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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4 年 12 月 7 日 芝加哥 芝加哥)序 言 鑒于國際民用航空的未來發(fā)展對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國之間和人民之間的友誼和了解大有幫助,而其濫用足以威脅普遍安全; 又鑒于有需要避免各國之間和人民之間的磨擦并促進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賴于此; 因此,下列各簽署國政府議定了若干原則和辦法,使國際民用航空得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發(fā)展,并使國際航空運輸業(yè)務得建立在機會均等的基礎上,健康地和經濟地經營;為此目的締
2、結本公約。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空中航行 空中航行 第一章 第一章 公約的一般原則和適用 公約的一般原則和適用 第一條 第一條 主權 主權 締約各國承認每一國家對其領土之上的空氣空間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 第二條 第二條 領土 本公約所指一國的領土,應認為是在該國主權、宗主權、保護或委任統(tǒng)治下的陸地區(qū)域及與其鄰接的領水。 第三條 第三條 民用航空器和國家航空器 一、本公約僅適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適用于國家航空器。 二、用于軍事、海關和警察
3、部門的航空器,應認為是國家航空器。 三、一締約國的國家航空器,未經特別協(xié)定或其他方式的許可并遵照其中的規(guī)定,不得在另一締約國領土上空飛行或在此領土上降落。第四條 第四條 民用航空的濫用 締約各國同意不將民用航空用于和本公約的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 第二章 第二章 在締約國領土上空飛行 在締約國領土上空飛行 第五條 第五條 不定期飛行的權利 締約各國同意其他締約國的一切不從事定期國際航班飛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約規(guī)定的條件,不需要事先獲準
4、,有權飛入或飛經其領土而不降停,或作非商業(yè)性降停,但飛經國有權令其降落。為了飛行安全,當航空器所欲飛經的地區(qū)不得進入或缺乏適當航行設施時,締約各國保留令其遵循規(guī)定航路或獲得特準后方許飛行的權利。 此項航空器如為取酬或出租而載運乘客、貨物、郵件但非從事定期國際航班飛行,在遵守第七條規(guī)定的情況下,亦有上下乘客、貨物或郵件的特權,但上下的地點所在國家有權規(guī)定其認為需要的規(guī)章、條件或限制。 第六條 第六條 定期航班除非經一 締約國特準或其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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