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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關于我國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思考</p><p> 摘 要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源于人們對訴訟效率的考量及解決糾紛經(jīng)濟性的認同。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并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屬程序或輔助性程序,作為一種獨立的解決糾紛的訴訟程序,有著獨立的功能與價值。但是由于立法不完備等原因,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不規(guī)范,致使其未能充分發(fā)揮簡易、迅速解決糾紛的功能,故需要對其進行修改與完善以不斷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
2、 </p><p> 關鍵詞 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 普通程序 </p><p> 作者簡介:朱宏哲,陜西省西安市西北政法大學。 </p><p> 中圖分類號:D9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2-113-02 </p><p>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
3、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的程序。在我國從計劃經(jīng)濟走向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時期,會產生大量的糾紛,這些糾紛無疑會給法院帶來很大的工作壓力。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民事案件數(shù)量連年遞增,前幾年的遞增幅度每年高達百分之十幾甚至二十幾。簡易程序以其靈活性、便捷性、經(jīng)濟性的特點,受到當事人和法官的廣泛支持。完善簡易程序是提高訴訟效率、推進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簡易程序的目的是節(jié)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在實踐中卻是不盡人意,暴露出不少問
4、題,值得我們思考與探討。 </p><p> 一、現(xiàn)行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不足之處 </p><p> ?。ㄒ唬┝⒎ú煌陚?、制度設計不健全 </p><p> 簡易程序作為一種獨立的程序,只有在關于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證據(jù)規(guī)則、訴訟費用、法律文書的制作等問題均在立法中予以規(guī)制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運作。但是在相關立法中,條文不詳,如案件適用范圍非常原則、程序的啟動與
5、轉化沒有說明。種種不完備使簡易程序在適用上法官有很大的隨意性,由此導致程序啟動的盲目性與轉化的任意性,這對審判工作產生的消極影響不可小視。我國《民事訴訟法》遵循的是“宜粗不宜細”立法原則,其中關于民事簡易程序的條文只有5條,僅就起訴階段進行了簡化。盡管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出臺了一些司法解釋,對簡易程序進行了完善和補充,但由于其在法律位階上低于《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起來效果不盡如人意。加之司法解釋間的相互沖突,具體如何適用,各地認識不同,造成司
6、法不統(tǒng)一。同時在案件審結時限上,簡易程序期限規(guī)定的過長。此外,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與普通程序相比并未簡化。 </p><p> ?。ǘ┻m用范圍過于狹小 </p><p> 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能以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判機關的范圍過于狹窄,僅包括基層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從立法本意來看,把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確定為基層人民法院,主要是為了方便當事人參加訴訟。但現(xiàn)在看來,我國法律對于適用簡易程
7、序法院的規(guī)定并不合適,沒有真正起到方便公民參加訴訟的作用,對于普通百姓來說,基層法院、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都是解決糾紛的,而把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僅限于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不能適應公正與效率的現(xiàn)實需要。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范圍太窄,將“事實清楚”、“情節(jié)簡單”、“爭議不大”三者結合起來作為界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標準,要求過高,符合標準的案件非常有限。據(jù)調研,基層人民法院一審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平均比例達到82%,有的法院甚至達到95%,可見相關規(guī)
