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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中國民主同盟章程中國民主同盟章程(中國民主同盟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7年12月2日通過)序言中國民主同盟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組成部分,是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參政黨。中國民主同盟是在中國共產黨的抗日民族統(tǒng)一戰(zhàn)線政策影響下,在民族危機空前嚴重時刻,由主張“團結、民主、抗日”的政團,于1941年3月19日在重慶組成的,當時的名稱是中國民主政團同盟。1944年改組為中國民主同盟。抗日戰(zhàn)爭和解放戰(zhàn)爭時期,中國民主同盟與
2、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堅持抗戰(zhàn),爭取民主,反對內戰(zhàn),為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英勇斗爭,作出了重要貢獻。在民主憲政運動、政治協商會議、國共兩黨和談、反對國民黨當局召開“國民大會”的斗爭中,與中國共產黨密切配合,共同戰(zhàn)斗,鍛煉了自己,純潔了組織。1947年,中國民主同盟被國民黨當局宣布為“非法團體”,總部被迫解散。中國民主同盟在艱苦環(huán)境中,堅持斗爭。1948年1月,在中國民主同盟一屆三中全會上,制定了和中國共產黨攜手合作的政治路
3、線,與中國共產黨一道為建立和平、民主、統(tǒng)一的新中國而斗爭。1949年1月,中國民主同盟公開宣告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年,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民盟的歷史揭開了新的篇章。新中國成立后,中國民主同盟遵循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參加政治協商、民主監(jiān)督,參與國家事務管理;推動盟員和民盟所聯系的知識分子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參加各項民主改革,參加社會主義革命。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中國民主同盟同中國共產黨一道前進,
4、一道經受考驗。廣大盟員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為社會主義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在新的歷史時期,中國民主同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jiān)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確立了中國民主同盟參政黨的性質、地位、作用,實現了工作重點轉移;積極履行參政黨職能,鞏固和發(fā)展新時期的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
5、化建設和社會建設服務,為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服務,為實現祖國統(tǒng)一服務,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共同發(fā)展服務。中國民主同盟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繼續(xù)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fā)展,促進社會和諧,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斗。第一章總綱第一條中國民主同盟是主要由從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學技術工作的高、中級知識分子組成的
6、,具有政治聯盟特點的,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進步性與廣泛性相統(tǒng)一、致力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參政黨。第二條中國民主同盟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在憲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范圍內,按照政治自由、組織獨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開展工作。第三條中國民主同盟維護中國共產黨的執(zhí)政地位,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jiān)督、肝膽相
7、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維護寬松穩(wěn)定、團結和諧的政治環(huán)境。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執(zhí)行。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積極發(fā)揮參政議政、民主監(jiān)督作用。3(二)參加民盟有關會議,討論民盟工作,閱讀盟內有關文件和刊物;(三)參加民盟所組織的有關國家大事的討論,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四)向民盟的各級組織提出請求、建議和批評;(五)在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可請求民盟組織幫助
8、。第十七條盟員工作調動或遷移時,應轉移組織關系。第十八條盟員有退盟自由。盟員要求退盟,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由所在基層組織報請上一級地方組織注銷盟籍,層報民盟中央備案。第十九條盟員無特殊情況,連續(xù)一年不參加組織活動,不與組織聯系,不交納盟費,經教育仍不改正者,應予注銷盟籍,由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民盟組織審核,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委員會批準,報民盟中央備案。第三章組織總則第二十條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中國民主同盟的組織制度是:(一)個人服
9、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盟服從中央。(二)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委員,在發(fā)揚民主、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采用無記名投票差額或等額方式選舉產生。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的領導人員在特殊情況下因工作需要不能用選舉方式產生,可以由上一級組織任免。各級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方式,由同級代表大會決定。(三)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和其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和其所產生的委員會。各級委員會
10、對同級的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四)建立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和程序,完善議事、工作決策機制,使民主集中制規(guī)范化。(五)上級組織實施對下級組織的領導,并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盟員的意見,了解情況,及時處理他們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要貫徹執(zhí)行上級組織的決定,向上級組織反映情況,請示和匯報工作,同時也要獨立處理職責范圍內的事務。上下級之間要互通信息,互相監(jiān)督。(六)民盟各級組織負責人在同一職務上可以連選連任兩
11、屆,最多不超過三屆。第二十一條中國民主同盟發(fā)展組織,以大中城市為主,以高、中級知識分子為主,以從事文化教育工作的知識分子為主。發(fā)展盟員要注重質量,注意吸收政治素質高、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在工作中發(fā)展,發(fā)展為了工作,有計劃地穩(wěn)步發(fā)展,實行組織發(fā)展與后備干部隊伍建設相結合、保持民盟特色與有利于參政議政工作相結合、發(fā)展與鞏固相結合的組織工作方針。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必要時可召集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第二十三條
12、新建或撤銷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須報民盟中央批準。第四章中央組織第二十四條中國民主同盟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或中央委員會委托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三分之一以上中央委員提出要求,可以召開臨時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第二十五條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聽取和審議中央委員會的報告;(二)決定民盟的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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