有執(zhí)法觀念的轉變,重樹現(xiàn)代司法普遍接受的人權保障標準,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逮捕的相關法律規(guī)范才能得到正確的執(zhí)行。與對“逮捕必要”的理解一樣,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中規(guī)定的“五種危險”情形,在法理上它是一個非規(guī)范性的,究竟是非“現(xiàn)實危險”或是“可能的危險”,需要司法人員作價值判斷。因此,筆者認為,盡管法律明確了逮捕條件,但逮捕的正確適用還需

18、在司法中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理念,才能遏制和消除當前司法實踐中逮捕強制措施適用不慎乃至濫用的現(xiàn)象,實現(xiàn)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的目的。</p><p> ?。ǘ┙⒋侗匾詫彶楣ぷ鳈C制</p><p>  在審查批準逮捕時,不僅要審查犯罪事實的證據,而且要重點審查逮捕必要性的證據,將“逮捕條件”的認定建立在客觀、充分的證據判斷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一是審查逮捕必要性的范圍必須限定在

19、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具有實施新的犯罪、干擾訴訟、危害社會秩序等“五種情形”;二是完善審查逮捕時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聽取律師的意見制度,審查批準逮捕應當以訊問嫌疑人和聽取律師意見,非經這一程序一般不得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三是重點審查逮捕必要性的證據,在偵查部門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案件時,不僅要審查犯罪事實的證據,而且要重點審查逮捕必要性的證據,同時加強非法證據的排除。審查逮捕必要性應結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生理因素、客觀環(huán)境等因素加以綜合

20、考量,從犯罪性質惡劣程度、再犯的可能性、能否確保行速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等三方面證明其“社會危險性”的大小,要用證據來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實施新的犯罪、干擾訴訟、危害社會秩序等“五種”現(xiàn)實危險,而非辦案人員主觀判斷的“可能危險性”。</p><p>  (三)嚴格執(zhí)行逮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p><p>  羈押必要性審查應重點審查逮捕時適用的條件是否已經發(fā)生變化,即是否有再次犯

21、罪和妨礙訴訟的危險性。逮捕后對在押人員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重點與批捕前必要性審查有所不同,逮捕前因案件還在偵查之中,逮捕必要性審查應當以是否會毀滅、偽造證據,實施新的犯罪作為考量的重點,而逮捕后對在押人員的羈押必要性審查通常是在逮捕后一段時期以后進行,主要評估有無繼續(xù)危害社會的可能,能否保障訴訟順利進行豒。筆者認為,羈押必要性審查應當遵循如下路徑:一是羈押必要性審查從單向審查向合理聽取多方意見,除審查公安機關的移送材料和意見外,還要聽律

22、師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意見,甚至召開聽證會。二是完善程序。對羈押必要性審查強化監(jiān)督制約,對是否變更逮捕執(zhí)行措施引入人民監(jiān)督員等外部監(jiān)督機制,防止走向另一極端。三是基于羈押必要性審是一項新的制度,涉及多個審查部門、環(huán)節(jié),建議有權機關對此項制度作出規(guī)范性的實施細則。</p><p> ?。ㄋ模﹥?yōu)先適用監(jiān)視居住</p><p>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監(jiān)視居住和逮捕適用相同的條件,

23、但具有符合適用監(jiān)視居住“五種情形”之一,需要采取監(jiān)視居住措施的,可以監(jiān)視居住。從控制人身的程度上看,監(jiān)視居住的強度低于逮捕?;凇白鹬睾捅U先藱唷钡牧⒎康?,筆者認為,此處的“可以”應當理解為“應當”,只要上述情形之一的,都應優(yōu)先適用監(jiān)視居住。</p><p> ?。ㄎ澹┙⑿碌拇栋讣|量考評導向機制</p><p>  逮捕審查大多都處于偵查初始階段,由于時間、空間和技術條件的限制,對

24、證據的收集常常難以達到充分的程度,逮捕審查人員對案件事實的認識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主觀性,不可能完全正確,不捕的危險性不可能完全排除。要對現(xiàn)行的逮捕案件質量考評導向機制作出調整,突出程序正當價值導向,尊重客觀存在的“風險”,消除“捕風險小不捕風險大”的現(xiàn)行機制,為逮捕審查人員辦理案件建立與立法目的相一致的考評導向機制。</p><p>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一條基本原則,貫穿于整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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