8、定已經(jīng)不符合實踐需要。 </p><p> (三)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保障不充分 </p><p> 簡易程序的職權主義色彩非常明顯,對當事人的選擇權缺乏應有的尊重。簡易程序設置的目的在于簡化訴訟程序、改革程序規(guī)則、消除訴訟拖延、降低訴訟成本,以促進民眾對司法的接近和利用,更側重于訴訟經(jīng)濟、訴訟效率方面的考慮。簡易程序的適用是以犧牲一定限度內的公正為代價,因此是否適用簡易程序,應當賦予
9、當事人選擇權。可是現(xiàn)行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和處分權未加以充分尊重和保障,比如,在我國現(xiàn)今的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轉換過程中,忽視了當事人的自主性,突出法院的主動性,造成當事人的被動化,忽視了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對民事訴訟解決糾紛的積極意義。這值得我們深思。 </p><p> ?。ㄋ模┖喴壮绦虻倪\行繁瑣而不規(guī)范 </p><p> 簡易程序的配套規(guī)定不完善,沒有實質性的
10、簡化措施,使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未能簡化。在審理程序上仍等同于普通程序,大多數(shù)法官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仍習慣于按照普通程序的規(guī)定操作,庭審仍按照法庭調查、舉證質證、辯論的步驟進行,沒有簡化程序,體現(xiàn)不出簡易程序快捷、簡便的優(yōu)勢。簡易程序可以隨意轉化為普通程序,特別是因案件較多,無法在審限內結案而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情況為數(shù)不少;可以說簡易程序自動轉為普通程序的隨意性、非正當性及不安定性,使簡易程序應當具備的“簡易功能”蕩然無存
11、,導致其對“訴訟效率”的追求往往也落空。 </p><p> 二、對完善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探討 </p><p> ?。ㄒ唬α⒎ㄅc制度設計進行完善、規(guī)范 </p><p> 便捷性是簡易程序區(qū)別于普通程序的最明顯特點,也是其存在的價值體現(xiàn),因此在具體制度設計上,應圍繞這一特點,盡量達到法院便捷審理案件和當事人便捷參與訴訟的最佳結合。但必須強調的是,簡化程序不能
12、背離有關立法的規(guī)定,仍需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進行,并兼顧訴訟的公平與效益原則的有機結合和統(tǒng)一。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總結出與簡易程序特點相適應的格式化裁判文書,法院對簡單民事案件經(jīng)審理,可以使用預先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判決書、調解書和裁定書樣式,在使用時根據(jù)不同情況打印或填上相應的內容即可。 </p><p> (二)擴大、規(guī)范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p><p> 簡
13、易程序是一種簡便靈活、耗費司法資源低的有效審判程序,因此有必要從立法上擴大其適用范圍??梢詮囊韵聨追矫嫒胧郑旱谝?,以案件的性質劃分。如結婚時間短的離婚案件;只在給付時間、金額上存有爭議的扶養(yǎng)、贍養(yǎng)、撫養(yǎng)案件;民間借貸、借款合同;情節(jié)簡單的買賣合同案件;責任明確的賠償案件;繼承人范圍明確的繼承案件等,一般確定為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第二,對于經(jīng)濟糾紛案件,以爭議的標的額的多少作為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的標準,由于我國地域廣大,地區(qū)經(jīng)濟發(fā)展不平衡
14、,在確定標準時應因地制宜。第三,充分賦予當事人以程序選擇權。程序選擇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是立法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對當事人進行程序關懷的體現(xiàn),是程序公正的體現(xiàn)。康德曾說:“當某人就他人事務做出決定時,可能存在某種不公正,但當他就自己的事務作決定時,則決不可能存在任何不公正。”因此,立法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審前對程序約定,凡是當事人明確約定的,均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第四,以法院衡量適用為標準。訴訟標的額在法定標準以上,不屬于應當
15、適用普通程序范圍,當事人又未就適用簡易程序明確表示的,而案件顯著簡單且適用普通程序明顯不經(jīng)濟時,是否適用簡易程序可由法</p><p> 所謂程序選擇權,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選擇糾紛解決方式,在訴訟過程中選擇有關程序及與程序有關事項的權利①。民事程序選擇權作為一項程序權利,是立法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由,對當事人進行程序關懷的體現(xiàn)②。當事人是對自己利益最優(yōu)先的判斷者,當事人有權約定糾紛一旦成訟時所適用的程
