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第七章 中國傳統(tǒng)法律的僵持:明清時期的法律制度,shoco@126.com,一、明初立法思想與立法活動,(一)重典治國的立法思想重典治吏與重典治民。(二)《大明律》的制定朱元璋建立吳政權的元年(公元1367年)冬,命李善長等進行擬訂新律的工作。當年十二月《大明律令》制定完成,共有令一百四十五條,律二百八十五條,奠定了《大明律》的基本雛形。明王朝建立后,朱元璋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開始聽講唐律,洪武六年命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
2、大明律,次年完成,該《大明律》在體例上一準于唐,共十二篇,六百六十條。,(二)《大明律》的制定,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重修《大明律》,改變唐以來的法典編纂體例,以名例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設吏、戶、禮、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將《欽定律誥》一百七十條附于明律之后,頒行天下,《大明律》最終完成。,(二)《大明律》的制定,《大明律》共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條,其篇目為:1、名例律一卷,內分五刑、十惡、八議
3、;2、吏律二卷,分職制、公式;3、戶律七卷,分戶役、田宅、婚姻、倉庫、課程、錢債、市廛;4、禮律二卷,分祭祀、儀制;5、兵律五卷,分宮衛(wèi)、軍政、關津、廄牧、郵驛;6、刑律十一卷,分盜賊、人命、斗毆、罵詈、訴訟、受贓、詐偽、犯奸、雜犯、捕亡、斷獄;7、工律二卷,包括營造、河防。,(三)明《大誥》的編纂,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時,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間,又親自主持編定御制《大誥》,共四篇二百三十六條,其中包括:1、洪武十八年頒
4、布的《御制大誥》七十四條;2、洪武十九年頒布的《御制大誥續(xù)編》八十七條;3、洪武十九年頒布的《御制大誥三編》四十三條;4、洪武二十年頒布的《大誥武臣》三十二條。,(四)《問刑條例》的出現(xiàn),明初已有條例出現(xiàn),孝宗弘治十一年(公元1598年)下詔修訂《問刑條例》,弘治十三年議定《問刑條例》二百九十七條,頒行天下,與律并行。其后世宗嘉靖與神宗萬歷年間幾次修定《問刑條例》,尤其是萬歷十三年頒布的《問刑條例》已達三百八十二條,并以“律為正文
5、,例為附注”的體例,與明律合編刻印,名為《大明律附例》。,(五)《明會典》的完成,《明會典》作為明朝官修的行政法典,其編纂始于英宗朝,完成于孝宗弘治十五年,共一百八十卷,后又經(jīng)正德、嘉靖、萬歷年間幾次重修。《明會典》仿照《唐六典》的編纂體例,以六部官制為綱,分述各行政機構的職掌、建制、沿革、管理制度以及禮儀、禮制及其它制度。,二、明代行政法律規(guī)范,(一)行政管理體制明初沿襲元朝舊制,設中書省統(tǒng)領六部,設都督府管理軍事,設御史臺職掌監(jiān)
6、察,統(tǒng)稱“三大府”。地方設行中書省與行都督府。后來朱元璋廢除丞相制度,消除君權與相權之間的矛盾。首先設立通政使司以剝奪丞相查閱奏章的權力,最終廢除中書省、三省制度以及丞相官職,皇帝獨攬大權,六部直接對皇帝負責。,(一)行政管理體制,但鑒于皇帝缺乏輔臣,后來朱元璋開始從翰林院等機關選拔官員加給殿閣大學士銜,負責草擬詔諭。明成祖時,命翰林院侍讀、編修、檢討等文學侍從官員入值文淵閣,正式稱為內閣,并參與機務。明宣宗時,開始選拔六部尚書入主內
