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考研英語一試題真題(含答案詳解+作文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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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畢業(yè)論文開題報告畢業(yè)論文開題報告法學論受賄罪犯罪主體的立法完善一、選題的背景與意義選題背景:受賄罪是一個歷史性、世界性的問題,我國刑法理論對受賄罪主體的界限和內容一直沒有形成一個統(tǒng)一的說法。由于刑事立法的滯后,相對于現實生活中受賄罪主體的廣泛性,立法就顯得相對狹窄。十七大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對受賄罪主體的范圍進行了新規(guī)定。其對受賄罪主體進行了更新和擴大,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關系密切人,以及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

2、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作了相關規(guī)定,都認定為受賄罪主體。選題意義:但是,一些人員能否認定為受賄罪主體,仍然存在爭議,如臨床醫(yī)生、人大代表、村委會組織成員。所以,需要對受賄罪主體歸定準確的界限與明確一定的范圍。研究和完善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受賄罪主體,可以方便我國司法機關對違法人員定罪量刑,這也是貫行我國社會主義下的依法治國的方針政策。二、研究的基本內容與擬解決的主要問題:研究的基本內容:本文通過對現在對目前我國受賄罪主體存在的爭議和理論基礎和

3、實踐現狀進行分析,試著提出對我國受賄罪主體的立法上完善,從而在根本上體現了受賄罪的犯罪懲罰與犯罪預防。一、受賄罪犯罪主體的我國立法沿革及目前立法現狀(一)受賄罪犯罪主體的立法歷史沿革(二)我國受賄罪犯罪主體的立法現狀二、目前我國立法中受賄罪犯罪主體存在的不足(一)受賄罪犯罪主體的界定上存在的爭議(二)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及其關系密切人的界定模糊三、受賄罪犯罪主體的立法完善382011年4月16日,參加答辯。五、主要參考文獻:[1]呂彪:

4、《影響力受賄主體的刑法界定》,載《貴州警官職業(yè)學院報》,2009年第5期。[2]范玉:《淺議“基層工作人員是否為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載《經濟與法》,2009年第11期。[3]胡東飛:《論受賄罪中的“為他人謀利益”構成犯罪的罪數問題兼論刑法399條第四款的性質及其使用范圍》,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6年第1期。[4]張穹:《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精釋》,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版。[5]呂偉剛:《論受賄罪》,黑龍

5、江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年。[6]胡云鵬:《刑法中“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載《山東行政學院山東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年第3期。[7]劉建國、尚菲:《論刑法中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載《河北大學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10年第3期。[8]龔培華、肖中華:《刑法疑難爭議問題與司法對策》,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9]孟慶華:《受賄罪主體構成中的幾個問題探討》,載《北京化工大學學報》,2005年第3期。[10]李北京:《

6、受賄罪主體問題初探—兼評第十三條》,載《法制與社會》,2010年第3期。[11]楊江瀅:《略論第13條》,載《哈爾濱市委黨校學報》,2009年第6期。[12]陳雷:《反腐敗國際公約視野下我國反腐敗刑事立法及其完善》,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13]馬慶煒、張冬霞:《對刑法第93條“從事公務”的理解》,載《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報》,2005年第5期。[14]劉志遠:《新型受賄犯罪司法指南與案例評析》,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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