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信托論——來自信托比較法角度的審視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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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無效信托論——來自信托比較法角度的審視</p><p>  關鍵詞: 無效信托/詐害債權信托/訴訟信托/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 </p><p>  內容提要: 有關國家與地區(qū)信托法均將目的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信托視為無效信托。對詐害債權信托在這些信托法中有的將它定性為無效信托,有的將它定性為可撤銷信托,但前面一種定性更加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一些信托法分別將重要事項條款

2、不確定的信托與訴訟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但僅關于前面一種信托無效的規(guī)定具有實用價值,關于后面一種信托無效的規(guī)定則有悖于一種合理的價值觀念。一些信托法還將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但因其為目的違反法律的信托的一種,故該規(guī)定無單獨存在之必要。雖有立法安排的不同,但有關國家與地區(qū)信托法卻均將返還財產確認為無效信托的法律結果。將討債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為我國信托法的創(chuàng)新,卻并不可取 </p><p>  本文是在明示

3、信托即委托人通過明示意思表示或曰通過信托行為設立的信托的范圍內來研討無效信托。本文所稱無效信托特指無法律效力即并不能夠在其當事人之間導致發(fā)生信托法上之權利義務的明示信托;不僅如此,它還僅限于由信托法專門規(guī)定為無效的無效信托。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簡稱《信托法》)對無效信托做了規(guī)定。從比較法角度出發(fā)對無效信托進行研究從豐富信托法理論角度看無疑具有相當的必要性。</p><p>  一、關于無效信托的種類<

4、;/p><p>  在英美法系國家與地區(qū)均存在信托法,關于無效信托的規(guī)定在這些信托法中均存在且尤以美國信托法中的相應規(guī)定最具有代表性。大陸法系則與此不同,制定有信托法的國家與地區(qū)在這一法系的國家與地區(qū)中居于少數;這些為數較少的大陸法系信托法中的每一部均受到英美信托法的深刻影響,但在這些信托法中規(guī)定有無效信托者僅2001年《毛里求斯信托法》、1961年《韓國信托法》、1996年中國臺灣地區(qū)“信托法”以及2001年中國《

5、信托法》。作為大陸法系信托法之藍本的1922年《日本信托法》并未規(guī)定無效信托,其他大陸法系有關國家與地區(qū)的信托法也未規(guī)定無效信托。②</p><p>  為上述四部信托法所分別規(guī)定的無效信托共計有:(1)目的違反法律的信托;(2)目的違反公序良俗的信托;(3)詐害債權信托;(4)受益人不確定的信托;(5)條款不確定以至于不能強制執(zhí)行的信托;(6)委托人不合格的信托;(7)訴訟信托;(8)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

6、;/p><p>  美國信托法將這八種信托中的(1)、(2)、(3)種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睹绹磐蟹ㄖ厥觥罚ǖ?版)第29條規(guī)定:“意圖設立的信托或者信托條款只要具備以下情形之一則屬于無效:(1)目的違反法律或者對它的執(zhí)行涉及實施犯罪或者侵權行為;(2)違反反對永久持有規(guī)則;③ (3)違反公共政策?!雹堋睹绹磐蟹ㄖ厥觥罚ǖ?版)第63條第1款規(guī)定:“委托人設立信托的目的如果是欺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該信托無效;但本條第

7、二款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⑤《毛里求斯信托法》將其中的(1)、(2)、(4)、(5)、(6)種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其第12條第2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下的,信托無效:(1)以處理任何違反毛里求斯的某一特定法律的事務為目的;(2)以授予任何權利、職權或者義務為目的但對該權利或職權的行使或者對該義務的履行將違反毛里求斯的某一特定法律;(3)不存在確定的受益人,但該信托為目的信托的除外;(4)法院宣告該項信托:……(b)違反公序良俗;(c)條款不確定

8、以至于不能強制執(zhí)行;(d)在其設立的當時委托人不具備設立該信托的法律資格”?!俄n國信托法》將其中的(1)、(7)種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其第5 條第2款規(guī)定:“信托在</p><p>  這四部信托法均將上述(1)、(2)種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此點可以被視為體現著英美信托法與大陸法系有關國家與地區(qū)信托法在對這兩種信托之效力上所具有的共同態(tài)度。只要聯(lián)系其有關內容并從一個較為宏觀的角度出發(fā)來加以審視便可以發(fā)現,雖然在這四部信托

9、法中僅美國信托法將上述(3)種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另外三部信托法均未作出如此規(guī)定,但它們卻畢竟均將這種信托規(guī)定為可撤銷的信托(此點詳見本文第二部分),由于無效信托與可撤銷的信托均屬于在效力上存在瑕疵的信托且可撤銷的信托將因被撤銷而歸于無效,據此可以認為這四部信托法對這種信托之效力的態(tài)度在基本點上趨于一致;雖然僅《毛里求斯信托法》將(4)、(5)種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另外三部信托法均未作出如此規(guī)定,但不能由此認為這一規(guī)定為該法所獨有,因為與此相同或

