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名譽侵權審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合理限制——以“納西古樂”案為例.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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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現(xiàn)行法律規(guī)范的不完善和滯后性,使得法官在案件審理中無法找到與之對應的法律條文,這時需要法官根據(jù)立法精神、社會正義預期以及個人的斷案經(jīng)驗等來做出綜合的自由裁量。在法律實踐活動中,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是必然的。然而,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或多或少地會融入個人的情感因素,如果使用不當必然引發(fā)諸多爭議。本文選取了2004年3月發(fā)生在云南省麗江市的“納西古樂”名譽侵權案這一極具代表性的案例,主要分析法官在類似名譽侵權審判中如何合理

2、地使用自由裁量權,進而更好地權衡訴訟雙方的利益,實現(xiàn)社會公眾對正義的需求。在名譽侵權審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相對其他類型案件的來說會更大一些。一方面,名譽侵權案件中往往會涉及到很多不確定的因素,包括一些概念的界定、尺度的大小的掌握以及社會公眾對案件的不同態(tài)度等等,法官在審理的過程中可能會頻繁地通過自由裁量去認定這些不確定因素。另一方面,我國相關法律在名譽侵權方面的規(guī)定還不夠完善,缺乏人性化,法官無法直接適用某個條款去做出裁判。

3、  本文首先分析涉及名譽侵權案件審理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解釋,并對比本案中法官對法律的使用,確定法官是否具備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條件。其次,法官對任何一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裁決都必須對其過程進行說理,即向公眾展示自由裁量所依賴的邏輯推理。本文通過分析法官判決依據(jù)與判決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判斷法官所采取的法律推理過程是否符合邏輯。再次,現(xiàn)行法律對于名譽侵權案件的事實認定方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本文分析了法官在事實認定方面的自由裁量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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