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石化安全生產法制比較研究——以經濟全球化為視角.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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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10年4月20日,英國石油集團公司(Britain Petroleum Company plc,以下簡稱 BP集團)設于墨西哥灣馬康多的海上油井深水地平線號( Deepwater Horizon)鉆井平臺爆炸后沉沒漏油事故引起了舉世震驚。事故影響造成11人死亡,漏油污染面積廣及四個州,造成至少700件海洋哺乳類(鯨豚類等)死亡案例,成為美國歷史上最大環(huán)境污染事件,初估重建費用高達150億至200億美元,BP集團與受害者在2012年6

2、月已支付超過75億美元的補償及污染清除費用。中國大陸是石化業(yè)供需大國,石化活動正在蓬勃發(fā)展當中,為避免發(fā)生類似BP集團墨西哥灣漏油事故,應當加強石化安全生產工作。然而,石化安全生產法制于法學界似乎尚未獲得應有的重視,鮮少相關研究,可能的原因在于石化安全生產法制中大量的細節(jié)性、技術性規(guī)范,導致法學界人士望之卻步。筆者認為深入探討石化安全生產法制屬迫切必要,因此進行本論文之研究。
  本研究一是在提出中國大陸石化安全生產法制中有待改進

3、之問題,藉由與臺灣區(qū)與其他石化安全生產法制之比較及案例分析,取其值得借鑒之處,為相關問題提供解決方案;二是在探尋石化安全生產法體系之形成脈絡,與基礎法體系間建立聯(lián)結,為法學界人士建立一條深入理解石化安全生產法體系之路徑。經本文分析,中國大陸石化安全生產法制面臨的問題有下數(shù)端:未貫徹安全生產概念;法規(guī)適用競合沖突;監(jiān)管機關多頭馬車;輔助監(jiān)管機制不健全;行政“全面負責”用語模糊,無法律效力;民事侵權責任法條競合、歸責原則相異、主體規(guī)范不足;

4、刑事犯罪主體不明確、故意過失并存、未追究安監(jiān)刑責。其中,第六項民事責任問題包括:責任類型競合、歸責原則不一致、賠償限額阻礙司法救濟、資產者責任規(guī)范不清、于多元主體情形欠缺決定負責者之規(guī)范;第七項刑事犯罪問題包括:犯罪主體限制過大、是否成立法人犯罪不明、難以追究法人資產者罪責等。透過臺灣區(qū)、日本、加拿大、美國、英國等法制與案例比較分析,本文針對上述中國大陸石化安全生產法制相關問題,得出下列結論:安全生產概念于各國均超越勞動安全,涵蓋環(huán)境安

5、全;石化安全生產法制無論由能源部門主導或安全生產部門主導,宜獨立制定單行法及相關子法,最利貫徹石化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監(jiān)督與安全生產管理宜行分立,相互制衡;引進多元安全生產監(jiān)管輔助機制,始能解決安全生產監(jiān)管人力不足問題;厘清安全生產義務與行政責任,有助于落實石化安全生產法規(guī);民事責任宜采風險歸責搭配賠償限額,較能保障雙方權益,并融合事實因果關系,作為追究責任主體之依據(jù),并建立多元責任主體判斷標準;刑事責任應同時追究單位及個人責任。

6、r>  本文對于中國大陸石化安全生產法制,提出相關建議如下:⑴安全生產于石化法制之地位應予提升,包括:應將安全生產與經營獲利同樣視為企業(yè)目的、石化安全生產應涵蓋勞動安全及環(huán)境安全、安全生產的權利地位應受承認。⑵石化安全生產宜制定獨立法制架構。⑶建立石化安全生產監(jiān)管體制應本于目標導向及績效導向。⑷石化安全生產監(jiān)督輔助機制應行強化:包括鼓勵石化安全生產技術機構發(fā)展、危險保證金制度法制化、開放高危行業(y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吹哨者”制度、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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