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買賣之債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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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漢代是我國封建社會的重要階段,其政治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并對后世影響深遠。以往學術界對漢代法制的研究,多側重于“刑法”和“行政法”方面,對“民法”規(guī)范的研究雖有力作,但基本上限于某一側面。
  本文以法律史學的視角,運用現代法學的相關理論和方法,借鑒相關學科的研究理論與成果,嘗試對漢代買賣之債進行較為深入和系統的研究。一時代之學術研究,必須借助于新發(fā)現、新材料。取用此材料,以研求老問題,乃為做學問之通路。筆者本著古為今用、實事求是的

2、嚴謹態(tài)度,精心搜集歷年在甘肅、敦煌等地出土的漢簡及其它地方的摩崖、碑記、買地券、考古資料、陶文和一般文獻中的契約錄文,力爭廓清漢代買賣契約發(fā)展之本來面貌。漢代真正承擔債務、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包括國家、社會組織、家(戶)和個人。但就家庭與個人而言,往往緊密結合。漢代個人是家庭(戶)甚或家族的一分子。他們雖然可以與外界發(fā)生經濟交往,但是與現代民法中的民事主體不同的是:漢代個人無“私財”,與外界之間的債務一般是以家庭的財產作為償還。而不像現代民

3、法中,民事主體與外界之間債務首先是以個人財產來償還,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個人財產不足償還債務時才以家庭的財產來償還。漢代劃分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要依據是立戶,只有具備戶主的身份才可以自己的名義參與經濟交往,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一個人即使已經成年,如果不是戶主,也沒有資格獨立地參與重大經濟活動。
  本文按照標的性質的不同,詳細探討了目前我們所能見到的各種買賣契約文書。漢代買賣契約種類已經比較齊全,既有買賣土地房屋的不動產買賣契約,也有動

4、產買賣契約。對此筆者既有宏觀的制度分析,也有具體個案考察,并對買賣契約的程式內容進行了歸納。漢代關于買賣之債的制度已有債的履行、擔保以及國家的監(jiān)督和管理制度。漢代買賣之債的消滅形式主要有清償和抵消二種。漢代買賣之債的擔保形式也己經多樣化,其常見的擔保方式為信用擔保,此外還有瑕疵擔保和追奪擔保。其中信用擔保又分為賒買契約、賒賣契約和俸祿擔保。賒買和賒賣契約以中人為保證人,俸祿擔保則是以國家權威機關的聲譽作為買賣之債履行的擔保。這反映了漢代

5、高度重視對債主經濟利益的保障。漢代買賣債法的突出特點體現在漢代官府對債的積極調控方面。從靜態(tài)來看,漢代官府對買賣契約的管理主要體現在對商品的價格規(guī)定上。從動態(tài)來看,在債的發(fā)生、履行過程中,官府一直積極干預,以確保債主的經濟利益。漢代買賣債法在中國古代債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上承先秦,下啟晉唐,處于承前啟后的重要歷史階段。漢代買賣債法與先秦的相比,具有債的內容規(guī)范化、債的標的多樣化、債的擔保多元化、債的當事人廣泛化。由買賣之債的當事人、買

6、賣契約制度等方面都可以看出,晉唐買賣債法就是對漢代的進一步發(fā)展和完善。筆者把漢代買賣債法的社會作用歸結為三點:首先,體現商品交換關系的買賣契約打破了身份界限,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關系的發(fā)展;其次,婦女可作為契約訂立的當事人,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社會生產力;最后,國家對買賣契約的積極干預維護了社會穩(wěn)定,促進了商品經濟的健康發(fā)展。法律不是憑空產生的。它反映了一個民族物質文明之發(fā)展,記載著一個民族制度文明之演變,刻錄下一個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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