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體商標功能性判斷研究-以歐美法比較為中心.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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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在商標類型多元化的背景下,功能性審查成為非傳統(tǒng)商標的審查難點,尤以立體商標的功能性判斷最為典型。美國法院最先在司法實踐中對該問題予以關注,并形成了影響論、競爭必需論、二分法等理論。歐盟也在近十年的司法實踐中確立起功能性判斷的標準和原則。
  隨著中國《商標法》的修改,立體商標進入商標法保護范圍,司法實踐中相關案件也浮出水面。因此,研究歐美立體商標功能性判斷的發(fā)展過程及其判斷標準的具體內(nèi)涵,進而檢視中國商標立法和司法實踐的不足,無疑

2、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美國和歐盟都堅持以保護公共利益這一商標法宗旨來判斷立體商標的功能性,但在是否采用統(tǒng)一的判斷標準,是否劃分功能性類型,是否將替代性選擇作為功能性認定的關鍵因素以及實用專利到期后可否作為立體商標進行保護四方面存在差異。這些差異也是當前學界和實務界爭執(zhí)的焦點。為了回答該等問題,同時也達到“洋為中用”的目的,本文分析進路是:首先從美國和歐盟的相關判例著手分析兩者關于立體商標功能性判斷的發(fā)展進程,并考察其不同判斷標

3、準的內(nèi)涵;然后將美國和歐盟的判斷體系進行比較,分析其利弊;最后反觀中國商標立法及司法實踐之不足,并提出建議。
  除前言外,本文共分三章,并按照以上分析進路對各章內(nèi)容進行安排。通過分析及比較歐美立體商標功能性的判斷標準,本文認為,競爭必需論抓住了功能性判斷的要義,并借助對替代選擇數(shù)量和質(zhì)量的強調(diào),有效平衡商標法中諸種利益關系,實現(xiàn)商標法的目的。因此,中國商標法應在準確解釋功能性各情形的基礎上,完善以“競爭必需論”為標準的功能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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