10、者類似的規(guī)定在英國信托法與美國信托法中卻畢竟存在(此點詳見本文第三部分)。至于該法將(6)種也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則純然是從為各國、各地區(qū)信托法所共同確定的作為信托成立要件之一的委托人合格要件的精神出發(fā),故從關于無效信托之規(guī)定的角度看這一規(guī)定嚴格說來并不是為該法相對于其他各有關國家與地區(qū)信托法而言所具有的特色的體現。然而,《韓國信</p><p>  中國《信托法》第11條對無效信托做了如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

11、托無效:(1)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2)信托財產不能確定;(3)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guī)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信托;(4)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托;(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庇纱藯l可見,第一,該法將上述為四部信托法所分別規(guī)定的八種無效信托中的(1)、(2)、(4)、(7)種也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此點體現著該法對存在于這些信托法中的相應規(guī)定的分別移植或者仿效

12、;第二,該法還將下述四種信托也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1)信托財產不能確定的信托;(2)信托財產不適法的信托;(3)討債信托;⑥(4)具有除本法外的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的信托。盡管關于這四種信托為無效信托的規(guī)定在上述四部信托法中并不存在,但稍加比較與審視便可以發(fā)現,該法將其中(1)種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顯然是受到英國信托法的深刻影響(此點詳見本文第三部分),將(2)、(4)種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則純然是從為各國、各地區(qū)信托法所共同確定的守法原則即設立信

13、托應當遵守法律的原則的精神出發(fā),故從關于無效信托之規(guī)</p><p>  二、關于詐害債權信托</p><p>  詐害債權信托是指以損害到對債權的清償為其設立之后果的信托。它包括廣義與狹義兩種:狹義的詐害債權信托僅指由委托人出于欺詐其債權人之目的設立的信托;廣義的詐害債權信托除包括由委托人出于欺詐其債權人之目的設立的信托外還包括其他任何一種由委托人出于其他目的設立但卻仍然系以損害到對其債

14、權人之債權的清償為其設立之后果的信托。</p><p>  本文第一部分中提到的四部信托法均對詐害債權信托的效力做了規(guī)定:美國信托法的有關規(guī)定記載于《美國信托法重述》(第2版)中:其第63條第1款規(guī)定: “委托人設立信托的目的如果是欺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該信托無效,但本條第2款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毛里求斯信托法》第11條第3款規(guī)定:“如果信托系由委托人出于欺詐其債權人之目的設立,在信托財產被轉移給受托人后,法院可

15、以宣告撤銷該信托?!薄俄n國信托法》第8條第1款規(guī)定:“在債務人知道會損害到債權人而設立信托的情形下,即便受托人是善意的,債權人也可以按民法第406條第1款的規(guī)定請求撤銷與恢復原狀?!雹?中國臺灣地區(qū)“信托法”第6條第1款規(guī)定:“信托行為有害于債權人者,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而“聲請撤銷信托行為”從法律實質上看也就是“聲請撤銷信托”。稍加比較便可以發(fā)現:第一,美國信托法與《毛里求斯信托法》中的詐害債權信托為狹義的詐害債權信托,《韓國信托法

16、》與中國臺灣地區(qū)“信托法”中的詐害債權信托則為廣義的詐害債權信托;第二,美國信托法原則上將詐害債權信托定性為無效信托,另外三部信托法則將這種信托定性為可撤銷的信托。盡管存在這些差異,但這四部信托法的共同之</p><p>  然而,在委托人設立詐害債權信托時,為其所指定的受益人卻畢竟有可能具有善意。對于受益人善意對詐害債權信托之效力的影響,上述四部信托法中除《毛里求斯信托法》外的其他三部也做了回答。美國信托法的回

17、答即《美國信托法重述》(第2版)第63條第2款在其第1款將這種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的基礎上規(guī)定:“信托的受益人如果是第三人且在該信托設立時受益人對委托人的欺詐目的并不知情,則受益人有權請求對該信托強制執(zhí)行,由受欺詐人的請求權阻止他如此辦理的除外。” 《韓國信托法》第8條第2款在其第1款將這種信托規(guī)定為可以由債權人請求撤銷的基礎上規(guī)定:“前款規(guī)定的撤銷與恢復原狀,不影響受益人的既得利益。但是,當受益人接受未到償還期的債權的償還,或受益人在得到其

18、利益的當時已知道有害于債權人或因重大過失不知此情況時,不在此限?!敝袊_灣地區(qū)“信托法”第6 條第2款也在其第1款將這種信托規(guī)定為可以由債權人請求撤銷的基礎上規(guī)定:“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的利益。但受益人取得的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笨梢娫诿绹磐蟹磥?,只要其受益人具有善意,則詐害債權信托原則上便已不再屬于無效信托,而</p><p>  對詐害債權信托的宣告無效

