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實施辦法》的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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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陜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fā)《貫徹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陜國土資辦發(fā)[2005]56號2005年9月13日)各市國土資源局、楊凌示范區(qū)國土資源局:現將我省貫徹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實施辦法印發(fā)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土地利用管理處。關于貫徹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實施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全省農村宅基地的管理,規(guī)范農

2、村建設用地秩序,保護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特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前款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建設住宅及其相關附屬物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村民鼓勵集中建住宅樓??h(市、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同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和住宅樓的面積審查用地。第九條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用地計劃。占用

3、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通過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市、區(qū))國土資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后,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yōu)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于農民住宅建設。第十條縣(市、區(qū))可根據省、設區(qū)市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設區(qū)市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經依法批準后由縣(市、區(qū))依法按戶逐宗批準供應宅基地。第十一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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