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考研英語一試題真題(含答案詳解+作文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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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b>  畢業(yè)論文文獻綜述</b></p><p><b>  法學</b></p><p><b>  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b></p><p><b> ?。ㄒ唬﹪庋芯楷F(xiàn)狀</b></p><p>  世界各國關于無權處分合同的

2、效力的立法是各不相同。例如:1、物權行為模式。以《德國民法典》為例,在此模式下的“處分”,僅僅指的是使權力發(fā)生變動的處分行為而不包含了引起權力發(fā)生變動的原因行為—負擔行為。無權處分,不是指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的事實,而是指基于訂立的合同所進行的物權轉移的行為。2、債權意思主義。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非物權行為模式。其本質意義的法律行為制度已經(jīng)相當完善,但是并沒有建立相當?shù)耐晟频姆尚袨橹贫?,債權行為的履行是其所謂物權行為之通常表

3、現(xiàn)。無權處分行為實質是對特定的標的物無處分權的當事人所訂立的,已引起標的物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債權合同,典型的如出賣他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將此無權處分合同認定為無效。</p><p>  德國法系嚴格區(qū)分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換而言之,在買賣中,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是一個負擔行為,可以看作是一個以互負債務為目的的債權行為,這個債權行為僅僅使當事人各方受到拘束,當事人各方均應按買賣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否則就可以強制執(zhí)行。因此

4、,買賣合同的效力與出賣人是否享有處分權是沒有任何關系的。處分權只影響物權行為之效力。德國民法典的總則精華在于法律行為,雖作為財產(chǎn)法和身份法的一部分,但確建立在一套完整的概念體系下。就是把“物權行為”從一般的以財產(chǎn)處分為目地的交易中抽離出來后,進而建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從而在法律行為之下,融合了債券交易與現(xiàn)物交易。</p><p>  以《拿破侖民法典》為代表的法國民法典不存在支配權和請求權的,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

5、的劃分沒有區(qū)分請求權和支配權,更沒有在此基礎上建立起統(tǒng)領整個私法領域的法律行為這一概念。對于由于買賣導致的所有權轉移,法國法系采取的是“同一主義原則”。產(chǎn)生這一原則的根據(jù)在于法國民法中并沒有完全嚴格的準確的債權與物權的區(qū)分??傊▏怯谩昂贤边@一概念處理關于物的買賣。</p><p><b> ?。ǘ﹪鴥痊F(xiàn)狀</b></p><p>  我國并沒有完善的民法典,

6、也本無現(xiàn)代意義上的民法,在法律繼受的過程中,受到各方面的影響。</p><p>  1、《合同法》第五是一條之規(guī)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近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崩纾嘿I賣合同中,在權利人追人或者無處分權人即出賣人時候未取得處分權的時候,買賣合同只能歸于無效。</p><p>  2、《物權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

7、消滅和轉讓不動產(chǎn)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lt;/p><p>  我國對于“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認識是:該合同效力待定。</p><p> ?。ㄈ┲饕晒鞍l(fā)展趨勢</p><p>  目前,對于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我國學說存在四種見解。</p><p>  1、無效說。認

8、為無權處分人無權處分財產(chǎn)的權利能力,即主體不合格,從而推出無權處分合同缺乏生效要件。</p><p>  2、效力待定說。梁慧星教授主張“效力待定說”,該學說也正是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合同效力的認識。</p><p>  3、完全有效說與效力待定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該見解理論實質是指無權處分效力待定的是物權合同,而不是債權合同。</p><p>  4、有效說。認為無權

9、處分合同效力屬于有效,債權法與物權法是相互獨立的。認定為有效可以保護交易安全。</p><p>  今后將會更加全面、更加完善的去保護合同各方當事人,尋求一個平衡點。</p><p><b> ?。ㄋ模┐嬖诘膯栴}</b></p><p>  1、無效說無視了在我國發(fā)生物權變動需要形式要件才能生效;該說在無因管理情形下,宣布合同無效,給相對人和權

10、利人造成利益上的損失;該說沒有區(qū)分相對人的善意還是惡意一律無效,不利于對善意相對人的保護。</p><p>  2、有效說與無效說相似,絕對化的強調合同有效,對惡意相對人同樣施與保護,就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p><p>  3、效力待定說違反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不符合相待民法保護“動之安全”的價值追求;且并未明確權利人的追認期限,是法律關系懸而未決,不符市場經(jīng)濟的要求。</p

11、><p>  4、完全有效說與效力待定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原則上屬于“效力待定說”的深化,該說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效力待定說的不足,但是與“效力待定”并無實質上的區(qū)別。</p><p><b>  參考文獻</b></p><p>  [1] 孫仕祥.在債權形式主義背景下無權處分與合同的效力歸屬[J]. 長春大學學報,2009(3). &

12、lt;/p><p>  [2] 程亞娟.從善意取得制度中無權處分合同效力談無權行為的客觀存在[J].現(xiàn)代企業(yè)教育,2009(3). </p><p>  [3] 肖立梅.論無權處分合同與善意取得制度的關系[J].工會論壇(山東省工會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1). </p><p>  [4] 余延滿、張康林.再論無權處分一以處分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價值沖突口[J].時

13、代法學,2006(6). </p><p>  [5] 尹田.物權法理論評析與司考[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p><p>  [6] 孫憲忠.中國物權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p><p>  [7] 崔建遠.無權處分辯-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的解釋與適用[J].法學研究,2003(1).</p><p&

14、gt;  [8] 田士勇.物權行為理論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p><p>  [9] 王利明.論無權處分[J]. 中國法學,2001(3). </p><p>  [10]劉超.論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J].江西社會科學,2001(7). </p><p>  [11]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條[J].人民法院報,2000

15、.1.8. </p><p>  [12]史尚寬.物權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p><p>  [13]康永恒.善意取得制度在中國存在的依據(jù)[J]. 廣播電視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0(4).</p><p>  [14]迪特里.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M].邵建東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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