7、閣,內閣開始權勢日重。地方上在廢除行中書省的同時,設承宣布政使司(主管民政與財政)、提刑按察使司(主管司法)、都指揮使司(主管軍事),合稱“三司”。省以下分府、縣兩級,府設知府,縣設知縣。,(二)職官管理制度,1、職官的選任明朝職官的選任,大概有四種方法:“曰學校,曰科目,曰薦舉,曰銓選。學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進之,薦舉以旁招之,銓選以布列之,天下人才盡于是矣。”(《明史·選舉志》)其中科舉是最基本的途徑。科舉考試分為
8、鄉(xiāng)試(省試)、會試(京試)、殿試(廷試)。中鄉(xiāng)試者為舉人,中會試者參加由皇帝主持的殿試。殿試分三甲,一甲三名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賜同進士出身。朱元璋時開始專用四書五經(jīng)命題,限定只用程朱經(jīng)義解題。明宣宗時創(chuàng)立“八股”格式(破題、承題、起講、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正式形成“八股取士”制度。,(二)職官管理制度,2、職官的考核考核分考滿與考察兩種。考滿是對所有官員全面的考核,無論內外官,任職滿三年為初考,
9、滿六年為再考,滿九年為通考??己说慕Y果分稱職、平常與不稱職,以此決定官員的升留與降職??疾焓嵌ㄆ趯韧夤龠M行的,分外察與京察。以京官為對象的京察六年進行兩次,以外官為對象的外察三年一次??疾斓臉藴视邪隧棧骸霸回潯⒃豢?、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罷、曰不謹。”(《續(xù)文獻通考·選舉考》),(三)行政監(jiān)察制度,開始沿襲唐宋之制,設御史臺為中央監(jiān)察機關。洪武十五年改稱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為長官,下設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等官
10、,負責糾察彈劾全國大小官吏,并參與重大疑難案件的審理與復審工作,監(jiān)督法律的執(zhí)行。地方監(jiān)察按省制增設十三道監(jiān)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分別掌管地方監(jiān)察事務。另外御史出巡時,可被皇帝特命兼管其他事務,兼管軍事的稱“提督”,兼管行政、財政的稱“巡撫”,三者兼管的稱“總督”,其中總督與巡撫有“便宜行事”的權力。監(jiān)察機關除都察院系統(tǒng)外,還創(chuàng)設了六科給事中組織,在六部設立六科給事中,各科設給事中一人,左右都給事中各一人,負責監(jiān)督六部官吏。,三、明代民事
11、經(jīng)濟法律規(guī)范,(一)民事法律規(guī)范繼續(xù)保留戶籍管理制度,將居民劃分為軍戶(承擔兵役)、民戶(承擔錢糧差役)、匠戶(從事官營手工業(yè))、灶戶(從事官營鹽業(yè)生產(chǎn))等若干種類。軍戶、匠戶、灶戶不得隨意流動。為控制更多民戶,嚴禁誘騙略賣良民為奴,禁止一切形式的人身買賣,限制蓄養(yǎng)奴婢的數(shù)量。根據(jù)明律的規(guī)定,十六歲為成丁,開始服役,至六十歲免役。保護所有權強調先占原則,保護先占者的利益。,(一)民事法律規(guī)范,契約形式已相當規(guī)范,除雙方當事人要簽
12、字畫押外,中人、保人也要副署之,并負有連帶責任。訂立契約的程序大大簡化,僅強調不動產(chǎn)買賣與奴婢買賣必須稅契印契,田宅買賣過割賦稅,并且出現(xiàn)了許多新的契約形式(如合伙契約等)。婚姻家庭繼承制度方面,明朝基本沿襲唐宋舊制,但內容更加詳密。,(二)經(jīng)濟法律規(guī)范,1、工商禁榷制度建立匠戶匠籍制度。匠戶采取“輪班”(三歲一役,役不過三月)、“輸班”(每月二十日,不赴班者須罰銀六錢)制。一旦編入匠籍,世代為官府服役,不許脫籍。專賣制度非常發(fā)達
