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要約收購中反收購決定權——權利主體的立法選擇.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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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收購與反收購是資本市場不斷演進中的產物。反收購決策權指的是上市公司在面臨敵意收購的情況下由決策權主體進行決策實施反收購措施的權利。在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下,反收購措施雖然可以實施,但是決定權的主體尚不明確,本文將要解決的問題是這一決策主體到底是股東大會還是董事會。
  目前國際上對反收購決策權歸屬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以英國為代表的股東大會決策權模式,另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董事會決策權模式。美國有關反收購措施的司法實踐也被其他國家采

2、納,在全球范圍內具有影響力。美國的反收購措施類型多種多樣,經(jīng)實踐證明,大多數(shù)的反收購措施效果良好。筆者認為董事會決策權模式要優(yōu)于股東大會決策權模式,并以此為論點展開論述。
  本文分為六個部分,引言部分介紹我國反收購的現(xiàn)狀,提出本文要討論的問題是什么。第一部分介紹反收購措施在美國的實踐,為全文提供一個背景知識的鋪墊,引出董事會決策權模式。第二部分通過介紹與比較反收購決定權英國模式與美國模式的不同,分析這種不同產生的原因本質。第三部

3、分從法經(jīng)濟學的角度分析“股東大會中心主義”的優(yōu)勢與劣勢,論證股東大會擁有反收購決策權在某些方面成本過高,不符合經(jīng)濟學原理。第四部分運用科斯與肯尼斯·阿羅關于企業(yè)本質與組織特性的相關理論,分析董事會擁有反收購決定權模式的優(yōu)劣。最后一部分針對我國反收購決定權的具體實踐,剖析存在問題和原因,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董事會擁有反收購決策權不僅符合我國公司法發(fā)展的價值取向,也是全球公司法發(fā)展的大勢所趨。我國未來的反收購制度構建應該以董事會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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