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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學校事故及其法律責任 承擔,浙江廣播電視大學平陽分校法學教師 浙江九州大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 大 春咨詢電話13587980077教育網(wǎng)660077,一組數(shù)據(jù)帶給我們的警示:,有關統(tǒng)計數(shù)字表明:我國每年約有1.6萬名中小學生喪失于非命,平均每天有50名左右中小學生死亡。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近年來一項調查發(fā)現(xiàn):安全事故是14歲以下兒童第一死因。另外統(tǒng)計:2001學年,杭州市中小學生非正常死亡197人,2002學年非正常死亡136
2、人,2003學年非正常死亡123人,這幾年卻有上升趨勢,超過公安部學生非正常死亡不超過萬分之五的規(guī)定。學生傷害事故不僅給家庭帶來巨大悲痛,也給學校和社會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因此而引發(fā)的家長告學校和老師的民事賠償官司日益增多。,,要想有效地減少這類事件的發(fā)生,必須增強教育工作者法律常識,明確教育管理中學校和老師的責任,調整傳統(tǒng)的,不適時的教育管理方式,預防和盡量減少校園傷害事故的發(fā)生,這樣既教育、管理和保護了被教育者利益,又保護了教育者自
3、身權益,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三、學校承擔事故責任的法律依據(jù),二、學生傷害事故的概念,一、學校事故的主要成因,四、學生傷害事故責任分類,五、學生傷害事故防范與處理對策,一、學校事故的主要原因,學生傷害事故的發(fā)生,情況比較復雜,但主要的不外乎學校與學生兩方面的原因 1、學校方面的原因,包括:教學設施陳舊、老化、設置不當或使用了偽劣產品 ;制度不嚴,管理不善 ;教師玩忽職守,工作責任心不強 ;體罰或變相體罰侵犯學生人身、人格
4、權等等2、學生方面的原因 ,包括:學生本身品行不端正;學生相互打鬧傷人;學生特殊體質和疾?。粚W生自尊心較強,心理承受能力低等。 除此之外,地震臺風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及意外事件也是造成學生傷害的原因之一。,二·學校安全事故的概念,學生安全事故,是指學生因接受教育而處于學校管理之下時發(fā)生傷亡事件。其范圍包括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以及在
5、為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為目的的交通過程中發(fā)生的事故。,三.學校承擔事故責任的法律依據(jù),1、學校和學生的法律關系:針對學校和學生的法律關系,目前主要有三種觀點:1.監(jiān)護與被監(jiān)護關系;2.委托監(jiān)護關系; 3.教育管理關系。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承擔責任的依據(jù)是由于學校依據(jù)《教育法》對學生有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學校未盡這種義務,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以往一些觀點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屬于監(jiān)護關系,基于監(jiān)護權而承擔的責任。,2
6、、學校事故責任歸屬的法律依據(jù):,學校事故責任的性質屬于是過錯責任,既學校和教師在教育管理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過失。如果學校和教師已經(jīng)盡到了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自己沒有過錯,學校就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教育法》第73和81條、《義務教育法》第16條及《教師法》第37條等等,都有類似于過錯責任的規(guī)定。2002年9月1日,教育部出臺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有關條文中明確規(guī)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3、學校法定的管理職責,1、確保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學生活設施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2、確保由學校提供的食物、藥品符合國家標準。3、完善學校安全保衛(wèi)、消防、設施、設備的管理制度。4、保證教職工身心健康。5、注意學生的特異體質。6、學校組織活動應事先進行安全教育。7、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相關的信息及時告知家長。,8、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危害應告誡、
8、制止。9、及時救助生病、受傷的學生。10、有效管理和制止有害學生身體健康的不良行為。11、確保教師依法執(zhí)教,不體罰學生。12、經(jīng)常性、針對性、有效性地開展教職工及學生安全教育和自救、自護教育。,四、安全事故類型和責任承擔1、學校安全事故中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情況,校園安全事故中,學校由于過錯造成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和《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如
9、果學校管理在主觀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過錯造成事故,應當屬于學校責任事故,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2)學校的安全保衛(wèi)、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給學生提供一個安全的學習生活環(huán)境是學校的基本義務,也是學校開展教
