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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b> 軍刀怎能染銅銹</b></p><p> 三軍儀仗隊的形象被使用在了商家的產(chǎn)品外包裝上,這樣的行為是不是侵犯了儀仗隊的名譽權、肖像權及名稱權?兩審法院迥異的判決為我們的司法實踐提供了生動的判例。 </p><p> 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認定信禾公司侵犯了三軍儀仗隊整體肖像利益、名稱權。 </p&
2、gt;<p> 儀仗大隊,經(jīng)過一年多的努力,兩上法庭仗劍維權。 </p><p> 軍刀變佩劍,三軍儀仗隊索賠248萬元 </p><p> 中國人民解放軍警衛(wèi)第一師儀仗大隊又稱三軍儀仗隊,成立于1952年,主要擔負迎送外國元首、政府首腦的儀仗司禮任務。 </p><p> 現(xiàn)任三軍儀仗隊副大隊長的李本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三軍儀仗隊有史以來最年輕
3、的也是完成司禮任務次數(shù)最多的一位執(zhí)行官。1997年、1999年在舉世矚目的中英香港政權交接儀式和中葡澳門政權交接儀式上,身為儀仗隊執(zhí)行官的李本濤,手持軍刀的挺拔軍姿,在歷史永恒的瞬間展現(xiàn)出了中國軍人的風采。李本濤手持軍刀的形象,不但出現(xiàn)在各種媒體中,更常常出現(xiàn)在各種掛歷、畫報甚至普通筆記本的封面上。 </p><p> 三軍儀仗隊不但代表著軍隊形象,更代表著國家形象,所以國內(nèi)很多大企業(yè)都曾經(jīng)找過儀仗隊,愿意出巨
4、資請三軍儀仗隊為企業(yè)做廣告。但他們嚴格執(zhí)行部隊不允許經(jīng)商的規(guī)定,幾十年來從未為任何一家企業(yè)做過廣告。 </p><p> 但是,一個偶然的機會,三軍儀仗隊的官兵們發(fā)現(xiàn)他們苦苦保持了幾十年“拒腐蝕永不沾”的清譽,被深圳一家公司損壞了。 </p><p> 三軍儀仗大隊的官兵在北京市場上發(fā)現(xiàn),深圳信禾公司在其生產(chǎn)的禮品槍“紅色八一步槍”和“將軍佩劍”的宣傳冊中使用了三軍儀仗大隊的名稱和形象
5、。對于這種隨意使用軍人形象和名稱謀取商業(yè)利益的行為,官兵們很氣憤:“神圣的軍刀不能染上銅銹!”儀仗大隊領導在向上級部門進行請示后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捍衛(wèi)軍人的形象和威嚴。 </p><p> 2005年4月,一紙訴狀遞到了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在訴狀中,儀仗大隊狀告深圳信禾公司為推銷其生產(chǎn)的將軍配劍和紅色八一步槍,利用全國人民對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景仰和敬佩,使用我部隊的肖像和名稱為產(chǎn)品進行廣告宣傳。儀仗
6、大隊認為信禾公司蓄意侵犯儀仗隊的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時間長達4年,范圍從新疆到深圳遍布全國,侵權產(chǎn)品數(shù)量極多,將軍配劍和紅色八一步槍都生產(chǎn)了8181件,違法獲利數(shù)額巨大,按照當時售價每件3800元計算,銷售額在6000萬元。為了維護三軍儀仗隊的合法權益,我們提出兩項訴訟請求:一是請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二是請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賠償248萬元。 </p><p> 接到儀仗隊的訴狀后
7、,深圳信禾公司向一審法院遞交了答辯狀。在其答辯狀中,他們對自己的行為作出這樣的辯解: </p><p> 一是“將軍配劍”“紅色八一步槍”設計生產(chǎn)的目的,除了生產(chǎn)者的商業(yè)利益,更多的是為了表達對前仆后繼、英勇戰(zhàn)斗、用青春和熱血之軀為共和國的締造立下不朽功勛的人民解放軍的崇敬之情,是對革命精神的宣傳和紀念。無論是產(chǎn)品的外型還是宣傳資料,處處體現(xiàn)了對人民解放軍的深深敬意。 </p><p>
8、 二是三軍儀仗隊不具有法人資格,不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人身權,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理由是原告并非團以上具有獨立編制的軍事機關,不是軍事機關法人。 </p><p> 三是沒有侵犯三軍儀仗隊的名稱權,三軍儀仗隊的名稱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警衛(wèi)第一師儀仗大隊”,信禾公司的產(chǎn)品和廣告中,沒有涉及上述名稱,也沒有利用上述名稱或者類似、近似的如“警衛(wèi)第一師儀仗大隊”、“第一師儀仗大隊”等易使人混淆的名稱進行相關活動或者宣傳,不存
