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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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來源:國家測繪局行管司時間:2005100117:03(1995年7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0號發(fā)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加強地圖編制出版管理,保證地圖編制出版質量,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利益,為經(jīng)濟建設、社會發(fā)展和人民生活服務,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各種公開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編制和出版。第三條第三條編制出版地圖,必須遵守保密法律、

2、法規(guī)。公開地圖不得表示任何國家秘密和內部事項。第四條第四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地圖編制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專題地圖的編制工作。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地圖出版工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圖編制出版工作的部門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軍用地圖和海圖的編制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guī)定執(zhí)行。第二章第二章地圖編

3、制管理地圖編制管理第五條第五條編制普通地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guī)定,必須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編制專題地圖,需要直接進行測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九條第九條編制地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選用最新地圖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及時補充或者更改現(xiàn)勢變化的內容;(二)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tài)、名稱及相互關系;(三)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shù)據(jù)和專業(yè)內容;(四)地圖的比例尺符合國家規(guī)定。第三章第三章地圖出版管理地圖

4、出版管理第十條第十條普通地圖應當由專門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設立專門地圖出版社或者調整已設立的專門地圖出版社的地圖出版范圍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xù)前,應當征求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中央級專門地圖出版社,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各種地圖。地方專門地圖出版社,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

5、除世界性地圖、全國性地圖以外的各種地圖。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中央級專業(yè)出版社,具備出版地圖的專業(yè)技術條件的,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本專業(yè)的專題地圖。地方專業(yè)出版社,具備出版地圖的專業(yè)技術條件的,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本專業(yè)的地方性專題地圖。第十三條第十三條專業(yè)出版社從事旅游圖、交通圖以及時事宣傳圖出版業(yè)務的,應當具備相應的地圖編制專業(yè)技術人員、設備和技術條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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