13、,《鹽法》、《鹽引條例》先后頒行。鹽專賣實行鹽引制,灶戶專門負責煮鹽,官府收購,商人向官府交納相應的錢、糧,取得運輸、銷售的許可證——鹽引,憑引到產(chǎn)鹽地領鹽后將鹽販賣到指定地區(qū)銷售。,(二)經(jīng)濟法律規(guī)范,市場管理法規(guī)非常發(fā)達,主要表現(xiàn)在: (1)嚴格統(tǒng)一度量衡的標準;(2)嚴格規(guī)定市場管理機關在平抑物價上的責任;(3)嚴格管理市場交易的中介人——牙行、埠頭。,(二)經(jīng)濟法律規(guī)范,2、財政金融法規(guī)賦稅法律制度在前期仿照
14、唐朝兩稅法,核定天下土地,分夏、秋兩季征收賦稅,后期頒行“一條鞭法”,將各項復雜的徭役與田賦合并,統(tǒng)一征斂,將過去按戶按丁攤派的徭役改為按田畝計算,統(tǒng)一征收銀兩,再由政府雇人服役。明朝貨幣分錢、鈔兩種,分設“錢法”與“鈔法”專條。規(guī)定錢、鈔由政府統(tǒng)一鑄造,嚴禁私自鑄造。錢由工部寶源局鑄造,以“文”為單位;鈔由戶部統(tǒng)一印制,以“貫”為單位,與錢“相兼使用”。,四、明代刑事法律規(guī)范,(一)“輕其所輕、重其所重”的刑法原則清人薛允升曰:“
15、大抵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較明律為重,賊盜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明律則又較唐律為重。”(《唐明律合編》卷九)(二)加重處罰反逆大罪對謀反、謀大逆等罪,明律規(guī)定:“凡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者,皆斬;其十五歲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產(chǎn)入官?!楣士v隱藏者斬?!睌U大“十惡”重罪的范圍
16、,如“不義”罪的擴大。,(三)嚴禁臣下結黨與內外勾結,增設奸黨罪,羅列奸黨罪的種種表現(xiàn):1、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2、大小官員巧言進諫,請求寬免死罪之人而暗中邀買人心者;3、司法機關不執(zhí)行法律,聽從上級命令而故意出入人罪者;4、奸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5、擅自任命官員者;6、官吏與普通百姓“上言大臣德政者”。凡犯奸黨罪,一律處斬刑。此外,還嚴禁宦官與后妃、外戚干預朝政,嚴禁內外官勾結。,(四)嚴懲官吏瀆職與貪贓犯罪
17、,明確官吏的職責權限,對不能盡職盡責的官吏給予行政處罰與刑罰制裁。嚴懲貪贓枉法的官吏,繼續(xù)沿用唐律的“六贓”罪名——監(jiān)守盜、常人盜、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竊盜、坐贓,于律首置“六贓圖”,依照“凡官吏受財者,計贓科斷”的原則,將各種贓罪的具體量刑詳細加以羅列。另外,專設“受贓”一篇,列有各種贓罪十一條及其具體處罰。明律對贓罪的量刑明顯重于唐宋,尤其對御史等“風憲官”犯贓,更是加重懲罰。,(五)增設新的刑罰,1、充軍刑強制犯人到邊遠地
18、區(qū)屯種或充實軍伍的刑罰,次于死刑而重于流刑。充軍的地點分極遠、煙瘴、邊遠、邊衛(wèi)、沿海與附近五等,刑期分終身(本人畢生充軍,死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與永遠(本人死后子孫后代接替而繼續(xù)充軍)兩種。2、以役代刑3、枷號刑4、廷杖5、法外酷刑,五、明代司法制度,(一)司法機關體系中央司法機關體系由刑部(審判機關)、大理寺(復核機關)與都察院(監(jiān)察機關)組成,合稱“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難案件,由三法司聯(lián)合審判,稱為“三司會審”。地方建制為
