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完善.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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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是刑事訴訟中程序公正不可忽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實現實體公正的基礎。在刑事訴訟中,如果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得不到保障,將會直接導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據的匱乏,程序公正便只能成為空洞的說教,實體公正更無從談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規(guī)定從一個側面也反映了一個國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益的保護程度。隨著人權保障的呼聲日漸高漲,世界各國出于對人權保障的重視,紛紛從不同層面加大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益的保護。伴隨著我國民主法治

2、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律師享有的權利也在不斷地擴大。特別是2007年《律師法》的修訂,進一步完善了律師調查取證權。
   立法對律師調查取證權的規(guī)定雖然在不斷改進,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律師權利的行使狀況也不容樂觀,調查取證難、閱卷難、會見難被形象地喻為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三難”,調查取證更是難上加難。例如在偵查階段律師沒有調查取證權,在自行調查取證時,被調查對象往往不積極配合,在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是否能得到允許,還要看人民

3、檢察院、人民法院是否認為“確有必要”,律師的會見權得不到切實保障,證據展示制度尚未建立,《刑法》第306條關于“律師偽證罪”的規(guī)定也在很大程度上束縛了律師的調查取證行為,使律師在取證時縮手縮腳,畏首畏尾。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設計上的缺陷,也有傳統(tǒng)訴訟文化的影響,民眾普遍存在的傳統(tǒng)的“厭訴”思想,使得律師在取證時得不到知情人的合作,極大地阻礙了調查取證工作的開展。
   針對我國刑事訴訟中律師調查取證權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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