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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審計決定與民事判決沖突的原因及對策思考張珂璞在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并作出審計決定后,時常遇到審計決定與民事判決的沖突問題。案例一:某市外環(huán)高速路工程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由市財政負責撥款、市高速路指揮部負責項目建設(簡稱建設單位)。2000年9月,某路橋公司(簡稱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定了高速路A路段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市審計局依據審計法和市政府委托對建設單位實施審計,發(fā)現該單位被施工單位高估冒算、多計工程量,
2、從而多付工程款800余萬元的問題后,依法作出《審計決定》,要求建設單位迅速追回多付的款項。建設單位依據《審計決定》,多次催要款項而無果,便采取后期資金不付給的辦法來達到落實審計決定的目的。但是,施工單位依據合同,直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建設單位履行合同,如期給付各項款額及滯納金的請求。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工程量的調整經建設單位施工現場有關人員簽字認可,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意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對市審計機關就該路段工程
3、價款作出的審計決定不予采信。一審判決,建設單位敗訴。建設單位不僅沒有要回高估冒算的款額,反而付出了幾十萬元的滯納金及訴訟費。建設單位不服,上訴無果。該案中,施工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沒有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是以合同糾紛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導致了民事判決間接否定了審計決定,形成民事判決與審計決定的沖突。案例二:某國有甲公司(建設單位)建設年產10萬噸尿素工程是省重點建設項目。1999年1月甲公
4、司與乙公司(施工單位)簽定主廠房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000年7月完工,建設單位認為施工單位提交的結算書存在高估冒算等問題,未按結算書支付全部工程款。2000年10月,施工單位以建設單位逾期審核其工程結算、故意拖欠工程款為由,向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建設單位支付拖欠工程款等事項。市中級法院在訴訟中委托一家造價咨詢公司進行工程結算審核后,判決建設單位敗訴。建設單位不服,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建設單位敗訴。建設單位
5、對二審判決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與此同時,建設單位將判決結果報告省政府,認為施工單位承包的項目存在高估冒算、高套定額,將導致近700萬元國有資產流失。經省政府批準,省審計廳對該建設項目工程決算進行了審計,結果是:施工單位多計材料價差165萬元;高套、錯套定額多計工程費用28萬元;多計工程量132萬元。據此,省審計廳作出審計決定,施工單位送審工程決算總額2667萬元,審計認定結果為2342萬元,核減工程價款325萬元。該案中
6、,審計機關依法對已進入民事訴訟程序的國家建設項目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審計,并作出審計決定,從而導致審計決定間接否定民事判決,形成了審計決定與民事判決的沖突。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是《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的職責。審計機關依法查處建設項目中高估冒算、高套定額、亂取費用,以及不按設計、合同約定要求施工、偷工減料、弄虛作假等行為,可以有效揭露建設項目中的的腐敗行為,保障國家資金的安全和國家利益不受損失。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是市場主體實現權利
7、義務的基本形式,國家建設項目的實施也是建立在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的基礎上,受到合同法的保護。當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進行了審計并作出審計決定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履行該項目合同價款發(fā)生爭議時,訴至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審判程序,就會形成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與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沖突。由此看來,審計法與合同法在調整國家建設項目所涉及的行程序,只要當事人提起訴訟,法院就會受理,啟動訴訟程序。因此,在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決定作出后,當事人如果對審
8、計決定不服,可有兩種選擇:一是選擇行政復議,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是直接訴諸人民法院進入民事審判程序。如果當事人作出后者選擇時,則民事判決與審計決定的沖突的可能性就成為了必然性。(三)法律在調整行政關系和民事關系上的交叉是造成民事判決與審計決定沖突的根本原因。法律是以不同的社會關系作為調整對象,因為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同,所以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門。行政法調整的是以行政指令和服從為特征的行政隸屬關系,屬于公法調整范圍;而合
9、同法調整的是以協(xié)商原則為特征的平等社會關系,屬于私法調整范圍。合同糾紛屬于私法案件應由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糾紛屬于公法案件,原則上屬行政救濟,由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某些社會關系不能簡單區(qū)別為公法或私法調整。國家建設項目不僅涉及具有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即私法關系,同時國家財政資金在市場領域的投資和運作,也涉及到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即公法關系。此類案件糾紛,應由哪個機關管轄,適用何種救濟程序,在現實中會有不
10、同的解決方案,這將導致民事判決與審計決定在實際操作中的沖突。由此可見,法律在調整行政關系和民事關系上的交叉是造成民事判決與審計決定沖突的根本原因。二、對策思考解決民事判決與審計決定沖突的法律對策的思考:(一)確定管轄權及案件管轄優(yōu)先原則,實行行政和司法共同救濟。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下,要從源頭上解決民事判決與審計決定的沖突。首先,確定管轄權原則。對國家建設項目這類審計法和合同法共同調整的社會關系,人民法院有權對國家建設項目合同進行立案受
11、理;審計機關有權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jiān)督。其次,確定案件管轄優(yōu)先原則。在國家建設項目的民事審判和審計監(jiān)督中,以誰先受案來確定優(yōu)先管轄。當審計機關已開始對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jiān)督,即審計監(jiān)督優(yōu)先,當事人就該項目合同糾紛再提起民事訴訟時,民事審判可暫不介入。人民法院可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告知當事人向審計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反之,國家建設項目已經進入民事審判程序,即民事審判權優(yōu)先。對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國家建設項目合同糾紛民事案件,
12、審計機關不再介入該項目的價款審計。其三,確定行政和司法救濟原則。當事人對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有關工程價款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最后的裁決。上述觀點,首先明確了合同法與審計法所確立的民事審判權和審計監(jiān)督權都是解決國家建設項目合同管轄沖突的法律依據,否則便陷入了民事審判與審計監(jiān)督相互之間的無序制約,導致行政決定與司法判決的沖突。其次確立的管轄優(yōu)先原則,使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解決這類沖
13、突有了可能。其三審計決定作出后,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無論民事審判管轄在先,還是審計監(jiān)督管轄在先,最終沒有脫離司法的監(jiān)督。(二)確定審計決定的證據優(yōu)先原則。審計決定的證據優(yōu)先原則即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在民事審判中可以作為當然的有效證據,除非有相反證據推翻該審計結論,否則審計決定應該作為判決的依據。這是因為國家建設項目涉及的領域專業(yè)性強,審計機關作為國家專門的經濟監(jiān)督部門,對這類專業(yè)性很強的領域作出的決定是具有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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