19、與宣告撤銷均系由法院為之。美國信托法將這種信托定性為無效信托但卻并未規(guī)定債權人請求法院宣告該信托無效的時間?!睹锴笏剐磐蟹ā返?1條第3款與中國臺灣地區(qū)“信托法”第6條將這種信托定性為可撤銷的信托且它們還在這一定性基礎上對與之有關的為債權人享有的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做了規(guī)定:前者第11條第4款規(guī)定:“以前面一款為依據的針對信托的受托人的訴訟如果是在自信托財產被轉移給該人之日起已超過兩年后才提起,法院對這一訴訟不應當受理?!焙笳叩?條規(guī)定:

20、“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倍俄n國信托法》雖然也將這種信托定性為可撤銷的信托但其卻并未就與之有關的為債權人享有的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作出規(guī)定。</p><p>  信托法將詐害債權信托確認為在效力上存在瑕疵的信托,目的在于保護委托人的債權人的利益。一部將所有的以損害到對債權的清償為其設立之后果的信托均規(guī)定為詐害債權信托的信托法,在對債權人利益所能夠提供的保

21、護的程度上顯然要高于一部僅將某一種以損害到對債權的清償為其設立之后果的信托規(guī)定為詐害債權信托的信托法。可見相對于美國信托法與《毛里求斯信托法》所持的狹義詐害債權信托的態(tài)度而言,《韓國信托法》與中國臺灣地區(qū)“信托法”所持的廣義詐害債權信托的態(tài)度更加值得肯定。但美國信托法畢竟將詐害債權信托定性為無效信托而另外三部信托法則將這種信托定性為可撤銷的信托。無效信托的特點在于其為固定無效,故在詐害債權信托被定性為無效信托情形下,只要該信托被其任何一

22、方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即便這一訴訟并不是無效之訴,法院均可以宣告它無效,即便該人并不是委托人的債權人甚至該債權人對該信托的存在并不知情,法院也應當宣告它無效并將有關情況告知該債權人;可撤銷的信托的特點在于其系因被撤銷而無效,故在詐害債權信托被定性為可撤銷的信托的情形下,只有當委托人的債權人提起撤銷之訴法院才可以將它撤銷,而在其他利害關系人因其運作方面的糾紛提起訴訟</p><p>  中國《信托法》也對詐害債權信

23、托的效力及其有關事項做了規(guī)定,其第12條第1款規(guī)定:“委托人設立信托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托?!钡?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guī)定撤銷信托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托利益?!钡?款規(guī)定:“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于消滅。”由此條可見:第一,存在于該法中的詐害債權信托為廣義的詐害債權信托;第二,該法系將這種信托定性為可撤銷的信托;第三,該法還將其受益

24、人具有善意的這種信托仍然視為可撤銷的信托;第四,該法也針對與這種信托有關的為債權人享有的撤銷權規(guī)定了除斥期間??梢娫摲ǖ那笆鲆?guī)定純然是仿效《韓國信托法》與中國臺灣地區(qū)“信托法”中的相應規(guī)定的產物。故如果認為該規(guī)定系將后面這兩部信托法的相應規(guī)定相對于美國信托法的同一規(guī)定所具有的可取之處與不足之處一并吸收入其中,這一看法似乎并不喪失其準確性。</p><p>  三、關于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的信托</p>

25、<p>  這里的所謂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是指存在于信托行為中的規(guī)定信托重要事項的條款在內容上不明確、不清楚、不具體或者前后矛盾;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的信托便是指以不確定的重要事項條款為其條款的信托。無論是受益人不確定的信托、信托財產不確定的信托還是其他重要事項不確定的信托均屬于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的信托的范圍。</p><p>  將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的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為英國信托法所首創(chuàng),該法將標的物不

26、確定的信托與對象不確定的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標的物不確定的信托包括信托財產不確定的信托與受益權內容不確定的信托兩種,對象不確定的信托則僅為受益人不確定的信托一種。⑧ 美國信托法并未將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的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但將這種信托規(guī)定為不具備強制執(zhí)行力的信托?!睹绹磐蟹ㄖ厥觥罚ǖ?版)第65-B條規(guī)定: “信托或者信托包含的條款如果不確定,該信托或者該條款無強制執(zhí)行力?!庇捎谒^信托不確定在事實上只能夠由與信托有關的重要事項條款不