19、省、府(州)、縣三級。省設提刑按察使,專管司法審判事務。府(州)、縣的司法權仍由行政機關兼理,知府、知縣等地方行政長官掌握司法審判事務。于各州縣及鄉(xiāng)之里社設立申明亭,以調解處理一般民事糾紛。軍戶的訴訟由軍事司法機關負責。,(二)會官審錄制度,1、三司會審與圓審繼承唐朝“三司推事”制度,凡遇有重大疑難案件,均由三法司長官刑部尚書、大理寺卿與都御史共同審理,最后由皇帝裁決,稱“三司會審”。對于特別重大案件,或經(jīng)反復審判而人犯仍然翻異
20、不服的案件,則由皇帝令三法司長官,會同吏、戶、禮、兵、工五部尚書和通政使等九卿會審,稱“圓審”,其判決仍需奏請皇帝審核批準。2、朝審對已決在押囚犯的會官審理,是古代錄囚制度的延續(xù)與發(fā)展。由朱元璋的“會官審錄”制度發(fā)展而來,后來形成由三法司與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審理大案重囚的“朝審”制,是清代秋審和朝審制度的發(fā)端。,(二)會官審錄制度,3、大審一種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監(jiān)會同三法司官員審錄囚犯的制度,每五年舉行一次。4
21、、熱審每年暑天小滿后十余日,由太監(jiān)和三法司審理囚犯,一般輕罪決罰后立即釋放,徒流罪減等發(fā)落,重囚可矜疑及枷號者則請旨定奪。,(三)廠衛(wèi)干預司法,廠,指東廠、西廠和內行廠,是由太監(jiān)組成的特務機關。衛(wèi),即錦衣衛(wèi)。廠衛(wèi)秘密監(jiān)督司法審判活動廠衛(wèi)直接參與司法審判。官府會審獄案和錦衣衛(wèi)北鎮(zhèn)撫司拷訊重囚,廠衛(wèi)派人監(jiān)視,稱為“聽記”。廠衛(wèi)還可隨時到各官府、各城門訪緝、查訊,稱為“坐記”。此外,宦官審訊錄囚活動更是司空見慣。廠衛(wèi)還自設特別法庭,任
22、意刑訊問罪。廠衛(wèi)所使用的刑罰手段異常殘忍,簡直五花八門,無所不用其極。,六、清代立法思想與立法成就,(一)“參漢酌金”的立法思想(二)《大清律》及其附例的沿革順治二年(公元1645年),清廷設律例館負責修律,次年律成,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律文四百五十九條,篇名條目一準明律。律文之后附相關“條例”,共三百三十多條??滴跫次缓螅瑸榻鉀Q律與例之間的矛盾,編制《刑部現(xiàn)行則例》。雍正即位后,繼續(xù)修訂律例,頒行新律,仍為《大清律集解附
23、例》,律文有所增刪,定為三十門四百三十六條;附例也有整理,定為八百二十四條,分為“原例”、“現(xiàn)行例”(“增例”)、“欽定例”三部分。乾隆即位后,繼續(xù)修律,定名《大清律例》,律文仍為四十七卷三十門,四百三十六條;附例編定為一千零四十二條,后來又不斷進行增刪。,(三)各部院則例的制定,各部院則例是規(guī)范各部、院政務活動的行政規(guī)則,分為一般則例與特別則例。一般則例是針對部院一般行政事務而定的則例,主要有《刑部現(xiàn)行則例》、《欽定吏部則例》、《
24、欽定戶部則例》、《欽定禮部則例》、《欽定工部則例》、《欽定中樞政考》、《理藩院則例》、《欽定臺規(guī)》等。特別則例是就各部所管轄特定事項而制定的行政規(guī)章,如《欽定八旗則例》、《兵部督捕則例》等。(四)《大清會典》的編定《清會典》是清代的基本行政法典,始于康熙時期,共有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朝會典。,(五)關于少數(shù)民族管理的專門法規(guī),對于蒙古族,皇太極時期曾頒行《盛京定例》與《蒙古律例》,嘉慶時頒行《理藩院則例》。對于西藏地區(qū)