10、育教學活動的前提和基礎。因此《教育法》、《未成年保護法》,都規(guī)定了學校應當完善體育、衛(wèi)生、校舍等設施,以維護學生的人身和受教育的安全。學??陀^環(huán)境的安全是學校安全工作的頭等大事,對于學校來講,認真履行相關職責是減少事故、避免責任的重要方面。如果學校粗心大意,沒有盡責提供符合標準的教學設施,則可能會給學生造成人身損害等后果,這時,在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以后,學校就應當承擔對受害學生的賠償責任。,(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
11、國家或者行業(yè)的有關標準、要求的;,近年來,有關學校發(fā)生食物中毒的事情非常多,已經(jīng)直接影響到學生的人身安全,因此,各地各學校已經(jīng)著力開展食品、藥品、飲用水方面的整頓工作。在學校范圍內,學校不僅是提供教育的機構,而且也是提供學生后勤保障的機構。這樣,對于藥品、食品、飲用水等方面的供給,學校應當保證質量。如果學校向學生提供了不符合標準的食品、藥品、飲用水,而導致學生受到人身傷害,則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
12、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教育是國家的一項重大事情,而教育的實施者往往是教師以及學校的相關工作人員。這樣,對于教師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有較為嚴格的資格和條件要求。尤其,對于根本不能勝任或不宜擔任教師或學校其他相關工作崗位的人,學校一定要采取措施杜絕。如果學校疏于管理,而讓不合格或不稱職的人擔任教師,則在由于該原因造成學生人身傷害時,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5)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
13、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在實踐中,許多事故都是由于未成年學生不懂得安全知識,而學校和老師又沒有給予安全教育和指導,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發(fā)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要對自己未盡到教育和保護職責承擔責任。尤其是在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由于教師未盡到安全注意和安全措施的義務而導致學生受到傷害的案件較多,這種情況下,如果學校有過錯,則學校應當承擔責任。,(6)學校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或者安
14、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青少年學生正處于發(fā)育時期,由于生理的因素,或者由于學生本身特定的體質和疾病,而不能夠參加某些教學教育活動的,這種現(xiàn)象在學生中較為常見。如果學?;虬嘀魅卧谥缹W生的體質情況下,還安排學生參加不宜參加的教學活動或
15、體育運動,而導致學生受到傷害,則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fā)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fā)現(xiàn),但未根據(jù)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學生在學生接受教育期間,生病以及受到傷害的情況會經(jīng)常發(fā)生,班主任和其他教師作為學生的管理者和教育者應當依照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盡到保護和救助學生的義務。如果學生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疾病,學校未盡到該職責,則學校應當對由于學校的不作為,而給學生造成的不良后果的加重后果承擔賠償責
16、任。,案例3 校園傷害到底是誰之過?,王某和陸某是某中學七年級同班同學。某日下午放學前的自由活動時間,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數(shù)學老師要他訂正作業(yè),就從自己座位走上講臺拿作業(yè)本,在經(jīng)過坐在前排的陸某身邊時,陸某伸了個懶腰,手中的鉛筆尖正巧戳進了王某的左眼。當時,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沒在意,回去也沒告訴家人。第二天上課時,班主任發(fā)現(xiàn)王某頻繁揉眼睛,問了問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沒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發(fā)現(xiàn)王某左眼紅腫、流淚,一
17、問才知真相,即帶兒子到醫(yī)院治療。經(jīng)手術治療后,王某雙眼又并發(fā)交感性眼炎,視力急劇下降。醫(yī)院鑒定王某的左眼視力為0.06,右眼視力為0.2,且不能矯正,左眼角膜裂傷,外傷性白內障,雙眼交感性眼炎,已達六級傷殘。王某在索賠無果的情況下,將同學陸某和學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11.9萬余元。,[審判結果]法院審理后認為,學校和致害學生對王某受傷均有過錯,判決兩被告賠償受傷人王某各項損失74200元,其中陸某承擔90%的責任,學校承擔10%
18、的責任。,[律師評析]:本案中,該小學對事故本身發(fā)生并沒有過錯,因為事情發(fā)生在下課自由活動時間,且事件發(fā)生純屬意外。但班主任在知情后善后處理不當,存在過錯。作為一個班主任老師,應當意識到鉛筆尖扎進眼睛后可能會產生的嚴重后果,聽到學生的反映后,應當立即送受傷學生到校衛(wèi)生室檢查后視情況進行救治,同時應當通知家長請家長協(xié)助。但該學校班主任在得知王某眼睛受傷后采取不負責任的態(tài)度,僅僅過問了一下卻沒有采取措施,客觀上延誤了受傷學生治療的時間,所以
19、學校應對因未及時就診而使病情有所加重承擔過錯責任。,(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guī)程、職業(yè)道德或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體罰是一種以有意識地造成學生身體的痛苦來制止和預防學生某些問題行為的懲罰方式,多以打罵、罰站、罰跑、罰抄課文或作業(yè)、放學后留校、打罵等為代表形式,在傳統(tǒng)教育中一直被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而被廣泛地使用。在實踐中,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體罰學生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平時