27、確定所體現,且所謂信托無強制執(zhí)行力實際上也就是指與信托有關的重要事項條款無強制執(zhí)行力,可見此條實際上是確認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的信托或者整個地不具備強制執(zhí)行力或者部分地不具備強制執(zhí)行力;且依此條的精神,任何一種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的信托均或者整個地不具備強制執(zhí)行力或者部分地不具備強制執(zhí)行力。盡管“無效信托” 與“不具備強制執(zhí)行力的信托”在信托法上屬于不同的概念,但無效信托與不具備強制執(zhí)行力的信托卻均屬于在效力上存在瑕疵的信托,且無效信托也并

28、無強制執(zhí)行力,在此點上它與不具備強制執(zhí)行力的信</p><p>  將有關的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的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體現著英國信托法的下述要求: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應當避免使有關的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英國學者伊沃比指出:“為了使受托人在適當地履行義務方面最大限度地減少發(fā)生爭議與訴訟的機會,為了使法院在需要的情形下能夠對信托強制執(zhí)行,在明示信托設立時委托人必須確保其關于設立信托的聲明被清楚的、明白無誤的條款所表述?!雹?/p>

29、 可以說該學者的這一論述較為準確地揭示了英國信托法的前述要求的立法動機。至于這一要求的合理性則屬不言而喻:因為就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的信托而言,不僅受托人對它無法實際運作,法院對它也無法強制執(zhí)行。來自信托法的這一要求無疑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委托人對存在于信托行為中的有關重要事項條款的內容進行認真設計,致使這些條款具備確定性,從而為受托人對信托的運作與法院對信托的強制執(zhí)行創(chuàng)造條件。不僅如此,英國信托法的前述規(guī)定實際上還為法院處理因重要事項條

30、款不確定的信托的運作所發(fā)生的糾紛提供了方案:將有關的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的信托確認為無效信托,駁回該信托的有關當事人提出的關于強制執(zhí)行該信托的請求,并依照本法關于無效信托之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來處理;而這一方案實為法院處</p><p>  《毛里求斯信托法》第12條第2款將受益人不確定的信托與條款不確定以至于不能強制執(zhí)行的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由于因其不確定致使信托不能夠強制執(zhí)行的條款毫無疑問必然為與信托有關的重要事項條

31、款,可見條款不確定以致不能強制執(zhí)行的信托實際上也就是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的信托,且它在范圍上還包括任何一種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的信托。將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的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特別是將受益人不確定的信托單獨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體現著該法對英國信托法中的相應規(guī)定的仿效。將任何一種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的信托均納入無效信托的范圍則體現著該法受到美國信托法中的相應規(guī)定的深刻影響。但該法在將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的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的同時,再將受益人不確定的信

32、托單獨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顯然屬于毫無必要,因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的信托在范圍上已將任何一種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的信托均包含在內,而受益人不確定的信托則為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的信托的一種。由于英國信托法關于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的信托為無效信托的規(guī)定為一項實事求是且具有實用價值的制度設計,與此在內容上相同或者相似的規(guī)定因實為法院處理因這種信托的運作所發(fā)生的糾紛所必需,從而理應存在于大陸法系有</p><p>  中國《信托法》第

33、11條將信托財產不確定的信托與受益人不確定的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這也體現著該法對英國信托法中的相應規(guī)定的仿效;且該法并未將任何一種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的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在此點上它不同也不及《毛里求斯信托法》。但細讀這一規(guī)定便可以發(fā)現,前述兩種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的信托分別為“信托財產不能確定的信托”與“受益人不能確定的信托”,這就表明在該法看來,僅僅是存在于信托行為中的信托財產條款與受益人條款不確定,還不能夠將有關的信托認定為無效,只有

34、在無法通過適用合同解釋制度或者其他有關的意思表示解釋制度使這兩種條款由不確定變?yōu)榇_定,才能夠將有關的信托認定為無效??梢娫摲ㄒ?guī)定為無效信托的信托財產不確定的信托和受益人不確定的信托與英國和毛里求斯的信托法規(guī)定或者確認為無效信托的這兩種信托略有不同,這一不同系由該法要求對前述兩種不確定條款適用前述意思表示解釋制度使然,而這一要求則體現著該法對前述兩種重要事項條款不確定的信托的效力持慎重態(tài)度,這一態(tài)度值得肯定。</p><

35、;p>  四、關于訴訟信托與討債信托</p><p>  訴訟信托是指委托人出于使受托人代替自己進行訴訟之目的設立的信托;討債信托則是指委托人出于使受托人代替自己向其債務人要求清償債務之目的設立的信托。訴訟信托一般這樣產生:委托人為某項財產權的享有者,且該項財產權需要由特定的義務人通過給付財產來滿足,但該委托人自己不出面起訴該義務人,而是通過信托行為將該項財產權轉移或者委托給受托人,(13) 且在該行為中規(guī)

