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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代 理 商 以 主 要 城 市 為 區(qū) 分 , 具 有 唯 一 性 與 排 他 性 : 一 個 城 市 或 地 代 理 商 以 主 要 城 市 為 區(qū) 分 , 具 有 唯 一 性 與 排 他 性 : 一 個 城 市 或 地 區(qū) 只 能 有 一 個 代 理 商 , 別 的 地 區(qū) 的 代 理 商 不 能 跨 地 區(qū) 開 拓 業(yè) 務 , 但 兩 地 代 理 商 之 間 進 行 合 作 公 關 的 除 外 。 區(qū) 只 能 有 一 個 代 理
2、商 , 別 的 地 區(qū) 的 代 理 商 不 能 跨 地 區(qū) 開 拓 業(yè) 務 , 但 兩 地 代 理 商 之 間 進 行 合 作 公 關 的 除 外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J16-8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J16-87 【發(fā)布文號】計標[1987]1447 號 【生效日期】1988-05-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J16-87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
3、委員會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附件: 關于發(fā)布《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通知 (計標[1987]1447號) 根據原國家建委 (81) 建發(fā)設字第546號文的通知, 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TJ16-74,已經有關部門會審?,F(xiàn)批準修訂后的《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J16-87為國家標準,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TJ16-74同時廢止。 本規(guī)范只規(guī)定了建筑設計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國務院各
4、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在施行中,必要時可根據本規(guī)范規(guī)定的原則,結合本部門、本地區(qū)的具體情況制訂補充規(guī)定,并報國家計委和公安部備案。 本規(guī)范由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貫徹實施。 公安機關負責檢查督促。 對沒有專門防火規(guī)定的,或按本規(guī)范設計確有困難時,應在地方基建綜合主管部門主持下, 由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協(xié)商解決。 本規(guī)范由公安部負責管理, 具體解釋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負責。 出版發(fā)行由我委基本建設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
5、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1987年8月26日 修訂說明 本規(guī)范是根據原國家建委 (81) 建發(fā)設字第546號文的通知, 由我部消防局會同機械工業(yè)部設計研究總院、紡織工業(yè)部紡織設計院等10個單位共同修訂的。 在修訂過程中,遵照國家基本建設的有關方針、政策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 調查了27個大中城市的200余個各類工廠、 倉庫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設計現(xiàn)狀,總結了最近10多年來的建筑防火設計方面的經驗教訓, 吸收國外符合我國
6、實際情況的建筑防火先進技術成果。并征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后經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定稿。 本規(guī)范共分十章和五個附錄。其主要內容有:總則,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廠房,倉庫,民用建筑,消防車道和進廠房的鐵路線,建筑構造,消防給水和固定滅火裝置,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jié),電氣等。 鑒于本規(guī)范是綜合性的防火技術規(guī)范,政策性和技術性強, 涉及面廣, 希望各單位在執(zhí)行過程中,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如發(fā)現(xiàn)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
7、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后修改時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87年5月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保衛(wèi)社會主義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在城鎮(zhèn)規(guī)劃和建筑設計中貫徹 “預防為主, 防消結合” 的方針, 采取防火措施, 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特制定本規(guī)范。 第1.0.2條 建筑防火設計,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從全局出發(fā),統(tǒng)籌兼顧,正確處理生產和安全,重點和一般的關系,積極采用行之有效的先進防火技術, 做到促進生
8、產,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經濟合理。 代 理 商 以 主 要 城 市 為 區(qū) 分 , 具 有 唯 一 性 與 排 他 性 : 一 個 城 市 或 地 區(qū) 只 能 有 一 個 代 理 商 , 別 的 地 區(qū) 的 代 理 商 不 能 跨 地 區(qū) 開 拓 業(yè) 務 , 但 兩 地 代 理 商 之 間 進 行 合 作 公 關 的 除 外 。 代 理 商 以 主 要 城 市 為 區(qū) 分 , 具 有 唯 一 性 與 排 他 性 : 一 個 城 市 或
9、地 區(qū) 只 能 有 一 個 代 理 商 , 別 的 地 區(qū) 的 代 理 商 不 能 跨 地 區(qū) 開 拓 業(yè) 務 , 但 兩 地 代 理 商 之 間 進 行 合 作 公 關 的 除 外 。─── │ │非燃燒體│非燃燒體│非燃燒體│難燃燒體 │支承多層的柱 │3.00 │2.50 │2.50 │0.50 柱 ├─────────────┼────┼────┼────┼──── │
10、 │非燃燒體│非燃燒體│非燃燒體│燃燒體 │支承單層的柱 │2.50 │2.00 │2.00 │ ──┴─────────────┼────┼────┼────┼──── │非燃燒體│非燃燒體│非燃燒體│難燃燒體 梁 │2.00 │1.50 │1.00 │0.50 ────────────────┼────┼────┼────┼──── │非燃燒體│非燃燒體│
11、非燃燒體│難燃燒體 樓板 │1.50 │1.00 │0.50 │0.25 ────────────────┼────┼────┼────┼──── │非燃燒體│非燃燒體│燃燒體 │燃燒體 屋頂承重構件 │1.50 │0.50 │ │ ────────────────┼────┼────┼────┼──── │非燃燒體│非燃燒體│非燃燒體│燃燒體 疏散樓梯 │1.50
12、 │1.00 │1.00 │ ────────────────┼────┼────┼────┼──── 吊頂 (包括吊頂擱柵)│非燃燒體│難燃燒體│難燃燒體│燃燒體 │0.25 │0.25 │0.15 │ ────────────────┴────┴────┴────┴──── 注: 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燒材料作為墻體的建筑物, 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②高層工業(yè)建筑的預制鋼筋混凝土裝配式結構, 其節(jié)點縫隙或金屬承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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