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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烏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工作,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實施低保制度,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第649號令)《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2〕45號)《民政部關于印發(f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fā)〔2012〕220號)和自治區(qū)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各區(qū)民政局以及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2、,依據本辦法開展低保核查認定工作,村(居)委會協(xié)助做好相關工作。第三條低保救助對象認定堅持以下原則:(一)堅持全市統(tǒng)一認定口徑,通過計算家庭收入確定是否符合低保條件的原則。(二)堅持全部入戶調查,并對家庭收入和財產情況進行經濟狀況核查的原則。(三)堅持鎮(zhèn)(街道)受理、審核和民主評議,各區(qū)民政局核對、審批的原則。(四)堅持低保工作程序公開,認定結果公示的原則?!?—登記條件,即家庭擁有實際居住地房屋產權或使用權的,應將戶口遷至實際居住地后
3、方可提出申請。(二)人戶分離的家庭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在一個區(qū)且不具備戶口遷移條件的,應到戶籍所在鎮(zhèn)(街道)提出申請,并提供居住地所在鎮(zhèn)(街道)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租房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三)人戶分離的家庭居住地與戶籍地在一個區(qū)但不在一個鎮(zhèn)(街道)的,原則上應到戶籍所在鎮(zhèn)(街道)提出申請;不具備戶口遷移條件的到居住地所在鎮(zhèn)(街道)提出申請的,應提供戶籍所在鎮(zhèn)(街道)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租房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各區(qū)也
4、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規(guī)定。(四)人戶分離人員戶籍均在烏海但戶口不在一起的,應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請;共同生活在烏海但有非烏海戶籍家庭成員且不具備戶口遷移條件的,應由烏海戶籍家庭成員提出申請,非烏海戶籍家庭成員應提供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低保認定證明材料。人戶分離人員戶籍不在一個區(qū)且不具備戶口遷移條件的,非申請地家庭成員應提供戶籍所在區(qū)相關部門出具的低保認定證明材料。(五)遷入廉租房或棚戶區(qū)改造房的困難對象,符合條件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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