16、序,一經(jīng)選定,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并且對法院亦有一定的約束力。當事人一旦選擇了簡易程序,則意味著案件將由獨任法官審理,法律文書的送達和對當事人的傳喚方式比較簡便,裁判文書可只寫結果而不寫爭點等③。 </p><p> 可以增加案件以當事人合意方法來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的規(guī)定。對于依法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在糾紛發(fā)生前或發(fā)生后以書面形式約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法院得依簡易程序審理。當事人在糾紛發(fā)生前或發(fā)
17、生后雖未以書面形式約定,但雙方一起到法院要求解決糾紛時,以口頭形式要求以簡易程序審理的,法院得以簡易程序審理,但對于當事人所要求的內容須記入筆錄。當事人之間雖無約定,但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要求以簡易程序審理,且對方對此不提出異議,并于法庭開庭審理之日到庭參加訴訟的,視為其同意依簡易程序審理,事后并不得再提出異議。對已經(jīng)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因情況發(fā)生變化,且一方當事人申請轉為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可以由法官審查是否轉為簡易程序審理。給予
18、當事人程序上的選擇權,并不是說當事人對程序選擇權可以濫用,在立法上還應有一定的法律限制。此外,可以從訴訟費用方面給當事人選擇程序以一定的引導,比如選擇簡易程序,訴訟費可以比照其他訴訟費降低收取,以鼓勵當事人選擇方便、靈活的程序處理糾紛。 </p><p> ?。ㄋ模┮?guī)范簡易程序的運行 </p><p> 設置簡易程序的目的就在于提高效率、減少訴累、確保公正。因此,簡易程序應當與普通程序區(qū)
19、別開來,從傳喚方式、案件審理、審理期限、卷宗歸檔材料上明確突出其簡化性,明確規(guī)定簡易程序中關于起訴、送達、舉證期限、法庭審理、訴訟文書制作等方面關于簡化程序的配套措施。 </p><p> 第一,簡化起訴方式。比如,法院可以制作相關表格,當事人若要進行訴訟可以以填寫表格的方式進行,關于訴訟的相關規(guī)定、程序、文書也可以通過表格的方式表現(xiàn)出來。 </p><p> 第二,簡化審理程序。就簡
20、易案件而言,如果案件糾紛不大,雙方爭點較明確,適用簡易程序沒有必要嚴格劃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等階段,更不必拘泥于每個階段的先后順序,甚至可以合并進行或穿插進行,由法官根據(jù)實際情況靈活掌握,相機行事,只要能全面查明案件事實,正確解決糾紛即可。如當事人一經(jīng)起訴就對事實無爭議,都有和解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徑行進行調解,沒有必要用非常復雜的程序來審理。與此同時,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無需多次開庭審理,原則通過一次開庭,一個期日就辯論終結
21、,簡化舉證質證、認證過程。對此,可以充分利用審前準備程序的功能,使雙方在準備程序就主張舉證確定爭議點之所在,從而簡化法庭審理過程,以避免因調查證據(jù)而延展期日。 </p><p> 第三,規(guī)范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換?,F(xiàn)行簡易程序中關于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轉換的時間、條件及原因上的隨意性必然影響到訴訟的穩(wěn)定。應明確規(guī)定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轉換的條件、原因、程序,并應保障當事人對程序的選擇權、異議權。由于案件的復雜性,簡
22、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規(guī)定是必要的,但應明確轉換條件??梢詮囊韵聨c予以規(guī)范:首先,確定“案情復雜”的標準,可采用列舉式進行細化,比如當事人對事實認定有較大分歧并均有證據(jù)證實的,當事人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出異議的,當事人對法律適用意見分歧較大的,雙方當事人對統(tǒng)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jù),法院分配舉證責任困難等等;其次,限定轉換時間,比如,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的時間,應限制到舉證完畢時,避免當事人無故拖延,可以建立一種人民法院職權
23、主義與民事訴訟主體自主性相結合的轉換制度;再次,加強程序轉換監(jiān)管,減少隨意性;最后,賦予當事人異議權,增強當事人的選擇能力。 </p><p> 在適用簡易程序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第一,加強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選擇權的告知、釋明,充分保障當事人選擇自愿。第二,將當事人達成的一致意見制作成筆錄,在裁判文書和卷宗中明確顯示征求當事人意見的過程。第三,當事人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嚴格按照普通程序的規(guī)定,不能拖延。
24、</p><p><b> 注釋: </b></p><p> ①左為民,謝鴻飛.論民事程序選擇權.法律.1998(6). </p><p> ②趙明.民事程序選擇權淺探.湘潭師范學院學報.2000(4).第43頁. </p><p> ?、圪R小榮,謝阿桑.完善我國民事簡易程序的法理基礎及改革路徑――2002年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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