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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內 容 提 要 : 法 官 個 體 本 位 與 法 院 整 體 本 位 是 法 院 建 構 與 運 行 的 兩種 基 本 模 式 。 我 國 法 院 改 革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呈 現 出 對 法 官 個 體 本 位模 式 的 趨 從 , 但 憲 法 制 度 安 排 、 法 院 在 政 治 結 構 中 的 地 位 、 司 法的 社 會 生 態(tài) 、 對 法 官 的 激 勵 與 約 束 條 件 以 及 綜 合 統(tǒng) 籌 運 用 審 判 資
2、源 的 要 求 等 , 都 決 定 了 我 國 法 院 建 構 應 當 堅 持 法 院 整 體 本 位 。 學術 界 從 技 術 化 層 面 論 證 的 “法 官 獨 立 ”以 及 以 此 為 核 心 的 法 官 個體 本 位 , 都 經 不 起 實 踐 邏 輯 的 檢 驗 。 法 院 改 革 的 方 向 , 不 應 是 從法 院 整 體 本 位 轉 向 法 官 個 體 本 位 , 而 應 是 從 以 院 庭 長 為 主 導 的 法院
3、整 體 本 位 轉 向 以 法 官 為 主 導 的 法 院 整 體 本 位 。 當 前 法 院 的 綜 合配 套 改 革 亦 應 在 這 一 理 念 下 進 行 , 滿 足 并 完 善 法 院 整 體 本 位 所 要求 的 基 本 要 素 。關鍵詞: 關鍵詞:法院改革;法官個體本位;法院整體本位;法官獨立目錄 目錄一、引言 二、法院建構與運行的基本模式及我國法院改革的取向三、“法官獨立”在我國法學理論中是如何被證成的四、我國法院為什么必
4、須堅持法院整體本位五、法官主導下法院整體本位模式的基本要素一、引言 一、引言我國法院在體制、機制以及人員結構等方面正經歷著一場前所未有的改革。盡管社會各界都對改革的難度保有預期,但從當下情況看,改革的復雜性及其實際面臨的問題依然超出了人們的想象。無論改革方案本身還是方案實施中呈現出的狀態(tài),都不完全符合人們的某些期待。理論界對改革方案的批評主要集中于改革在“去行政化”方面不夠徹底,學者們力倡的法官獨立自主判案的目標未能完全實現。比如,院庭
5、長、審委會在案件處理或決定過程中的“行政化”權力還有所保留;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可能會造成對法官的不恰當約束和對法官正當履職行為的不公正處理;人財物省級統(tǒng)管會增大省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控制權力,導致下級法院對上級法院的行政化依附,從而損害審級的獨立性。為此,一些學者主張,法院改革需要在進一步“去行政化”方面著手,弱化或消除一切可能造成行政化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更全面地放權于法官或合議庭;減少副院長職數甚至取消副院長設置;取消審判庭,相應取消
6、庭長、副庭長職位;進一步減少甚至取消審委會討法院整體本位轉向法官個體本位,而是要在堅持法院整體本位的基礎上,從院庭長主導轉向以法官為主導。脫離中國實際主張法官獨立以及簡單、教條化地強調“去行政化”,抑或片面地理解“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不僅難助于法院改革的實際推進,甚至易將法院改革引入歧途。二、法院建構與運行的基本模式及我國法院改革的取向 二、法院建構與運行的基本模式及我國法院改革的取向法官個體本位與法院整體本位并不是司法理論中
7、的既有范疇,也不是實踐中約定俗成的概念,而是根據語詞意涵對法院建構與運行模式所作的概括和分類。所謂的“法官個體本位”“法院整體本位”與既往我國法學理論中的“法官獨立審判”“法院獨立審判”在很大程度上有所重合,但二者的認識角度并不完全相同?!皟煞N獨立”重在體現不同主體的消極的、不受干預的權利,“兩種本位”重在強調不同主體在法院內外格局中的重心或基礎地位。相應地,兩者關涉的范圍也有較為明顯的區(qū)別。比較而言,以后者為視角,更能全面反映法院建構
8、與運行的整體性。借助對不同模式差異的辨識,也能進一步看出我國法院改革的取向。(一)法官個體本位與法院整體本位的差異 (一)法官個體本位與法院整體本位的差異首先,司法產品的生產者和負責者不同。在法官個體本位模式中,法官是司法產品的生產者,法官對司法產品的質效全面負責。在法院整體本位模式中,法院是司法產品的生產者及質效的全面負責者。此處需要明確一個前提:生產者與負責者的主體地位是相對于什么而成立的。一種理解是相對于包括當事人以及與案件有利害
9、關系的各主體的外部社會而成立;一種理解是相對于法院內部而成立。從司法產品的公共性出發(fā),只有面向外部社會、具有社會識別性、在外部社會結構中具有獨立地位的主體,才應當被認為是司法產品的生產者與負責者。這意味著,即便法官在法院內部具體實施審判行為,并對內部機構負責,假如在外部社會結構中不具有獨立主體地位以及個體的社會識別性,亦不足以被認為是司法產品的生產者或負責者,相應的模式也就不能被視為“法官個體本位”。其次,法官與法院以及法院內部成員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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