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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傳染病是與人類的歷史相生相伴的。當前,我國在傳染病防治領域已經形成了“多層次、多類別”的規(guī)范體系。傳染病防治中影響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措施包括:1.報告制度,2.強制檢查制度,3.隔離制度,4.緊急措施,5.疫區(qū)封鎖,6.婚育控制,7.就業(yè)控制,8.保障措施,9.傳染病防治中的公共參與。這些防治措施給公民權利保障的同時,也施加了不少限制。很多限制措施還是全能政府理念下的產物,在法治進程不斷加快的今天,面臨合憲性和合法性的挑戰(zhàn)。
2、 傳染病防治與公民基本權利保護的關系需要具體分析。按是否應受防治措施影響這個標準,公民基本權利可分成兩大類:一類不應受到傳染病防治措施的影響,如生命權、人格尊嚴、宗教信仰自由;另一類可以受到傳染病防治的合理限制,如人身自由、隱私權、財產權、知情權。如何把握限制的合理界限是促進防治措施和基本權利保護兩者良性互動的關鍵。傳染病防治和公民基本權利保護的關系實質上屬于一種法權配置關系,促進兩者的平衡是法權配置的目標。從辯證的角度來看,傳染病防
3、治在公民基本權利保護問題上展現二重性:傳染病防治是公共利益的要求和體現,同時又表現為一般化、普遍化的個體利益;公民基本權利是個體利益的法律表現,但同時它又是個別化、具體化的公共利益。傳染病防治與公民基本權利表面上存在對立,但在根本上又有一致性。之所以防治措施會對公民基本權利造成損害,主要是因為以下三方面原因:1.公共利益被泛化,2.公共利益絕對高于個體利益的誤區(qū),3.對比例原則的違背。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防治措施和基本權利保護之間的矛盾
4、不是以上三方面原因就能完全解釋清楚的。不同的防治措施,針對不同的公民基本權利,其產生矛盾的原因可能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單獨分析,其采取的解決方案也可能不盡相同。
平等原則是我國現行憲法確認的一條基本憲法原則。平等容忍合理差別而反對歧視。在傳染病防治過程中,傳染病患者或病原攜帶者可能受到多方面的歧視。對乙肝和艾滋病的防治便是其中最著名的例子。憲法規(guī)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但是只要找不出乙肝或艾滋病攜帶者正
5、常的社會活動有傳播疾病的危險,我們就不能給他們基本權利的行使設置種種門檻,否則就對他們構成歧視。在反歧視案件中,我們要區(qū)別合憲性審查和合法性審查。著名的“乙肝歧視第一案”不是一個違憲審查案件,只是一個違法審查案件,對憲法的援引只是遵守憲法,而非適用憲法。“艾滋病歧視第一案”也是一個違法審查案件,被告適用的體檢標準誤讀了《教師法》,并與《傳染病防治法》、《就業(yè)促進法》以及《公務員法》相悖,同時也缺乏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直接法律依據。可
6、惜,法院并沒有采納本案中原告方的意見,這與前述“乙肝歧視第一案”形成鮮明的對比。
傳染病防治中的知情權與隱私權保護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展開、進行、完成,都對知情權的保護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在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初期,我國不少地方政府隱匿疫情,嚴重違反當時的《傳染病防治法》第23條。2004年《傳染病防治法》的修訂以及2007年《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的實施進一步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權。作為一種新興的公民基本權利,隱私
7、權比傳統(tǒng)自由權更強調精神層面的自由。在傳染病防治需要的時候,公民得允許他人在一定程度上依法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領域。法定疫情報告程序就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公民對隱私權加以克減。不過,與傳染病防治無關的隱私信息泄露是對公民隱私權的侵犯。傳染病防治中的知情權與隱私權不必然沖突,兩者沖突時隱私權并不必然讓位于知情權。婚檢的制度變遷折射出知情權與隱私權的沖突。化解兩者沖突的關鍵在于:要超越單方利益而從整個婚姻的角度出發(fā)來思考問題?,F代婚姻是建立在雙方