25、,雍正時頒行《欽定西藏章程》,后又修訂為《西藏通制》。對于青海地區(qū),編有《番例》,又稱《西寧青海番夷成例》或《西寧番子治罪條例》,亦稱《番例條款》。對于新疆地區(qū),嘉慶時制定了《回疆則例》的特別法規(guī)。,(五)關于少數(shù)民族管理的專門法規(guī),對于西南地區(qū)的少數(shù)民族,實行“改土歸流”的政策,即逐漸廢除土司,改派流官。早先在《大清律例》中增列關于苗疆地區(qū)的十余條苗例,雍正初年頒行《保甲條例》,乾隆年間先后頒布《苗疆事宜》、《苗漢雜居章程》、《苗
26、疆善后事宜》、《苗犯處分例》等特別法令。對于臺灣地區(qū),乾隆年間頒行《臺灣善后事宜》與《占地民番事宜》,此外《大清律例》中也有關于臺灣地區(qū)番蠻犯罪案件的條例。,七、清代行政法律規(guī)范,(一)行政管理體制皇帝握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乾綱獨斷”?;实垡韵略O內閣“贊理機務,表率百寮”,代擬批旨,呈進奏章。同時設有議政處、南書房牽制其行動。到雍正時,始設軍需房,后開始更名為軍機處,其權勢日益超越內閣。中央行政管理機關仍沿襲明制建立六部,分設滿
27、漢尚書各一人,滿漢侍郎各二人,實權多操縱于滿官之手。,(一)行政管理體制,六部之外,其它院、寺、府、監(jiān)有較大裁并,九寺只剩下審理刑獄的大理寺、管理祭祀的太常寺、管理典祀筵宴朝會的光祿寺和鴻臚寺、管理馬政的太仆寺。五監(jiān)僅剩下掌國學政令的國子監(jiān)。翰林院仍維持明朝時的地位。中央監(jiān)察機關為都察院,取消六科給事中的封駁權,將其并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與十五道(清末為二十二道)監(jiān)察御史,合稱“科道”,分別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jiān)察和糾彈,臺、諫實現(xiàn)合一
28、。,(一)行政管理體制,地方政權機關分省、道、府、縣四級。明代臨時派遣的督撫已成為固定的省級長官,握有地方軍政大權。布政使和按察使失去行政上的獨立性,成為隸屬于督撫的分理地方財政、刑獄的兩個機關。省下為道,曾有“守道”與“巡道”之分。道下為府,以知府為長官,其內有廳、州的之類的固定行政單位,但不是一級政權機關。府下為縣,以知縣為長官。基層組織以里甲專管征收地方賦稅,保甲負責監(jiān)視、防范和鎮(zhèn)壓人民的反抗。設立專門機關理藩院管理少數(shù)
29、民族事務。,(二)職官管理制度,選任職官以科舉為正途,每三年一考,分鄉(xiāng)試、會試、殿試三級。科舉考試的內容仍采明朝的八股文,于正科之外,增設特科。除科舉外,還有以下這些途徑:(1)特簡,皇帝直接任用為官;(2)會推,大臣互推任用為官;(3)蔭襲,有功官員或因公殉難官員的子弟直接任用為官;(4)捐納,捐獻錢糧為官;,(二)職官管理制度,(5)蔭生,分恩蔭、難蔭與特蔭。①恩蔭,文官在京四品、在外三品,武官二品以上各送一子入國子監(jiān)讀
30、書,學習期滿授予官職;②難蔭,歿于王事的官員,可蔭一子入監(jiān)讀書,期滿候選;③特蔭,功臣子孫可以送部引見加恩賜官。,(二)職官管理制度,2、職官的考績清初沿襲明朝的考滿法,康熙時廢除考滿法,實行“京察”與“大計”。京察是對京官的考績,每三年舉行一次。考核結果分稱職、勒職與供職三等,根據(jù)等級確定獎懲。大計是對外官的考績,每三年一次。其程序是先期藩、臬、道、府遞察其賢否,申之督撫,督撫核其事狀,注考造冊,送吏部復核??己私Y果分卓異與
31、供職兩等,按等予以獎懲。無論京察與大計,考績的標準都為“四格”、“六法”。所謂“四格”,是才(長、平、短)、守(廉、平、貪)、政(勤、平、?。?、年(青、中、老)。所謂“六法”,是不謹、罷軟無為、浮躁、才力不足、年老、有疾。,(三)職官的監(jiān)察,派遣巡按御史監(jiān)察地方官吏,并對監(jiān)察機關作了重要調整: 1、合并六科于都察院,實現(xiàn)臺諫合一,取消對皇帝諭旨的封駁權,并使六科各自負責具體領域的監(jiān)察事務;2、特設十五道監(jiān)察御史;3、