9、在侵犯三軍儀仗隊名稱權的情形?!叭妰x仗隊”并非特指三軍儀仗隊的專用名詞?!叭妰x仗隊”不是三軍儀仗隊經(jīng)登記或者批準而合法擁有的名稱,三軍儀仗隊對上述詞匯不具有名稱權和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使用“三軍儀仗隊”這一詞匯并無不當。 </p><p> 信禾公司認為,三軍儀仗隊不具有肖像權,不存在信禾公司侵犯其肖像權的情形。根據(jù)我國法律相關規(guī)定,肖像權屬于個人人格權,只有自然人享有,法人不具有肖像權。三軍儀仗隊稱其肖像
10、權受到侵犯于法無據(jù)。 </p><p> 對于是否侵犯三軍儀仗隊的名譽權,信禾公司辯解稱,“將軍佩劍”、“紅色八一步槍”說明手冊是產(chǎn)品的一部分,并非商業(yè)廣告,沒有使用三軍儀仗隊的單位名稱,也未以其名義宣傳產(chǎn)品,不可能使公眾產(chǎn)生誤解?!皩④娕鍎Α薄ⅰ凹t色八一步槍”的說明手冊,雖有涉及“三軍儀仗隊”的內(nèi)容,但非特指三軍儀仗隊,是對客觀事實的陳述,沒有侮辱、詆毀或者丑化三軍儀仗隊的內(nèi)容,不可能造成三軍儀仗隊聲譽受損的
11、后果。 </p><p> 一審認定侵犯名譽權,判賠10萬元 </p><p> 海淀法院經(jīng)過審理,確認了參與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認定三軍儀仗隊有資格作為這起案件的原告。但對儀仗隊提出的肖像權、名稱權受到侵犯的主張沒有支持,只認定其名譽權受到了侵犯。 </p><p> 海淀法院認為,名譽權是民事主體就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信
12、禾公司在商業(yè)活動中,使用大量三軍儀仗隊50周年閱兵、軍官敬禮、操練、檢閱等畫面用于宣傳。三軍儀仗隊以展現(xiàn)海、陸、空三軍的形象,擔負著迎送外國元首、政府首腦等重大儀仗司禮任務,具有特殊的形象意義,有別于一般的單位組織,因而三軍儀仗隊特定形象為公眾所認知和接受,并因三軍儀仗隊在各種場合的形象給其帶來相關的名譽。但信禾公司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將三軍儀仗隊在各種場合的形象用于商業(yè)目的,廣為宣傳,必然導致降低和損害三軍儀仗隊的對外形象,足以造
13、成社會評價降低的事實,所以認定信禾公司的行為侵犯了三軍儀仗隊的名譽權。 </p><p> 而關于儀仗隊所主張的肖像權和名稱權,基于肖像權屬于人身權范圍,依其權利性質(zhì)其屬于自然人固有的權利,具有專屬性,肖像權人僅為自然人,而非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所以對于三軍儀仗隊主張的肖像權,法院認為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關于是否侵犯名稱權,海淀法院認為,在信禾公司的產(chǎn)品說明中雖然使用了“三軍儀仗隊”的名稱,但其文字描
14、述屬對事實進行描述的內(nèi)容,既不構成對專有名稱的干涉、盜用、假冒,也未使用“三軍儀仗隊”直接為其產(chǎn)品進行的文字宣傳,所以,認定信禾公司不構成侵犯三軍儀仗隊的名稱權。 </p><p> 2005年11月29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法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三軍儀仗隊要求認定信禾公司侵犯其名稱權、肖像權的請求,確認信禾公司侵犯三軍儀仗隊名譽權,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判令深圳
15、市信禾公司將現(xiàn)有涉及中國人民解放軍警衛(wèi)第一師儀仗大隊的相關五十周年閱兵、軍官敬禮、操練、檢閱等畫面的“將軍配劍”“紅色八一步槍”產(chǎn)品所有的宣傳冊、光盤、掛畫全部銷毀,并不得再行使用、轉(zhuǎn)讓,以停止侵權行為。在媒體上進行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人民幣10萬元。 </p><p> 遏制商家以軍隊旗號做廣告,二審判賠80萬元 </p><p> 三軍儀仗隊和深圳信禾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雙雙向北京市
16、一中院提起上訴。 </p><p> 三軍儀仗隊上訴的主要理由是,信禾公司使用三軍儀仗隊軍官行禮圖作廣告,不是因為廣告上這幾個軍官個人的號召力,而是通過追求軍官身上軍裝所體現(xiàn)的三軍含義來烘托其產(chǎn)品的信譽度,原審將其歸入侵犯名譽權沒有單獨予以保護,不利于維護人民軍隊的形象;信禾公司在其宣傳中多次使用“三軍儀仗隊”,根本目的在于對消費者進行誤導,構成對其名稱權的侵犯。并認為一審判決遺漏了一項重要侵權事實,即信禾公司
17、把手持軍刀的三軍儀仗隊隊長的照片,通過電腦制作方式,將其手中所舉的軍刀移花接木換成一把信禾公司生產(chǎn)的“將軍佩劍”。此外他們還認為,原審法院判決的賠償額度太低,起不到保護三軍儀仗隊形象的目的,故請求終審法院重判。 </p><p> 信禾公司的上訴理由是,他們將三軍儀仗隊部分形象用于產(chǎn)品說明不會降低其社會評價,不會損害對方的名譽權。信禾公司沒有實施詆毀、誹謗三軍儀仗隊名譽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名譽侵權的構成要件
