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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慈善,作為對弱者的關愛與幫助古已有之,在現代更是社會與政府的基本責任。慈善事業(yè)可以彌補政府之不足,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慈善事業(yè)不但有助于社會公平的實現,而且有助于社會交往的實現和人們精神情感的滿足。公民具有從事慈善活動的基本權利,其有權直接從事慈善活動,也有權設立慈善組織以開展慈善活動。慈善性公益法人是以法人名義從事慈善活動的重要慈善組織。促進慈善事業(yè)的發(fā)展,關鍵在于制度的建設與完善。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事業(yè)促進法》已經列入
2、了國務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計劃中??疾旄鲊P于慈善事業(yè)的立法,多以慈善性公益法人為法律制度的核心,慈善性公益法人的登記與監(jiān)督、慈善地位的取得等構成慈善立法的重要內容。 本文采取綜合性的研究方法。論文的第一章和第三章討論慈善、慈善活動、公益法人、慈善性公益法人的特征和種類、慈善性公益法人的功能、慈善信托等基本法律概念和基本問題,總體上是一種規(guī)范性研究。由于我國的慈善事業(yè)仍處于初步發(fā)展階段,慈善性公益法人的基礎研究也
3、比較薄弱。慈善性公益法人作為公益法人的一種,在我國早已存在相應的實體,但慈善性公益法人這一概念卻很少有學者討論。所以,有必要通過對各國慈善法律的考察,對慈善性公益法人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問題加以梳理。慈善性公益法人是獨立于市場和政府的特殊領域,對基本概念梳理的目的是將慈善性公益法人同行政法人、營利法人以及其他非營利法人區(qū)別開來,為慈善性公益法人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基礎。論文的第二章討論中西方慈善性公益法人的歷史,采取的是歷史研究和比較研究
4、的方法。慈善性公益法人發(fā)展的歷史,也是慈善團體逐漸擺脫對各種共同體(家族、村落、教會、行業(yè)組織、國家)的依賴,真正獲得自身獨立人格過程。論文的第四章和第五章討論慈善性公益法人的設立、內部治理和外部監(jiān)督,是從具體制度的層面討論如何解決慈善性公益法人發(fā)展存在的問題,重點在于探討慈善性公益法人如何在自治與監(jiān)督之間保持自己的社會公信力和獨立人格。第六章重點討論我國慈善性公益法人發(fā)展面臨的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透過對現狀的實證分析,可以得出
5、這樣的結論:我國發(fā)展慈善性公益法人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政府對社會救助事業(yè)的過多干預乃至壟斷,以及對民間慈善團體的限制。在我國,設立慈善性公益法人成為獲得身份和特權的手段,而非公民實現平等慈善權利的基本方式。所以,解決慈善性公益法人發(fā)展問題的基本思路為:慈善立法的基本指導思想應由社會管制轉變?yōu)闄嗬U?,對公民慈善權、結社權、生存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利的保障應成為慈善立法的基本目標。在此基本目標的指導下,慈善性公益法人的設立和行政監(jiān)督應逐漸取消
6、“雙重管理”制度,轉變?yōu)橛删C合統一機關負責的制度。政府原則上應退出對慈善事業(yè)的直接參與,由慈善事業(yè)的直接經營者,轉變?yōu)楹暧^管理者和外部監(jiān)督者。以下是各章主要內容:人們從事慈善活動具有不同動機,有純出于愛心的,也有帶有功利目的的。但法律意義上的慈善活動需要與慈善動機剝離,只要存在無償(或不獲私利)地幫助他人的行為,就應視之為慈善活動。由于歷史傳統和慈善事業(yè)發(fā)展階段的不同,各國法律界定的慈善活動的范圍并不相同。西方國家慈善活動的范圍較廣,既