20、在教育管理過程中“恨鐵不成鋼”發(fā)生該類情況更為常見。老師作為學校的工作人員,在進行教學過程中,由于實施違法的體罰學生的行為,屬于法律上所講的職務行為,這樣由于體罰學生而給學生造成傷害的,學校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案例4教師發(fā)怒使兩學生頭撞頭受傷學校擔主責,某中學班主任正在講臺上批改作業(yè),這時,14歲的葉與同桌因為座位誰用得多少發(fā)生爭吵,繼而又動起手來。張老師很惱怒,在把他們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腦袋撞在了一起。放學回家后的葉,精神即
21、出現(xiàn)異?,F(xiàn)象,目光呆滯,不與別人說話。夜間哭醒,并胡說一些驚恐害怕的話,一直持續(xù)到天亮。第二天在葉氏夫婦和校方的幫助下,葉先后被送往幾家醫(yī)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轉,期間一直未到校上學。后葉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醫(yī)院,被診斷為反應性精神病,腦血管痙攣。由于多次向張討要醫(yī)藥費未果,家長一紙訴狀將校方和張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請被告學校承擔為女兒治病支付的醫(yī)療等各種費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撫慰金25萬元。,【法院審理】,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由于
22、被告不當?shù)慕逃绞綄е碌脑媸軅暮蠊?,因被告張是在教學活動中履行教學職責時發(fā)生的侵權行為,故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判決被告法人單位學校負主要責任,賠償原告葉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陪護人員誤工費、交通費、雜支費、鑒定費及精神撫慰費共計45000元。,律師警示:,教師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不僅違背了職業(yè)道德,也是違法行為。體罰是我國有關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多項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師
23、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論教師出于什么動機或目的,都不得實施這種手段。對于體罰學生并造成學生傷害的教師,應當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將給予行政、民法、刑事處罰。,(十)教師及其他職工擅離工作崗位,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guī)程的;,案例5:某個星期一下午第三節(jié)課,某中學八年級(1)班學生在沒有教師在場的情況下做作業(yè)。班主任在上課前曾到教室給該班學生布置作業(yè),并讓值日班長維持紀律。期間,陳某在寫作業(yè)時,多次與同桌說話。值日
24、班長郭某便拿起課本擊打陳某的頭部數(shù)下,致使陳某當場昏倒在地。事故發(fā)生后,學校立即派人把陳某送往醫(yī)院,經(jīng)診斷為癲癇?。〒舸蛐袨橄嫡T發(fā)因素)。陳某住院45天,其間花去醫(yī)療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7600元。后因賠償問題未達成協(xié)議,陳某將學校和郭某及監(jiān)護人訴至法院。,,【審判結果】學校應對教師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維持課堂紀律的職務行為承擔侵權責任。郭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按教師的指示維持課堂紀律的,對此造成的后果應由學校承擔,
25、受害人陳某雖有違紀行為,但并不成為他人實施侵權的理由,陳某本人沒有責任?!韭蓭燑c評】根據(jù)《教師法》第7條規(guī)定,教師有管理學生的權利,但這是一種職權,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隨意轉讓。教師在上課期間不到課堂維持秩序,應告知學校安排其他教師代管班級,而不能將管理學生的職責交給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教育要求的。,(11)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
26、或者制止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學校對學生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學生在受教育期間,學生之間可能會受發(fā)生各種各樣的危險行為和狀況,作為學校和老師,應當在知道該情況下,及時制止和告戒。如果教師和學校在明知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而置之不理的,是不履行教師法定義務行為,當發(fā)生學生受到傷害的事故,學校應當對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12)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班主任發(fā)現(xiàn)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導致未成年
27、學生因脫離監(jiān)護人的保護而發(fā)生傷害的,在實踐中,學生與家長生活在一起的時間可能還沒有學生在學校學習的時間多。作為管理學生的學校,尤其是老師和班主任對學生的情況更為熟悉。如果學生在校期間,學校知道學生擅自離?;蛘邔W生有其他的與學生人身不利的情況時,老師與學校應當對該學生進行幫助和教育,同時也應當將學生的情況告訴給學生的家長。否則,當發(fā)生學生傷害的后果時,學校應當對其失職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案例6],王某,男,15歲,杭州市某中學八年級學生
