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條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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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161號《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已于2017年7月28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房屋使用安

2、全責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四章房屋安全鑒定第五章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第六章監(jiān)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合法建設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危險房屋,是指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工程質量為

3、,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及時受理、依法處理。第二章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第六條第六條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4、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損壞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承擔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第七條第七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一)按照房屋設計用途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改變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按照規(guī)定要求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和對危險房屋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三)房屋裝修活動符合本條例的規(guī)定;(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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