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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演講人:通用名,,本條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完整解讀,前 言 PREFACE,,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政務公開工作。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對于推進我國政務公開,保障人民群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法治政府,發(fā)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信息化的快速發(fā)展,條例在實
2、施過程中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修改完善。,1,2,3,4,5,為什么要修訂條例,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條例對于推進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人民群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法治政府,發(fā)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改革的深入和信息化的快速發(fā)展,條例在實施中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人民群眾參與公共決策、關心維護自身權益的積極性增強,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廣度、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有的行政機關存在公開內容不夠全面準確,公
3、開深度不能滿足群眾需要的問題;,依申請公開制度實施中遇到一些問題,有的申請人向行政機關反復、大量提出信息公開申請,或者要求為其搜集、整理、加工政府信息,占用了大量行政資源,影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開展;,由于制定條例時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剛剛起步,尚處于探索階段,有些制度規(guī)定比較原則,實踐中容易引發(fā)爭議。為了解決上述問題,需要對現(xiàn)行條例進行修訂。,1,2,3,條例修訂的總體思路,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的指示精
4、神,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于政府信息公開的需求,從我國現(xiàn)階段的國情出發(fā),在總結實踐經(jīng)驗的基礎上,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完善。具體把握以下四點:,積極擴大主動公開,堅持“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凡是能主動公開的一律主動公開,切實滿足人民群眾獲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平衡各方利益訴求,既要保障社會公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也要保護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同時要防止有的申請人不當行使申請權、超出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能力,影響政
5、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開展;,堅持問題導向,研究梳理現(xiàn)行條例實施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將行之有效的經(jīng)驗和做法上升為法律規(guī)定,增強制度的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1,2,3,研究國外政府信息公開的新經(jīng)驗、新做法,對適合我國國情的予以借鑒。,4,堅持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明確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不斷擴大主動公開。,完善依申請公開程序,切實保障申請人及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對少數(shù)申請人不當行使申請權,影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正常開展的行為作出必要
6、規(guī)范。,強化便民服務要求,通過加強信息化手段的運用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實效,切實發(fā)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chǎn)、生活和經(jīng)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1,2,3,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何體現(xiàn)“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修訂后的條例在現(xiàn)行條例規(guī)定的基礎上,對各地區(qū)、各部門實踐中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重新梳理分析,擴大了主動公開的范圍和深度,明確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機關職能、行政許可辦理結果、行政處罰決定、公務員招考錄用結果等十五類信息。同時
7、,規(guī)定設區(qū)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jù)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與基層群眾關系密切的市政建設、公共服務、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條例還提出,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擴大主動公開的范圍,1,為了落實“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條例規(guī)定了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具體包括: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
8、經(jīng)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同時,考慮到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不具有外部性,對公眾的權利義務不產(chǎn)生直接影響,過程性信息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過程中,不具有確定性,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且通常涉及相關主體的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條例規(guī)定,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過程性信息及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guī)定。
9、,,明確不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情形,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tài)調整機制、依申請公開向主動公開的轉化機制,推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深入開展。要求行政機關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可以將多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申請人也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3,,行政機關應如何答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修訂后的條例根據(jù)實踐發(fā)展經(jīng)驗補充、完善了依
10、申請公開程序,要求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guī)范。條例規(guī)定,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jīng)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行政機關依據(jù)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行政機
11、關經(jīng)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chǎn)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guī)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12、。,,方便公眾獲取政府信息方面的具體措施,為了強化便民服務要求,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實效,條例主要做了如下規(guī)定:一是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guī)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lián)網(wǎng)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二是規(guī)定依托政府門戶網(wǎng)站,逐步建立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的統(tǒng)一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三是要求在政務服務場所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
13、便利。,保障人民群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國務院近日公布修訂后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一步擴大了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范圍和深度,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與否的界限,完善了依申請公開的程序規(guī)定。專家表示,條例有助于更好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切實保障人民群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1,2,3,,01,條例根據(jù)政務公開實踐發(fā)展要求,明確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機關職能、行政許可辦理結果、行政處罰決定、公務員招考錄用結果等十五類信息。根據(jù)條例,設區(qū)的市級、縣級人
14、民政府及其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jù)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與基層群眾關系密切的政府信息。條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tài)調整機制,要求行政機關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建立依申請公開向主動公開的轉化機制,行政機關可以將多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申請人也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以此推動公開工作深入開展。,,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
15、凌云表示,新修訂的條例加大了政府信息公開力度,既在公開數(shù)量上、也在公開質量上有所優(yōu)化,不僅可以節(jié)約成本和公共資源,也有利于政府更好回應社會關切,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便利。,02,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與否的界限,推動政府信息依法公開。根據(jù)條例,除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
16、信息,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根據(jù)條例,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過程性信息、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認為,條例對不予公開范圍予以明確,使不予公開范圍的界定更為科學、明確、具體,既提高制度的權威性,也便于條例的實施,有效解決過去存在的各種突出問題。同時,有助于形成具體例外規(guī)定與一般兜底條款之間的良性互動,義務機關絕大部分情況下都應該首先適用具體例外規(guī)定,真正會對國家安全等造成影響,具體例外又缺乏規(guī)定的,才適用
17、兜底條款,以改變過去那種過度適用兜底條款的現(xiàn)象?!皸l例明確劃定不予公開的范圍以后,才能真正把握公開與不公開的邊界,使條例明確規(guī)定的‘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具有操作基礎,推動條例實施與政務公開工作全面邁上新臺階?!敝軡h華說。,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周漢華,03,條例完善了依申請公開的程序規(guī)定,明確了公開申請?zhí)岢觥⒀a正申請內容、答復形式規(guī)范、征求意見程序等內容,并要求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