7、包括濟貧,又包括公共事業(yè)的特定部分(并非公共事業(yè)的全部,具體范圍由慈善法律確定),例如教育、科研、社會福利等。我國慈善活動的范圍較窄,核心是對弱勢群體的救助。慈善活動的主要環(huán)節(jié)有:捐助與志愿服務、募捐與招募、救助實施等。在現代社會,大型慈善性公益法人的慈善活動都要受到政府和社會的嚴格監(jiān)督,包括取得公募許可、進行信息披露、向主管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和財務報表等。慈善活動的主體主要有捐助者、受助者、志愿者、慈善組織等,慈善性公益法人是法人化的慈
8、善組織,是聯系施助者與受助者的橋梁。慈善性公益法人與慈善活動的另一形式--慈善信托有一定差別,二者對于慈善事業(yè)的發(fā)展都是不可或缺的。 慈善性公益法人及其制度源于古希臘與古羅馬。古羅馬雖然沒有法人的概念,但實際上已經承認某些慈善團體具有獨立的團體人格,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類型的慈善性公益法人都已出現。中世紀時,法人概念及其理論逐漸成熟,慈善性公益法人也正式形成。近代以來,慈善性公益法人逐漸擺脫教會的約束,進一步世俗化和民間化,發(fā)展成
9、為最重要的慈善活動主體。我國傳統社會沒有法人的概念,但以組織的形式從事慈善活動早已有之。這些慈善組織程度不同地具有慈善性公益法人的某些特征,尤其是清朝善會善堂與西方的慈善性公益法人已非常接近。在我國,近現代意義的慈善性公益法人出現于晚清,而其作為法人的一種,有正式的制度加以規(guī)范是在清末民初制定民法典之時。中西方慈善性公益法人的歷史發(fā)展,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慈善性公益法人發(fā)展成熟的過程,也是慈善性公益法人成為以慈善為首要交往媒介的、世俗的、
10、自治的、真正展現其獨立人格的社會組織的過程。 慈善性公益法人以其特征區(qū)別于營利組織、政府組織、其他非營利組織。慈善性公益法人主要特征包括:自愿性:民間性;非營利性;公益性;非政治性;以弱者幫助為重心;具有獨立人格。這些特征是慈善性公益法人發(fā)揮各種功能的前提條件。慈善性公益法人具有以下功能:有助于實現慈善活動的制度化;有助于提高慈善資源聚集的效能;有助于保護慈善受益者人格尊嚴;有助于保障慈善活動的獨立性。慈善性公益法人的特征也是慈
11、善性公益法人設立時必須具備的條件,慈善性公益法人的登記管理機關應根據這些特征認定法人的慈善地位。隨著社會的變遷,慈善性公益法人的種類日益增多,一方面,慈善性公益法人向著綜合性和規(guī)?;姆较虬l(fā)展,產生許多跨越國界的、廣泛涉及各個慈善領域的大型慈善性公益法人,例如福特基金會和蓋茨基金會等;另一方面,慈善法人又向著專業(yè)性的方向發(fā)展,產生了專門的募款機構和服務于特定對象的專門性慈善法人,例如美國的“聯合之路”和社區(qū)基金會。慈善法人種類的多樣性要
12、求慈善法人的設立、內部治理與外部監(jiān)督制度必須分類管理,法律對財團法人的要求應高于社團法人,對大規(guī)模慈善性公益法人的要求應高于小規(guī)模慈善性公益法人。以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形式從事慈善活動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慈善權利,國家對此承擔的責任是支持和保護,而非限制。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而慈善性公益法人通過設立行為取得民事主體資格。慈善性公益法人為了取得慈善地位和法人地位,應當滿足慈善目的和法人資格的實質要件,同時應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設立程序。慈
13、善性公益法人的設立制度,應以設立人意思為中心,法律規(guī)定的登記程序只是慈善性公益法人取得社會承認和社會公信力的方式。我國慈善性公益法人設立制度的主要問題是設定了過高的準入門檻,慈善團體取得法人資格非常困難。為了鼓勵慈善事業(yè)的發(fā)展,我國慈善性公益法人設立制度的發(fā)展方向是由許可主義原則逐漸向認證主義(準則主義)轉變,由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管理逐漸向綜合統一機關管理轉變。 慈善性公益法人獨立人格的取得需要一個合理而又較為寬松的設立制度。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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