28、。王某上初中后,因與他同桌的李某愛好玩電腦游戲,經(jīng)常慫勇王某和他去街上網(wǎng)吧玩游戲,王某漸漸地玩上了癮,逐漸地經(jīng)常和李某逃課出去玩電腦游戲。對此有的任課都也向該班班主任張老師反映過,但班主任老師認為現(xiàn)在學生不好管,而且學校也不指望每個學生都有個好成績,就對王某逃課睜一只眼閉一只睜,聽之任之。仍然偷偷溜出學校玩游戲,因故和人發(fā)生爭執(zhí)被社會小青年打成輕傷 ,花費醫(yī)療費共計一萬多元。打人小青年逃后沒能抓捕,后家長就醫(yī)藥費以及交通費等和學校爭執(zhí)不
29、下,訴之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學校對王某逃課行為聽之任之,致使王某迷戀上了電子游戲而不能自拔, 在其期間被人打傷,學校管理上存在過錯,因承擔次要責任。,律師提示:,對于下列事項,學校教師應該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學生逃學、學生生病、學生被體檢有疾病、學生有不良行為、學生受到傷害、學生安全受到其他同學或校外人員威脅、學生有自殺、自傷、有精神疾病、傷害他人的明顯征兆,否則造成傷害事故學??赡艹袚鷽]有及時告知的法律責任。,(13)學校未依法履行職
30、責的其他情形,實際上,學校承擔責任的情形紛繁復雜,各種各樣。上面十二種情形,只是學校承擔責任的較為常見的情形,實際的情況可能更為復雜,因此,就規(guī)定了該“兜底”條款,對于所發(fā)生的不屬于上述情況的傷害事故,學校如果未依法履行職責而造成學生受到傷害的,學校仍應當承擔責任。,2、學生傷害事故中應由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監(jiān)護人承擔責任的情況,(1)學生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
31、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這種情況,學生行為首先是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或者違反了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紀律規(guī)定,具有明顯的不正當性。例如學校規(guī)定學生不能私自外出游泳,學生明知此規(guī)定而仍然去做。其次,學生的行為還要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即其所實施的行為是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能夠知道其具有危險性。如從教學樓的窗戶向下扔東西,或許校規(guī)中沒有明確禁止,但從學生的行為能力來講明顯是能夠預見的,
32、因此學生的行為就是過錯行為 。,(2)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jīng)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此類事件中學生已經(jīng)過學校、教師告誡、糾正,卻不聽,拒不改正,仍然去實施危險行為的,學生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實際教學工作中,學校、教師主要承擔的是教育的職責,并不能完全限制學生的主觀動機和行為方式。完全嚴格要求學校全身心盡責管理學生,不僅不可能,也是不現(xiàn)實。如果在教師注意并阻止的情況下,學生又繼續(xù)實施不當危險行為,則學校就不承
33、擔責任,學生及其家長應當責任自負。,(3)學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家長沒有及時告知學校學生的特定情況的,結果學生安排了學生從事了本不應該參加且可以避免的活動,從而學生受到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應當有過錯方的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的家長自行承擔。,,(4)未成年學生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jiān)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jiān)護職責的;
34、 該類型傷害事故完全是由于學生自己或學生的家長未盡到管理職責造成的,因此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的家長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5)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jiān)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這是對上述四種類型的“兜底”條款,對于其他沒有列明的類型的則可以歸屬到該條款中。,3、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沒有過錯(已履行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1)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來自學校外部的突
35、發(fā)性、偶發(fā)性侵害造成的; 此類發(fā)生的傷害事故,有的是由于學校管理不到位的 過錯造成的,有的事故的發(fā)生則學校根本不能夠避免的。這種情況包括歹徒強行進校而對學生進行搶劫、毆打,以及受驚的馬狂奔到學校,踐踏、沖撞學生而使學生受到傷害等情況,這些傷害事故都不能由學校承擔責任,不屬于學校責任事故。當然學校管理上有過錯除外,,(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tài),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36、0; 因為,學生與學校是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學校和老師對學生的情況了解的可能并不全面,對于學生本身特異的體質、疾病和異常的心理狀態(tài),學校如果不知道這些情況,則發(fā)生學生出現(xiàn)傷害的時候,學校不承擔責任。 (4)學生自殺、自傷的; 學生自殺、自殘的原因很多、也很復雜,有的是由于學校的因素導致學生采取了自殺、自殘行為,這種情況下,學校還是有過錯的,應當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有的是由于學生自己和其他人的因素導致學生采
