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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藤縣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權責清單匯總表序號權力權力分類分類項目項目名稱名稱子項實施依據(jù)實施依據(jù)責任事項責任事項責任事項依據(jù)責任事項依據(jù)追責情形追責情形追責依據(jù)追責依據(jù)備注備注1行政許可計量標準器具核準【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5年9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28號公布,2015年4月24日國家主席令第26號修訂施行)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jù)本地區(qū)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jīng)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
2、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jù)本部門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根據(jù)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jīng)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2.
3、審查責任:審查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是否齊全,技術資料的完整性,是否有滿足標準正常工作的環(huán)境條件及技術人員。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法計量標準考核證書,送達并信息公開;不予許可的,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5.監(jiān)管責任:建立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11.【法律
4、】《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12.【規(guī)章】《計量標準考核辦法》(2005年1月14日國家質檢總局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條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jiān)
5、督部門遞交計量標準考核申請書和有關技術資料。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考核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經(jīng)補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逾期未告知申請考核單位是否受理申請的,視為受理。2.【規(guī)章】《計量標準考核辦法》(2005年1月14日國家質檢總局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計量標準考核堅持逐項考評的原則。新建
6、計量標準的考核采取現(xiàn)場考評的方式,并通過現(xiàn)場實驗對測量能力進行驗證;計量標準的復查考核可以采取現(xiàn)場考評、函審或者現(xiàn)場抽查的方式進行。3.【規(guī)章】《計量標準考核辦法》(2005年1月14日國家質檢總局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建立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及各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組織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由國家質檢總局主持考核;地(市)、縣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組織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由
7、上一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主持考核;各級地方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組織建立其他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由組織建立計量標準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主持考核。41.【法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42.【法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
8、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5.【規(guī)章】《計量標準考核辦法》(2005年1月14日國家質檢總局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條主持考核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采用量值比對、盲樣檢測和測量過程控制等方式,對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的計量標準進行監(jiān)督管理。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的;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審查、決定
9、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4.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6.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7.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8.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
10、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四
1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六)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不予批準的理由的;(七)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八)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同13.同14.同15.同16.【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
12、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同68.【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9.【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七
13、十五條第二款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D260053序號權力權力分類分類項目項目名稱名稱子項實施依據(jù)實施依據(jù)責任事項責任事項責任事項依據(jù)責任事項依據(jù)追責情形追責情形追責依據(jù)追責依據(jù)備注備注3行政許可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核發(f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5年國家主席令第28號公布,2015年國家主席
14、令第26號修訂施行)第十二條第一款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必須具備與所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2.審查責任:審查申請材料、組織現(xiàn)場檢查,審查生產(chǎn)條件、檢驗條件等是否滿足法定要求。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
15、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計量器具許可證書,送達并信息公開;不予許可的,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5.監(jiān)管責任:建立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11.【法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
16、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12.【規(guī)章】《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條質監(jiān)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21.【規(guī)章】《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辦法》(2007年12
17、月29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申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與所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檢驗人員;(二)具有與所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相適應的固定生產(chǎn)場所及條件;(三)具有保證所制造、修理計量器具量值準確的檢驗條件;(四)具有與所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相適應的技術條件;(五)具有相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計量管理制度。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的,還應當按照規(guī)定取得計量器具型式
18、批準證書,并具有提供售后技術服務的條件和能力。22.【規(guī)章】《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辦法》(2007年12月29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受理申請的質監(jiān)部門應當及時聘請考評員組成考核組對申請人實施現(xiàn)場考核??己私M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考核,并向受理申請的質監(jiān)部門提交現(xiàn)場考核報告。3.【規(guī)章】《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辦法》(2007年12月29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
19、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條受理申請的質監(jiān)部門應當根據(jù)現(xiàn)場考核報告,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作出不予核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核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制造、鵂鹠計量器具許可證;作出不予核準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41.【法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
20、驗、檢測、檢疫印章。42.【法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5.【規(guī)章】《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辦法》(2007年12月29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各級質監(jiān)部門應當對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單位和個人實施監(jiān)督管理,對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質量實施監(jiān)督檢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
21、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的;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4.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6.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7.對符合法定條件的
22、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8.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
23、不予受理的;(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六)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不予批準的理由的;(七)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八)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同13.同14.同15.
24、同16.【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同68.【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退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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