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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模擬法庭劇本模擬法庭劇本審判長:張敏審判員:路培培,徐敏霞書記員:張潔法警:劉江峰公訴人:薛明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亮亮代理人:王志偉證人:周志明被告人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楊洪亮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孫燈花辯護人:張攀書:請旁聽人員安靜?,F(xiàn)在宣布法庭紀律:①所有人員都必須服從審判長的指揮;②任何人對合議庭及其成員有意見,除回避的理由外,可以在休庭后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或有關國家機關反映,不得當庭提出;③未經(jīng)法院許可,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2、④不得鼓掌、喧嘩,不得開啟BP機和移動電話或有其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⑤不得吸煙和亂扔亂吐;⑥旁聽人員不準發(fā)言,不得進入審判區(qū)。書:公訴人、辯護人入庭書: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入庭。書: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辯護人已到庭,證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楊洪亮已在羈押室候審。庭前準備工作準備就緒,可以開庭。審:現(xiàn)在開庭,傳被告人楊洪亮到庭。審:你叫什么名字?被:楊洪亮。審:被告人你有無其他名字?被:沒有。審:出生年月?被:82年7月21日審:民族?被
3、:漢。審:籍貫?被:山東淄博張店人。審:文化程度?被:高中。審:有無固定職業(yè)?實了上述時間、地點,其乘坐楊洪亮駕駛的貨車拉貨,當車行至京良路立垡村物流公司附近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車的前風擋玻璃壞了,楊洪亮下車看了一下就開車掉頭回單位了。4、辨認筆錄證實了,經(jīng)孫燈花辨認楊洪亮就是2007年5月27日為其開車的肇事司機。5、淄博市公安局法醫(yī)學檢驗報告及尸檢照片,證實了李樹杰符合顱腦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6、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實了楊洪亮
4、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樹杰不負此事故責任。7、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證實了案發(fā)的地點在淄博市張店區(qū)張周路實驗中學處及肇事現(xiàn)場情況。8、戶籍證明證實了被告人楊洪亮的身份。9、到案經(jīng)過證實了被告人楊洪亮于2007年6月7日被抓獲。10、當庭出示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的交通費、住宿費、戶籍證明等證據(jù)。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洪亮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車輛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已構成
5、交通肇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提請本院依法判處。此致張店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薛明玉2007年7月16日審:本庭現(xiàn)就起訴訟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審: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被告人楊洪亮、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被告人楊洪亮是否需要陳述?答:不需要。審: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公訴人,你現(xiàn)在可以訊問了。公:孫燈花是什么時候開始雇用你的被:2005年6月。公:你主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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