18、,判決賠償?shù)臄?shù)額于法無據(jù)。 </p><p> 經(jīng)過對案件進行認真審理,一中院作出了三點基本認定: </p><p> 一是認定儀仗隊官兵整體肖像利益應當受保護。涉案照片內(nèi)容雖為三軍儀仗隊的軍官的肖像,但該照片體現(xiàn)的是三軍儀仗隊的形象,該形象具有較高的商業(yè)使用價值,該價值系由三軍儀仗隊就其自身形象所做努力及付出而形成的。因此,雖然三軍儀仗隊不能依據(jù)法律享有該照片的肖像權,但三軍儀仗隊對
19、于使用該照片所帶來的整體肖像利益享有權益,該權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三軍儀仗隊雖非商業(yè)營利單位,但他人擅自使用三軍儀仗隊的照片,必會給三軍儀仗隊的利益帶來損害,其行為構成侵權。 </p><p> 二是認定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名稱構成侵犯。未經(jīng)許可使用他人名稱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名稱權。信禾公司在對商品的宣傳中多次使用“三軍儀仗隊”的名稱,并未征得三軍儀仗隊的同意。且從使用的目的分析,其對于該名稱的使用也不屬于新聞報
20、道范疇。雖然表面上該公司對于三軍儀仗隊名稱的使用屬于對事實進行描述的內(nèi)容,但根本目的還在于對自己的產(chǎn)品進行推銷,屬于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 </p><p> 三是認定無詆毀、誹謗行為名譽侵犯不成立。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而在這起案件中,三軍儀仗隊在社會上評價的降低,系因信禾公司侵犯其形象所致。信禾公司并無詆毀、誹謗三軍儀仗隊名譽的行
21、為。因此,三軍儀仗隊認為信禾公司侵犯其名譽權要求該公司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于法無據(jù),不應予以支持。 </p><p> 對一、二審法院的兩份判決進行對比,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法院對三軍儀仗隊主張的被侵害的“三權”的認定有所不同。 </p><p> 關于名譽權:一審法院認為信禾公司未征得三軍儀仗隊同意,即將該部隊在各種場合的形象用于商業(yè)目的,廣為宣傳,必然導致降低和損害三軍儀仗隊的對外形象,足以
22、造成社會評價降低的事實,侵犯了該部隊的名譽權。二審法院認為信禾公司并無詆毀、誹謗三軍儀仗隊名譽的行為。因此,三軍儀仗隊認為信禾公司侵犯其名譽權,并要求該公司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于法無據(jù),不應予以支持。 </p><p> 關于名稱權:一審法院認為信禾公司在宣傳材料上雖然使用了“三軍儀仗隊”的名稱,但未構成對該名稱的干涉、盜用、假冒,也未使用“三軍儀仗隊”直接為其產(chǎn)品進行文字宣傳,故不構成侵犯三軍儀仗隊的名稱權。二
23、審法院認為信禾公司使用“三軍儀仗隊”的名稱的根本目的在于對自己的產(chǎn)品進行推銷,屬于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其行為構成對三軍儀仗隊名稱權的侵犯。 </p><p> 關于肖像權:一審法院認為三軍儀仗隊提出的形象權利,因我國法律尚無形象權規(guī)定,且考慮到因本案使用特定形象給三軍儀仗隊所造成的損害,均可在名譽權范圍內(nèi)予以司法救濟,故不單列為一項權利予以保護。二審法院認為信禾公司在未征得同意的情況下,將三軍儀仗隊在各種場合的
24、形象用于商業(yè)目的,廣為宣傳,必然導致降低和損害三軍儀仗隊的對外形象,侵犯了該部隊所擁有的整體肖像利益。 </p><p> 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終確認三軍儀仗隊的肖像權和名稱權受到了侵犯,但對其名譽權受到侵犯的主張沒有支持,依法作出了要求信禾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向儀仗隊賠償損失80萬元的終審判決。 </p><p> 宣判后,深圳市信禾工藝品公司總
25、經(jīng)理涂先生表示,如果可能的話,還會繼續(xù)申明自己的理由。涂先生表示:“這事的核心其實就在于我們在我們的產(chǎn)品說明書里面,使用了一張三個軍人敬禮的圖片?!蓖肯壬徽J為公司觸犯了法律,因為這張圖片大街小巷都可以看到,可以算是一張公眾圖片,而這張圖片他們也是從一個筆記本的封皮上掃描下來的。 </p><p> 判決后,三軍儀仗隊的官兵則報以熱烈的掌聲,代理人鄒律師更是樂得合不攏嘴。她對記者說:“現(xiàn)在許多商家打著軍隊旗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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