36、定由該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該義務人并將通過訴訟程序從后者處取得的財產交付給該委托人或者由其所指定的人;該受托人接受此項財產權轉移或者委托,并按照信托行為的要求實施有關的訴訟行為。由于訴訟信托的性質決定了在其設立后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只能夠是要求判決義務人向其給付財產為內容的訴訟即給付之訴,這便使在這種信托設立時由委托人轉移或者委托給受托人的財產權在性質上只能是債權??梢娫V訟信托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通過訴訟實現委托人之目的的

37、討債信托。(14)</p><p>  《韓國信托法》第7條與中國臺灣地區(qū)“信托法”第5條均將訴訟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盡管美國信托法以及其他任何一部英美法系國家與地區(qū)的信托法均未將訴訟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但卻并不能夠據此認為將訴訟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為這兩部信托法的創(chuàng)造。因為關于禁止設立訴訟信托的規(guī)定存在于《日本信托法》中,其第 11條的條文標題即為“以訴訟為目的的信托的禁止”。該條規(guī)定:“信托的實行,不得以實施訴

38、訟行為為主要目的。”在日本正是此條的適用致使訴訟信托成為無效信托。(15) 可見前述兩部信托法將訴訟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與《日本信托法》中的前述規(guī)定一致。</p><p>  《日本信托法》禁止設立訴訟信托有其獨特的社會背景。該法出臺的那一時期的日本有關法律中的律師代理原則規(guī)定,只有律師才有資格從事訴訟代理包括以討債為內容的訴訟代理,盡管當事人可以親自起訴應訴,但只要其打算尋求訴訟代理則必須通過委托律師進行。但在社

39、會上卻存在著若干不具備律師身份的“法律門外漢與品質惡劣的人物如訟棍等跳梁跋扈者(原文漢譯如此且其中“跳梁跋扈者”本身即為原文中的二組漢字——筆者注)”專以替人討債為常業(yè),且由于種種原因致使若干債權人可能會選擇規(guī)避律師代理原則,通過設立訴訟信托的方式委托這些人去替自己討債并由他們以債權人身份起訴債務人并在勝訴后將債務人為滿足債權而交付給他們的財產在扣除其應得部分后再轉交給該債權人,法律服務市場的秩序便因這些人的如此作為而遭到破壞。(16)

40、 在這一社會背景下被規(guī)定入該法中的以禁止設立訴訟信托為內容的第11條,其立法目的則顯然與此有關。依日本學者新井誠的歸納,對于這一條法律的立法目的日本法學界曾經先后提出過三種看法:其一是防止債權人利用訴訟信托規(guī)避律師代理原則;其二是防止前面提到的那些人利用訴訟信托進行以討債為內容的訴訟活動;其三是防止由訴訟信托所導致的</p><p>  《韓國信托法》與中國臺灣地區(qū)“信托法”的出臺時間比《日本信托法》要分別晚30

41、余年與70余年,尤其重要的是,上述《日本信托法》出臺時的社會背景在另外兩部信托法出臺當時的韓國與我國臺灣地區(qū)均根本不存在,且上述在日本法學界流行的通說之理由中的價值觀念在當時當地也是作為主流價值觀念被推崇;顯然,在這種情形下禁止設立訴訟信托對這兩部信托法而言已經屬毫無必要。這便使它們通過對《日本信托法》的變相抄襲將訴訟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不僅顯得毫無必要,而且還顯得過于盲目與非常不合時宜。在我國臺灣地區(qū)法學界已有學者對中國臺灣地區(qū)“信托法

42、”第5條關于訴訟信托為無效信托的規(guī)定持批評態(tài)度,賴源河、王志誠認為“訴訟信托所應禁止者應限于利用訴訟信托而獲取不當利益者”,且這一看法還系以上述在日本法學界流行的通說之理由為其理由;(21) 方嘉麟則以“唯法律潮流既走向鼓勵團體訴訟”為理由指出此條關于訴訟信托為無效信托的規(guī)定“究有無存在必要頗值推敲”,(22) 此點表明其實際上認為應當將此條從該法中刪除。這一態(tài)度在該地區(qū)法學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至于它的合理性則實屬顯而易見。</p

43、><p>  中國《信托法》第11條將訴訟信托與討債信托并列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這實際上表明在該法看來包括訴訟信托在內的任何一種討債信托均屬于無效信托。將訴訟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說到底也體現著該法對《日本信托法》中的相應規(guī)定的變相抄襲,而將除訴訟信托外的其他各種討債信托即非訴訟信托性質的討債信托也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則體現著該法相對于《日本信托法》、《韓國信托法》與中國臺灣地區(qū)“信托法”而言所具有的創(chuàng)新與特色。然而,僅從兩者出臺

