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水利權責清單清理匯總表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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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梧州市水利局權責清單清理匯總表序號權力分類項目名稱子項實施依據(jù)責任事項責任事項依據(jù)追責情形追責依據(jù)備注1行政處罰對拒不匯交水文監(jiān)測資料的;使用未經審定的水文監(jiān)測資料的;非法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預報,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處罰【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2007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6號公布,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

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匯交水文監(jiān)測資料的;(二)使用未經審定的水文監(jiān)測資料的;(三)非法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預報,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fā)現(xiàn)違法水利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法行為涉及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

3、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做出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

4、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7.執(zhí)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jiān)督改正或吊銷許可證。8.監(jiān)管階段責任:對拒不匯交水文監(jiān)測資料的;使用未經審定的水文監(jiān)測資料的;非法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預報,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處罰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9.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

5、的責任。1.【規(guī)章】《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號發(fā)布)第二十四條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符合下列條件的違法行為的,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立案查處:(一)具有違反水法規(guī)事實的;(二)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水行政處罰的;(三)屬水行政處罰機關管轄的;(四)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的。2.【規(guī)章】《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號發(fā)布)第二

6、十五條對立案查處的案件,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及時指派兩名以上水政監(jiān)察人員進行調查;必要時,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進行檢查。第二十六條調查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被調查人認為調查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可以向水行政處罰機關申請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處罰機關決定。3.【規(guī)章】《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號發(fā)布)第二十八條水政監(jiān)察人員收集證據(jù)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

7、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水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水行政處罰機關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jù),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下列處理決定:(一)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檢驗或者鑒定;(二)依法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移送有關部門;(三)依法需退還當事人的,退還當事人;(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處理方式。4.【規(guī)章】《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號發(fā)布)第三十條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水政監(jiān)察人員應當就案件的事實、

8、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處罰意見等,向水行政處罰機關提出書面報告,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并根據(jù)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水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處罰的,不予水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水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移送公安機關;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經有關部門

9、批準的水行政處罰,報經批準后決定。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水行政處罰,水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前款所稱較重的水行政處罰是指對公民處以超過三千元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超過三萬元罰款、吊銷許可證等。第三十一條水行政處罰機關在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口頭或者書面告知當事人給予水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和擬作出的水行政處罰決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充分聽取

10、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進行復核。5.【規(guī)章】《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號發(fā)布)第三十二條水行政處罰機關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水行政處罰決定書須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法事實和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jù);(三)水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四)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6.

11、【規(guī)章】《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號發(fā)布)第三十三條水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向當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3.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4.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zhí)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5.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

12、政處罰的;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8.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1.【規(guī)章】《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2007年4月17日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有下列情形

13、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一)不具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三)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四)違反法定程序;(五)違法處理罰沒財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機關;(七)對違法行為應當處罰不處罰或者亂處罰;(八)其他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情形。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應當承擔行政過錯責任。2.同1。3.【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號)第六十條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

14、或者執(zhí)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修改)第六十二條: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

15、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同1。6.同1。7.同1。8.【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號)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

16、違法行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9.【規(guī)章】《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2007年4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令第24號公布)第八條實施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人的責任:(二)依法應當聽證不組織聽證。10.【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093序號權力分類項目名稱子項實施依據(jù)責任事項責任事項依據(jù)追責情形追責依據(jù)備注罰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9.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

17、的責任。元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超過三萬元罰款、吊銷許可證等。第三十一條水行政處罰機關在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口頭或者書面告知當事人給予水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和擬作出的水行政處罰決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進行復核。5.【規(guī)章】《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號發(fā)布)第三十二條水行政處罰機關作

18、出水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水行政處罰決定書須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法事實和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jù);(三)水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四)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6.【規(guī)章】《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號發(fā)布)第三十三條水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向當事人宣告,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

19、日內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送達當事人。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對水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水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7.【規(guī)章】《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號發(fā)布)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水行政處罰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水行政處罰機關可以從到期之日起每

20、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8.【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jiān)督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jiān)督檢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fā)現(xiàn)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7.同1。8.【法律】《中

21、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號)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9.【規(guī)章】《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2007年4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令第24號公布)第八條實施行政

22、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人的責任:(二)依法應當聽證不組織聽證。10.【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號)第五十八條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執(zhí)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jù)為己有,構成犯罪的

23、,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3行政處罰對種植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看?;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傾倒廢棄物;在監(jiān)測斷面取水、排污或者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jiān)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其他對水文監(jiān)【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2007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6號公布,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三次修改)三十二條禁止在水文監(jiān)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一

24、)種植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看?;(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傾倒廢棄物;(三)在監(jiān)測斷面取水、排污或者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jiān)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四)其他對水文監(jiān)測有影響的活動?!痉ㄒ?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2007年4月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fā)現(xiàn)違法水利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法行為涉及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立

25、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做出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

26、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1.【規(guī)章】《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號發(fā)布)第二十四條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符合下列條件的違法行為的,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立案查處:(一)具有違反水法規(guī)事實的;(二)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水行政處罰的;(三)屬水行政處罰機關管轄的;(四)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的。2.【規(guī)章】《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號

27、發(fā)布)第二十五條對立案查處的案件,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及時指派兩名以上水政監(jiān)察人員進行調查;必要時,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進行檢查。第二十六條調查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被調查人認為調查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可以向水行政處罰機關申請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處罰機關決定。3.【規(guī)章】《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號發(fā)布)第二十八條水政監(jiān)察人員收集證據(jù)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jù)可能

28、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水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水行政處罰機關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jù),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下列處理決定:(一)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檢驗或者鑒定;(二)依法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移送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3.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4.

29、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zhí)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5.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1.【規(guī)章】《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2007年4月17日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一)不具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三)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四)違反法定程序;(五)違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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