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個洛克——洛克早期自然法思想初探.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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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目前,國內(nèi)學界對洛克的看法并不復雜。他是有限政府和反抗權的提倡者,宗教寬容的支持者,英國首批經(jīng)驗主義者。而同國內(nèi)學界所形成的定見不同的是,十七世紀六十年代早期作為青年學者的洛克卻是宗教寬容和反抗權毫不含糊的反對者,絕對政府的支持者。此時在牛津大學擔任道德哲學學監(jiān)的洛克發(fā)表了一系列關于自然法問題的演講。后來洛克將這些演講稿擴展為了八篇自然法的論文。
  洛克的這些自然法論文大致可分為如下三個部分,每一部分都致力于解決一個自然法的核心

2、問題:第一部分(第一篇論文)處理自然法的存在問題,即自然法的本體論問題,第二部分(第二至第五篇論文)處理我們是如何知道自然法的,即自然法的認識論問題,而第三部分(第六至第八篇論文)則處理自然法的約束力問題。洛克是以處理后兩個部分的問題為核心的。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篇論文似乎只起到了導論的作用:洛克論證自然法存在的論述比較凌亂,而且論述得也很草率。在給出他自己對自然法定義后,洛克提出了自然法存在的五個論據(jù)。而他所提供的這些論據(jù)看

3、來似乎是軟弱無力的。盡管堅持人人皆有理性的觀點,洛克卻在作為“推論能力”的理性和“正當理性”之間作出了區(qū)分。
  在第二篇論文里,洛克開始轉入對他而言最重要的問題的討論——自然法的認識論問題。和他同時代的自然法理論家們一樣,洛克也把自然法當作一種知識。對于洛克來說,知識的來源有三種:銘刻于心(由天賦觀念而得到的知識)、傳統(tǒng)以及感覺-經(jīng)驗。他并不接受自然法主要依靠傳統(tǒng)習得的觀點。而在他的第三篇論文中,他猛烈地攻擊了天賦知識的學說,并

4、且給出五點理由來否認自然法刻印在人類心中的可能性。而且他提出了后來的《人類理解論》中著名的“白板說”。他堅持認為自然法可以通過自然之光獲知,這就意味著理性在感覺-經(jīng)驗的協(xié)助下能幫助人類能夠獲致自然法的知識。并且,洛克在他的第四篇論文里也動用了設計論證明來支持獲知道德法知識所需要兩個的原理:(1)承認一個立法者,即自然法的立法者上帝,(2)承認這位立法者向我們昭示了他的意志,并要求我們根據(jù)他的意志生活,這個意志指的是上帝的意志。洛克接下來

5、轉入了第五篇論文的討論。洛克將人類的普遍同意分為兩類:實定的同意和自然的同意。洛克認為兩種同意都不是自然律令的來源。
  在第六篇論文中,他開始著手探尋自然法的約束力問題。洛克將法學家們關于義務的定義(義務是約束人們做正當行為的法鎖)運用到了所有類型的義務上,其中包括源自自然法的義務。義務可以分為兩種:(1)義務性服從,(2)接受懲罰。當義務性服從失效時,就產(chǎn)生接受懲罰的責任。盡管如此,義務并非來自于對懲罰的恐懼,而是來自于某人對

6、他人所具有的權威或支配權,這包括:上帝對我們所具有的自然權利或創(chuàng)造的權利,上帝賦予人類的權利,如賦予君主的權利,源自契約的權利。在第七篇論文中,洛克強調(diào)了上帝存在的必要性:自然法要有約束力,就必須有上帝。從某種意義上說,洛克所持的是唯意志論的立場,即上帝的意志是自然法約束力的來源。盡管如此,一方面洛克承認唯理智論的看法,自然法的箴規(guī)為理性所發(fā)現(xiàn),但另一方面,他又否認理性是自然法約束力的來源。某種程度上而言,洛克解決義務問題的關鍵可以視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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