37、取了自殺、自殘行為,該種情況下,學校沒有過錯,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應當由學生自己或其他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5)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fā)生意外傷害的;,學生在體育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情況很多,體育競賽中,許多活動又是具有對抗性和風險性的。對于在對抗性與風險性的體育活動中,導致學生受到傷害的情況,如果其中的當事人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則就屬于意外事故。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不應因為自己正當?shù)捏w育活動行為而承擔賠償責任。
38、60; 在意外事故中當事人沒有過錯一般依照公平原則來分擔責任和進行一定的補償。,,(6)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fā)生 的; (7)在學生 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fā)生的; (8)在放學后、節(jié)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蛘咦孕械叫0l(fā)生的; (9)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或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fā)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典型案例11 學生淹死河中都是提前放學
39、惹的禍?,某日下午,江山市第六小學根據(jù)市教育學會、市教研室下發(fā)的關于進行小學大課間活動評優(yōu)的通知精神,按期組織全校學生進行大課間活動,活動內容是廣播操比賽。學校在比賽結束后放學,比平時正常放學時間稍早。五年級男生劉曉(13歲)與另一同學張良一起回到家里換上涼鞋后,前往附近的大沙河洗澡,下水后才幾分鐘,劉曉就兩腿抽筋,只見他在水中掙扎了幾下便沉入水底。張良見狀,嚇得趕緊跑到岸上大呼“救命”!“救命”!附近幾個農民聞聲跑過來,但見“一江春水
40、向東流”,哪里還有劉曉的蹤影!兩天后,劉曉膨脹變形的尸體才在數(shù)百十里之外的下游河段浮出水面。 事故發(fā)生后,劉曉的法定監(jiān)護人劉雙(劉曉父親)與劉曉所在學校市第六小學就劉曉善后處理事宜協(xié)商不成,便一紙訴狀將學校推上了被告席。,,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之子劉曉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應當預見到下河洗澡的危險性,劉曉本人對自己的死亡后果應負全部責任。原告作為監(jiān)護人,沒有盡到監(jiān)護義務,也應
41、當承擔相應責任。被告第六小學是事業(yè)單位,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是其應盡的責任。由于被告提前放學致使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與家長對孩子的監(jiān)護脫節(jié),被告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學校對一審法院認定學校負有部分責任的判決不服,依法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校方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在大課間活動評比的前一天,班主任就已向學生交待,要求學生轉告家長第二天上大課活動要求統(tǒng)一著裝,穿白鞋、襪、校服,并告知了比賽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大課間活動在15:2
42、5分開始,16:00結束,家長對學生參加大課間活動的時間是明知的。校方還以庭審查證為據(jù),表明劉曉家長從未到學校接送孩子,6月21日劉曉騎自行車來校,放學后他回家換了鞋再下河的。,,根據(jù)上述證據(jù),足以說明學校是作了大量安全教育工作的,大課間活動之前與家長進行了溝通,之后又進行過安全交待,平時多次進行過安全教育工作,學校對劉曉溺水死亡沒有任何過錯,不負任何責任。 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上訴人的請求,對一審法院的判決進行了審理,認為上訴人
43、第六小學根據(jù)市教委的安排,于某日下午組織全校學生參加大課間活動,活動結束后,于16:00左右放學。根據(jù)《小學管理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應屬于正常調整放學時間。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子劉曉之死無過錯。原審判決對責任認定不妥,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上訴法院作出了如下終審判決: 1、撤銷市人民法院的判決。 2、駁回被上訴人劉雙的訴訟請求。,4、學生傷害事故中應由
44、其他第三方當事人依法承擔責任的情況,(1)、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jīng)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2)、由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3)、其他由于第三方加害人過錯行為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五、學生傷
45、害事故防范與處理對策,(一)堅持以防范為主的處理方針 1.要在學校、教師、家長學生中大力進行安全教育,強化安全意識;2.切實加強學校管理制度和日常安全管理,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學校設備,切實落實各項安全保護措施,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fā)生事故。 3.加強教師工作責任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選擇正確的教育方法,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二)學生傷害事故發(fā)生后,應堅持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和及時、妥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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