18、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guī)范。,,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偉東表示,條例對相關規(guī)則程序的進一步明確,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爭端爭議,提升人民群眾對政府服務的滿意度,同時推動提升行政機關處理政務公開工作的規(guī)范化水準。同時,條例取消了依申請公開的“三需要”門檻,刪除了現(xiàn)行條例中關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需“根據(jù)自身生產(chǎn)、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條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對于少數(shù)
19、申請人反復、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問題,規(guī)定了不予重復處理、要求說明理由、延遲答復并收取信息處理費等措施。根據(jù)條例,對于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通過相應渠道解決。,條例全文逐條解讀,總 則,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fā)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chǎn)、生活和經(jīng)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
20、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0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qū)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的辦公廳(室)主管本系統(tǒng)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
21、宜;,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1,2,3,4,本行政機關規(guī)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5,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fā)現(xiàn)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和經(jīng)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
22、整信息的,應當發(fā)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guī)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lián)網(wǎng)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jiān)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公開的主體和范圍,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
23、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
24、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xié)調機制。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協(xié)商、確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批準的,經(jīng)批準予以公開。,,行政機關編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
25、碼、互聯(lián)網(wǎng)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
26、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guī)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行
27、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tài)調整機制,對本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主 動 公 開,(一)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二)機關職能、機構
28、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方式、負責人姓名;(三)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專項規(guī)劃、區(qū)域規(guī)劃及相關政策;(四)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統(tǒng)計信息;(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jù)、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jù)、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八)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jù)、標準;(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29、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十一)扶貧、教育、醫(y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y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十二)突發(fā)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十三)環(huán)境保護、公共衛(wèi)生、安全生產(chǎn)、食品藥品、產(chǎn)品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情況;(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十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qū)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
30、其部門還應當根據(jù)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y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jù)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政策、農(nóng)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
31、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機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wǎng)站或者其他互聯(lián)網(wǎng)政務媒體、新聞發(fā)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依托政府門戶網(wǎng)站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統(tǒng)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集中發(fā)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應當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
32、、設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機關可以根據(jù)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依 申 請 公 開,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
33、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為申請人依法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2,3,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lián)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
34、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二)申
35、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三)申請人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
36、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jīng)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
37、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shù)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
38、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第三十六條,(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jīng)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行政機關依據(jù)本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四)經(jīng)
39、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chǎn)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guī)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
40、、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xiàn)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
41、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聿⒖梢愿嬷ㄟ^相應渠道提出。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jù)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shù)據(jù)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公民、法
42、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jù)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能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shù)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
43、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行政機關經(jīng)審核認
44、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guī)范。,,監(jiān) 督 和 保 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
45、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復處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
46、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第五十條,(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二)行政機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各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還應當包括工作考核、社會評議
47、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統(tǒng)一格式,并適時更新。,(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三)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附 則,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教育、衛(wèi)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huán)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
48、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根據(jù)實際需要可以制定專門的規(guī)定。前款規(guī)定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guī)定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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