44、的社會背景根本不同以及所謂律師代理原則在我國法律中亦屬并不存在的角度看,(23) 便可以認為中國《信托法》通過對《日本信托法》的變相抄襲將訴訟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顯得毫無必要且過于盲目;至于該法將非訴訟信托性質的討債信托也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則不僅亦屬毫無必要而且還實屬不可思議;由于這類討債信托對其受托人而言實際上僅意味著“受人之托,代人討債(當然是通過訴訟以外的途徑——筆者注)”,故從其運作結果的角度看,它與以討債為內容的非訴訟代理性質的委托

45、代理并無實質區(qū)別;我國法律一向并不禁止以討債為內容的非訴訟代理性質的委托代理,一向允許包括律師在內的任何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代理人通過訴訟以外的途徑代替</p><p>  五、關于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p><p>  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是指由委托人以特定財產權為信托財產并以依法不能夠享有該項財產權的人為其受益人而設立的信托。</p><p>  中國臺灣地區(qū)“

46、信托法”第5條將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這一規(guī)定系由關于該法立法草案的第6條演變而來:該條規(guī)定:“依法不得享有特定財產權的人,不得為受益人而享有與該權利之同一利益?!痹陉P于此條的立法理由中曾舉下例以作說明:外國人依該地區(qū)的土地法不能夠享有土地所有權從而亦不能夠作為以土地所有權為信托財產的信托的受益人而享受信托利益。(24) 聯(lián)系此兩條的精神來加以審視,可以認為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在內容上具體體現為:某人因另一人依法并無享有特定財

47、產權的資格從而并不能夠將該項財產權轉移給后者享有,但前者卻以該項財產權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并將后者指定為受益人并由此致使該項財產權經受托人管理或處理所生信托利益歸該人享受;顯然,前者設立這種信托無可爭議地具有規(guī)避法律的目的,而規(guī)避法律的目的則為非法目的的一種;可見這種信托實為目的違反法律的信托的一種。</p><p>  美國信托法實際上也將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視為無效信托,該法雖然并沒有將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專門規(guī)定

48、為無效信托,但其畢竟已籠統(tǒng)地將目的違反法律的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且此點由《美國信托法重述》(第3版)第29條中的有關內容所體現,而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則為目的違反法律的信托的一種,可見關于這種信托為無效信托在該法上顯然屬于確定無疑。盡管如此,由于一項關于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為無效信托的單獨規(guī)定在美國信托法中并不存在,故盡管該法也將這種信托視為無效信托,但不能夠據此認為中國臺灣地區(qū)“信托法”關于這種信托為無效信托的規(guī)定系對該法進行仿效的產物。

49、</p><p>  當然,將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專門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也并不是中國臺灣地區(qū)“信托法”的創(chuàng)造;因為關于禁止設立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的規(guī)定早已存在于《日本信托法》中,其第10條的條文標題即為“脫法信托的禁止”。該條規(guī)定:“依法令不能享有某項財產權者,不得作為受益人享受與該項財產權的享有者同樣的利益?!?在日本正是此條的適用致使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成為脫法信托從而被定性為無效信托。(25) 應當指出,《日本信托

50、法》并未像美國信托法那樣籠統(tǒng)地將目的違反法律的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在這種情形下該法通過專門規(guī)定禁止設立脫法信托單獨地將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定性為無效信托,這從立法技術角度看卻并無瑕疵。然而,中國臺灣地區(qū)“信托法”第5條卻畢竟像美國信托法那樣也籠統(tǒng)地將目的違反法律的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在已有此規(guī)定情形下該法還另行將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再單獨地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這從立法技術角度看卻顯然存在瑕疵:此項單獨規(guī)定因已為前面那一項籠統(tǒng)性規(guī)定所包容故它實際

51、上體現著對存在于此項規(guī)定中的某項內容的重復。我國臺灣地區(qū)學者方嘉麟已經注意到這一點;他在評論存在于中國臺灣地區(qū)“信托法”中的此項單獨規(guī)定時指出該規(guī)定即“受益人為不得受</p><p>  中國《信托法》與《毛里求斯信托法》均未將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專門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但前者第11條與后者第12條第2款畢竟也籠統(tǒng)地將目的違反法律的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由于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為目的違反法律的信托的一種,可見關于這種信托為

52、無效信托在這兩部信托法上顯然也屬于確定無疑。應當指出,中國《信托法》的制定深受中國臺灣地區(qū)“信托法”的影響;但在將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確認為無效信托這一點上它卻并未仿效后面這部信托法,而是仿效美國信托法,正是這一仿效使它避免了后面這部信托法在立法技術上存在的上述瑕疵;此點的確值得肯定。</p><p>  六、關于無效信托的法律后果</p><p>  這里所稱的無效信托的法律后果特指當信托

