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人員任用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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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新進人員任用辦法新進人員任用辦法第一條依據本辦法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guī)則第七條規(guī)定訂定。第二條人員的增補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需增補人員時,以廠處為單位,提出“人員增補申請書“依可能離職率及工作需要,臨時工由各部擬訂需要人數(shù)及工作日數(shù)呈經理核準,女性現(xiàn)場操作人員由各部門定期(視可能變化訂定期限)擬訂需要人數(shù)呈經理核準;其他人員呈總經理核準。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份人員增補資料列表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轉報董事長。第三條人員甄選主辦部門經核準增補人員

2、的甄選,大專以上由總管理處經營發(fā)展中心主辦,高中以下由各公司(事業(yè)部)自辦,并以公開登報招考為原則。主辦部門核對報名應考人員之資格應詳加審查,對不合報考資格或認有不擬采用的情況者,應即將報名的書表寄還,并附通知委婉說明未獲初審通過之原因。第四條甄選委員會的組成新進人員甄選時應由主辦部門籌組甄選委員會辦理有關下列事項:(一)考試日期、地點。(二)命題標準及答案。(三)命題、主考、監(jiān)考及閱卷、人員及工作分配。(四)考試成績評分標準及審定。(

3、五)其他考試有關事項的處理。第十三條試用期間考勤規(guī)定新進人員于試用期間其考勤規(guī)定如下:(一)事假達5天者應即予辭退。(二)病假達7天者應即予辭退或延長其試用期間予以補足。(三)曾有曠職的記錄或遲到三次者應即予辭退。(四)公假依所需日數(shù)給假,其已試用期間予以保留,假滿復職后予以接計。(五)其他假比照人事管理規(guī)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辦理。第十四條停止試用或辭退經停止試用或辭退者,僅付試用期間的薪資不另支任何費用,亦不發(fā)給任何證明。第十五條試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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