32、設五城察院,握有對京師官吏的監(jiān)察權;4、設宗室御史處,稽查宗人府的具體事務以及宗室官員違法事件。,八、清代民事法律規(guī)范,(一)民事法律主體清朝對農(nóng)民及其他勞動者的超經(jīng)濟剝削顯著削弱,民事法律主體進一步擴大,主要表現(xiàn)在:1、“地丁合一”,取消延行二千余年的人頭稅;2、取消手工業(yè)工人的匠籍;3、提高商人的法律地位;4、縮小雇工人的范圍;5、禁止債權人強迫債務人“役身折酬”。開始允許奴婢開戶為民,并且逐漸許可賤民削籍改業(yè)。,(
33、二)所有權,土地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1、八旗官兵通過圈地取得土地所有權;2、農(nóng)民通過“更名田”與墾荒取得土地所有權;3、商人通過購置田產(chǎn)取得土地所有權。 對土地所有權進行嚴格的法律保護。,(三)債權,契約形式有了新的發(fā)展,出現(xiàn)官版契紙與民間手寫契。買賣土地繼續(xù)沿襲宋元的法律制度,但有了進一步完善,尤其是民間的“白契”也有了法律效力。,(四)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結婚年齡為男十六歲、女十四歲,主婚權
34、屬于家長。在以下情況下,禁止締結婚姻關系:1、同姓不婚;2、尊卑不婚;3、同輩親屬不婚;4、禁娶親屬妻妾;5、良賤不婚;6、禁止僧道及和奸外逃者為婚。,(四)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結婚的形式除沿襲傳統(tǒng)的“六禮”外,特別強調婚書的法律效力?;橐龅慕獬匝赜脗鹘y(tǒng)的“七出”,但也強調“協(xié)離”。家庭關系重點在于維護夫權與家長權,同時也強調家長對家庭成員的監(jiān)護義務,家庭成員犯禁,家長要連帶受罰。繼承分為身份繼承與財產(chǎn)繼承。身份
35、繼承包括宗祧繼承與爵位繼承,都以嫡長子繼承作為原則。財產(chǎn)繼承則實行諸子均分制,但強調家長遺囑的法律效力。,九、清代經(jīng)濟法律規(guī)范,(一)賦役立法1、廢除三餉加派,制定《賦役全書》清入關后,廢除三餉——“遼餉”、“剿餉”與“練餉”加派。順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頒行《賦役全書》,根據(jù)登載土地、人丁的等則及數(shù)量,計算和確定田賦、丁銀的數(shù)量。在征收正賦的同時,也隨征“耗羨”(額外的賦銀)。2、從“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到“攤丁入畝”把丁
36、銀按土地畝數(shù)平均分配到田賦中去,不再按人頭征稅。,(二)農(nóng)業(yè)立法,1、鼓勵墾荒頒行墾田之法,鼓勵墾荒,并對無力認墾的貧民給予資助。2、加強對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的管理加強對農(nóng)作物種植的管理,并進行嚴格的法律保護。嚴令地方官吏督促農(nóng)民及時耕作,勿違農(nóng)時。立法禁止屠宰耕牛。嚴令地方官吏督促農(nóng)作物病蟲害的防治。立法詳細規(guī)定水利工程的使用、維護與修治,以及水利工程管理人員的安排。,(三)工商立法,廢除明朝的匠籍制度,禁止官府以“當官”等名義,