53、財產在信托被確認無效(包括因被撤銷而歸于無效)之前便已經被轉移給受托人占有的情形下由該項確認無效所導致的法律后果。</p><p>  美國信托法在原則上將歸復信托的產生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的法律后果,《美國信托法重述》(第2版)第411條是關于無效信托的一般規(guī)定;此條規(guī)定:“財產所有人無償地轉移財產并且適當地明示了關于受讓人應當以信托方式持有該項財產的意圖,但該項信托無效,則產生一項歸復信托由該受讓人持有該項財產并以

54、該轉讓人或者其遺產為受益人,除非該轉讓人已適當地明示了關于不成立歸復信托的意圖?!?lt;/p><p>  《毛里求斯信托法》將返還財產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的法律后果:其第13條規(guī)定:“在信托無效情形下,由受托人占有的任何信托財產都應當按照法院根據本法第12 條第6款作出的命令全部移交給委托人;如果委托人已經死亡,該項財產應當被作為委托人在死亡時所擁有的財產的一部分移交給其繼承人?!庇捎谛磐胸敭a系由委托人在無效信托設立時轉

55、移給受托人占有,可見此條中的“將信托財產移交給委托人”實際上也就是“將信托財產返還給委托人”。《韓國信托法》與中國臺灣地區(qū) “信托法”對于無效信托的法律后果均并未作出規(guī)定,但在韓國與我國臺灣地區(qū)均制定有民法典,且這兩部信托法均并未明文規(guī)定排斥適用民法典來對信托進行規(guī)制。我國臺灣地區(qū)學者方嘉麟指出:“無效信托的法律效果取決于信托法與民法(指民法典——筆者注)”,(28) 且其在確認信托無效在法律上等于自始不成立的基礎上進而指出:“倘信托自

56、始不成立,則原則上應回復至信托發(fā)生前的原狀,故若委托人已將信托財產轉予受托人,受托人自應將該財產轉回予委托人?!?29) 該學者的這一看法,因系從信托法與民法典的關系角度立論,從而既可以被用以說明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無效信托的法律后果,又可以被用以說明韓</p><p>  應當指出,美國信托法與另外三部大陸法系信托法在對關于無效信托之法律后果方面的差異僅僅是表面上的。美國信托法上的歸復信托是指在轉讓人雖然已經將特定財

57、產轉移給受讓人占有,但前者卻存在可因推定而得知的關于其并無使后者享有對該項財產的受益權的意圖的情形下由法律在他們之間強制設立的信托。(31) 就任何信托而言,其委托人同時也是財產所有人兼財產轉讓人,其受托人則同時也是財產受讓人。故就因無效信托所導致產生的歸復信托而言,依《美國信托法重述》(第2版)第411條的精神其仍然系以該無效信托的受托人為受托人但卻系以該無效信托的委托人為受益人,不僅如此,由于導致無效信托設立的信托行為必然為無效行為

58、,從而它并不能夠導致關于信托財產的法律所有權被轉移給該受托人享有,故在這種歸復信托產生后只要該委托人即受益人并未通過另行實施其他行為將該所有權轉移給該受托人享有,在這種情形下該所有權便仍然由該委托人即受益人享有?!睹绹磐蟹ㄖ厥觥罚ǖ?版)第410條規(guī)定:“當信托財產的法律所有權與全部受益權歸屬于同一人時,歸復信托終止?!痹诖藯l適用情形下,在信托被確認無效后只要委托人并未通過另行實施其他行為將關于信托財產的法律</p>&

59、lt;p>  作為民事特別法的中國《信托法》對于無效信托的法律后果也并未作出規(guī)定。但在我國卻存在作為民事普通法的《民法通則》,該法第61條第1款前段規(guī)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痹谇懊嬉徊糠刹⑽疵髁钆懦膺m用情形下此段顯然能夠適用于對無效信托的處理,正是這一適用使在我國返還財產也成為無效信托的法律后果。此點表明該法在實際上也是將返還財產視為無效信托的法律后果,在這一方

60、面它的態(tài)度與上述四部域外信托法的態(tài)度相同。</p><p><b>  注釋:</b></p><p>  ① 無效信托包括由信托法專門規(guī)定為無效的無效信托與因適用其他民事法律關于無效法律行為或曰無效民事行為(無效合同、無效遺囑或者其他無效法律行為)的規(guī)定而歸于無效的無效信托兩類,其中只有前面一類才屬于帶有為信托法所鑄造的個性的無效信托且只有對它才有可能從信托比較法角

61、度出發(fā)來進行研究。</p><p> ?、?存在于大陸法系國家與地區(qū)的信托單行法除這里提到的五部外還包括《以色列信托法》、《委內瑞拉信托法》、《巴拿馬信托法》、《南非信托管理法》以及《美國路易斯安那州信托法典》,但它們均未規(guī)定無效信托。</p><p> ?、?反對永久持有規(guī)則(rule against perpetuties)為美國財產法中的一項規(guī)則;這一規(guī)則的內容是:任何將來的利益在被