8、合意、彼此信任基礎上的一種法律關系,同時往往負載生育功能。為了達成雙方的信任、保障生育利益,隱私權就要在一定程度上對知情權做出讓步。為了提高婚檢率,進而實現多方利益的平衡,政府的可行之策不是一味復辟強制婚檢而是加強對公民的引導和服務。
傳染病防治中的人身自由保護是傳染病防治工作的一個重點問題。雖然現行《憲法》是我國繼五四《憲法》以后對人身自由保護最充分的憲法,但是憲法中仍未確立法律保留和正當程序原則。2000年通過的《立法
9、法》在人身自由保障方面確立了法律保留,為憲法提供了有益補充。傳染病防治措施對人身自由的影響主要表現在當傳染病在特定區(qū)域、特定人群中流行或暴發(fā)時,相關權力部門為了防止傳染病的進一步蔓延,會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對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人員進行隔離、對患者進行強制醫(yī)療、對易感人群強制接種疫苗、對可能導致傳染病蔓延危險使用其他手段不能制止其行為的個別分子依法拘留逮捕等。2003年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過程中,我國衛(wèi)生部門在公安、教育等部門的配合下
10、,對“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了廣泛的隔離措施,存在隔離法律依據缺失、隔離決定主體不合法、隔離措施違反正當程序原則等多方面問題。為此,有必要落實《立法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則和《行政強制法》中的正當程序原則,必要時,應當在隔離決定的作出上引入法官保留。同時,緊急狀態(tài)法的缺失也使得非典時期政府的諸多限制措施面臨合憲性和合法性風險。雖然隨著2004年修憲增加對緊急狀態(tài)規(guī)定以及2007年《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的通過,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緩解,但是緊急行政
11、依據的規(guī)范體系仍不夠全面,在人身自由保護方面依然未能具體落實。為此,我們要完善傳染病防治與公民基本權利保護協調平衡的規(guī)范體系,并在此基礎上嚴格依法行政,在危機中仍能堅持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標準。
傳染病防治中的公民財產權保護是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又一個重點問題。對財產權的保護在憲政國家已經達成共識。我國2004修憲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規(guī)定。同時,首次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財產權進行限制的精神寫入憲法,規(guī)定
12、了征收和征用兩種限制方式,并明確了需要補償的要求。在突發(fā)傳染病應急處理過程中公民的財產權容易受到具體防治措施的影響。在應急處理中一定程度的限制財產權是正當的,但是不當的限制措施也會造成對財產權的侵害。所以,需要在突發(fā)傳染病應急處理過程中對財產權的恰當保護,在立法和執(zhí)法時遵循法權衡量原則,并注重事后保護措施的構建。
在傳染病防治中加強對結社自由的保護是一個急需得到正視的問題。當前,各國對結社自由的限制日趨寬松,但我國憲法中的
13、結社自由受到行政法規(guī)的嚴格限制,有關結社自由保護的人大立法十分難產。結社自由不充分阻礙公眾參與傳染病防治,在相關國際合作上,不獨立的“官辦社團打得不到國外承認,而難獲登記的“草根社團”又得不到支持。國際上抗擊傳染病的資金難以為真正的非政府組織獲取并合理使用。部分地方的社團登記改革給非政府組織的發(fā)展釋放了一定的空間,為公眾參與傳染病防治提供便利,但因與上位法相沖突,面臨“良性違法”的困境。針對這種情況,可以建議國務院對相關行政法規(guī)作出修改
14、或解釋,部分改革的經濟特區(qū)制定經濟特區(qū)法規(guī)變通規(guī)定,抑或有關主體按《立法法》要求對違憲法規(guī)提起審查要求或建議,全國人大制定《結社法》取代限制結社自由的行政法規(guī)。
總的說來,在傳染病防治過程中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工作任重道遠,要對易受傳染病防治影響的公民基本權利做出更加切實有效的保障,可以嘗試以下途徑:1.構建傳染病防治與權利保護相對平衡的規(guī)范體系,2.以法權平衡原則檢討依法行政,3.法院適時附帶審查抽象行政行為,4.理順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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