37、無償役使手工業(yè)工人。放寬國家對手工業(yè)的專斷,允許民間手工業(yè)者生產(chǎn)和銷售。加強對民間手工業(yè)的管理,采取高額征稅、低價收購產(chǎn)品甚至無償攤派的辦法,壓制某些手工業(yè)(如銅礦生產(chǎn)的“放本收銅”、食鹽銷售的“票引”等)。實行“利商”、“恤商”政策,禁止貴族、官吏與民爭利。,(三)工商立法,嚴法懲治稅卡關津官員非法勒索商人的行為。整頓市場秩序,建立牙行制度。廣設鈔關,重征商稅,繼續(xù)實行重要商品的禁榷制度。長期實行限制對外貿(mào)易的禁海法令。,
38、(四)漕運立法,先后頒行《漕運議單》、《漕運全書》等漕運法規(guī)。設漕運總督管理全國漕運事宜,河道總督負責運河水系的管理與維護。詳細規(guī)定漕糧運丁的選拔管理、漕運官的職責、漕糧的征收時間、漕船的建造式樣、漕船運行的時間、漕糧的收儲等方面的內容。,十、清代刑事法律規(guī)范,(一)罪名1、反逆罪對謀反、謀叛、謀大逆的處罰,基本上因襲明律,一律嚴懲。2、異端思想與妖言罪集中表現(xiàn)為文字獄。3、奸黨罪4、貪污索賄罪5、危害社會秩序罪,(一
39、)罪名,6、侵犯人身罪殺人罪分為故意殺人、過失殺人與預謀殺人三類。凡故意殺人者重于斗殺,處斬刑。至于斗殺、戲殺、誤殺,分別處絞、絞監(jiān)候或流三千里。對于過失殺傷人按斗殺傷人罪處刑,依律可以收贖,給付被殺傷人之家。對于預謀殺人以懲治主謀即“造意者”為首犯,處斬刑,從犯減等。傷害罪區(qū)分故意與過失、傷害程度與犯罪情節(jié)。強奸分已遂與未遂,并按強奸的對象的不同依律處罰。,(一)罪名,7、侵犯財產(chǎn)罪嚴懲強盜罪,凡已行但未得財,皆杖一百、流三千
40、里。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即使造意不行又不分贓,也杖一百、流三千里。對白晝搶奪人財物或江洋大盜,依律斬決,甚或凌遲處死。竊盜按所盜財物多少定罪處罰,并注意區(qū)分首犯與從犯。8、走私與吸食鴉片罪,(二)刑名,沿用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笞刑自一十至五十,分為五等。杖刑自六十至一百,亦分為五等。徒刑自一年起,以半年為一等,至三年止,并附以杖刑。流刑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死刑分絞、斬,并按罪行輕重分為立決、監(jiān)候。遷徙刑
41、,將罪犯強制遷出一千里外安置,永不回籍。充軍刑,分為五等: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煙瘴。“發(fā)遣”刑,將罪犯發(fā)往邊疆地區(qū),為駐防官兵充當奴隸。沿行刺字與枷號。廣泛適用贖刑。私刑普遍流行。,十一、清代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機關體系中央司法機關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組成的三法司,其各自職權與明代相仿。地方司法機關以縣(廳、州)為第一審級,有權決定笞、杖、徒刑案件,流刑以上案件須轉詳上級決定。府為第二審級,復審州縣上報刑事案件,提出
42、擬罪意見,再上報于省。省按察司為第三審級,復審府上報的徒刑案件,以及審訊軍流、死刑案件。,(一)司法機關體系,總督、巡撫為第四審級,有權批復徒刑案件,復核軍流案件,但復審死刑案件必須上報中央三法司。京師地區(qū)設立負責治安的步軍統(tǒng)領衙門,設專官“平?jīng)Q獄訟”。設立各種各樣的審理旗人案件的機構,如內務府、宗人府等。特設理藩院,專管蒙藏回部等民族聚居地區(qū)的政令與上訴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二)訴訟審判制度,1、刑事訴訟制度在訴訟程序上
43、,凡應擬徒刑的案件,由州縣初審,經(jīng)府、按察司、督撫逐級審核,最后由督撫作出判決。流、軍、遣案的審判,由各省督撫審結后將案卷咨報刑部,由該省清吏司核擬,再呈刑部堂官批復后交各省執(zhí)行。對死刑案件的審判,由州縣初審,而后逐級審轉復核,最終由督撫向皇帝具題,并咨送刑部,再奉旨交三法司核擬具奏。發(fā)生在京師的死刑案件,由刑部直接審理、題奏,再經(jīng)三法司核擬,仍須題本呈請皇帝批示,或立決或監(jiān)候。,(二)訴訟審判制度,完善審判回避制度,凡主審官吏與訴訟當