62、創(chuàng)設后,除非在享受它的人的終生加上其死亡后的21年這段時間內被給予該人,否則便應當被確認為無效(此點參見Oseph William singer,introduction to property,中信出版社2003年影印版,第318頁)??梢娺`反反對永久持有規(guī)則的信托是指其存續(xù)期間超過了為反對永久持有規(guī)則所限定的將來利益存續(xù)期間的信托;盡管美國信托法將這種信托規(guī)定為無效信托,但嚴格說來這種信托卻是因違反財產法而歸于無效,而并不是因違反信

63、托法而歸于無效。</p><p> ?、堋肮蛄妓住睘榇箨懛ㄏ得穹ㄖ械囊粋€概念;存在于此條中的“公共政策”為英美法中的一個概念,存在于被引用的中國《信托法》第11條中的“社會公共利益”為我國法律中的一個概念,這兩個概念均相當于大陸法系民法中的“公序良俗”。此點參見于飛:《公序良俗原則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 41~42頁。</p><p> ?、?1959年問世的《美國信托法

64、重述》(第2版)共有460條,2003年問世的《美國信托法重述》(第3版)僅有69條;故美國有關學者在介紹美國信托法時往往同時引用這兩版中的有關內容以作為依據。例如美國學者安德森的這一介紹便是如此。參見Roger W. Andersen, Understanding Trusts and Estates, LexisNexies, 2003, Chapter 4: Private express trusts(pp.81-118)。&l

65、t;/p><p> ?、?這里的討債信托是指非訴訟信托性質的討債信托,而訴訟信托則為討債信托的一種;對于此點在本文第五部分中有詳細介紹。——筆者注</p><p> ?、?《韓國民法典》第406條第1款規(guī)定:“債務人明知有害于債權人,而實施以財產權為標的法律行為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其撤銷或恢復原狀?!?lt;/p><p>  ⑧ 參見Lord Hailsham of S

66、t, Halsbury's Law of England, volume 48: Trusts, Butterworths, London, 1984. paras 551, 553。</p><p> ?、?Andrew Iwobi,Essential Trusts,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影印版,第11頁。</p><p> ?、?參見賴源河、王志誠:《現代信托法論》(增訂3版

67、),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頁。</p><p>  (11) 謝哲勝:《信托法總論》,臺灣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218頁。</p><p>  (12) 謝哲勝:《信托法總論》,臺灣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109頁。</p><p>  (13) 《韓國信托法》第1條與中國臺灣地區(qū)“信托法”第1條均規(guī)定信托是指由“委托人將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

68、并由后者為受益人利益進行管理或者處分”,中國《信托法》第2條則規(guī)定信托是指由“委托人將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并由后者為受益人利益進行管理或者處分”,故本文在這里才將“轉移”與“委托”并列使用。</p><p>  (14) 此點可由下述內容佐證:在日本有學者將“訴訟信托”定義為“以信托訴訟或者討債為主要目的而設立的信托”(參見[日]中野正俊、[中]張軍建:《信托法》,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63~64頁),在我

69、國臺灣地區(qū)有學者則以通過訴訟方式運作的討債信托為例來闡明訴訟信托,參見賴源河、王志誠:《現代信托法論》(增訂3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頁。</p><p>  (15) 參見[日]新井誠:《信托法》,日本有斐閣株式會社2002年版,第186頁。</p><p>  (16) 參見[日]新井誠:《信托法》,日本有斐閣株式會社2002年版,第187頁。</p>

70、<p>  (17) 參見[日]新井誠:《信托法》,日本有斐閣株式會社2002年版,第187頁。</p><p>  (18) 《日本民法典》第90條規(guī)定:“以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為標的的法律行為無效”。</p><p>  (19) 參見[日]新井誠:《信托法》,日本有斐閣株式會社2002年版,第188~189頁。</p><p>  (20)

71、 參見[日]新井誠:《信托法》,日本有斐閣株式會社2002年版,第189頁。</p><p>  (21) 參見賴源河、王志誠:《現代信托法論》(增訂3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頁、第65~66頁。</p><p>  (22) 參見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論與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69頁。</p><p>  (23) 關于律師

72、代理原則在我國法律中并不存在可由《民事訴訟法》的下述規(guī)定佐證:其第58條第2款規(guī)定:“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p><p>  (24) 參見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論與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67頁。</p><p>  (25) 參見[日]新井誠:《信托法》,日本有斐閣株式會社2

73、002年版,第186頁。</p><p>  (26) 參見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論與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67頁。</p><p>  (27) 參見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論與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67頁。</p><p>  (28) 參見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論與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75頁。<

74、/p><p>  (29) 參見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論與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56頁。</p><p>  (30) 黃立:《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28頁。</p><p>  (31) 參見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Group, 1999,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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