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介入的限度和可能——“檢察官—社工嵌入式合作模式”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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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改革開放以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呈現(xiàn)逐步上升的趨勢,隨著我國未成年司法程序與制度建構的逐步展開,無論是在實務界還是學術界,關于未成年犯罪人員的矯正與介入已經成為新的熱點問題。本文主要從社會工作的專業(yè)視角出發(fā),探討未成年犯罪人員的矯正和介入,特別注重對未成年人犯罪起訴階段的社會工作介入。研究視角主要是從社會工作者與檢察官的合作與互動過程探析社會工作介入的限度與可能性。筆者認為,環(huán)境是決定人的行動與思維邏輯的重要因素,社工對于檢察院未成年人檢

2、察工作的介入,需要在檢察院內部營造出一個“社工與檢察官有效溝通、相互影響”的情境,從而使得檢察官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上的行為與觀念產生轉變。這正是“嵌入式”未成年犯罪人員矯正工作方式所帶來的效果。本文以嵌入式理論為主要討論框架,以參與觀察、半結構式訪談和文獻法等質性研究為主要分析方法,結合在南京市某區(qū)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科開展社會工作介入的實務經驗,對司法社會工作介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兩種基本模式,即“內生式”社會工作模式與“嵌入式”

3、社會工作模式進行了比較分析。前者主要通過招聘社會工作者進入體制內或者直接內部培訓社會工作者的方式來實現(xiàn),而后者則主要通過與社會組織、高?;蚱渌芯繖C構合作,通常采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方式來實現(xiàn)。通過比較分析這兩種模式的利弊,筆者認為現(xiàn)有司法社會工作實踐模式可以在原有嵌入式的工作模式基礎上,通過人際關系嵌入、組織嵌入與制度嵌入,從而探討建立一種社工-檢察官“嵌入式”的強合作模式。在這一模式中,檢察官與社工處于一種持續(xù)的雙向多維互動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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