44、事人有親屬、朋友、師生、仇嫌或其他關系,須要移文回避,以防止出入人罪。證據(jù)制度具體、明確,刑訊逼供仍合法存在,同時要求司法官吏依法斷案。繼承明朝朝審制度,由刑部對京師在押監(jiān)候死囚進行審錄,“刑部現(xiàn)監(jiān)重囚,每年一次朝審,刑部堂議后,即奏請?zhí)嘏纱蟪紡秃?,核定具奏后,摘緊要情節(jié),刊刷招冊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冊,于八月初間在金水河橋西,會同詳審,擬定情實、緩決、可矜具題,請旨定奪”。(《大清律例·刑律·斷獄》),(二)
45、訴訟審判制度,在朝審的基礎上,發(fā)展形成秋審制度。秋審是復核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因在每年秋季舉行而得名。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門外金水橋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等會同審理各省的死刑復核案件。會審以后,由刑部領銜向皇帝具題。經(jīng)過秋審的案件,分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yǎng)承祀四類。除情實奏請執(zhí)行外,其余三類均可免于死刑。2、民事訴訟制度3、幕吏左右司法,(三)監(jiān)獄管理制度,地方省、府、州、縣分別設有監(jiān)獄,由司獄或典史負責管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lián)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wǎng)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jīng)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yè)或盈利用途。
- 5. 眾賞文庫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xiàn)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lián)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明清時期孤老殘疾救濟法律制度研究.pdf
- 中國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 香港法律制度的延續(xù)
- 英國法律制度
- 中國法律的起源與夏商西周法律制度的發(fā)展
- 第八講明清的法律制度
- 明清時期西方人眼中的中國法律文化形象——以州縣司法實踐為中心.pdf
- 楚國法律制度研究.pdf
- 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 第六章跨國銀行法律制度
- 第三講 商朝的法律制度
- 試述我國法律制度中的優(yōu)先權制度
- 試析明清時期監(jiān)察官違紀之法律責任
- 明清時期別籍異財制度研究.pdf
- 明清時期番薯引進中國研究
- 發(fā)展與僵化宋元明清法律制度
- 中國明清時期的酒牌設計.pdf
- 中國衛(wèi)生法律制度
- 明清時期的岷縣林木
- 明清時期晉商約束機制研究——基于法律角度分析.pdf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